公平竞争审查小知识.docx
要求建立 2016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 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1] 编辑本段 折叠 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 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1] 编辑本段 折叠 审查对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这些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 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从内容上讲: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对外发生效力,直 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重点。 从形式上讲: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 事一议”形式的批复、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 做法,政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未经 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出台,发改、法制、财政、商务、 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1 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 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两个角度 明确四大类、18 项禁止性标准 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 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 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 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 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 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 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 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 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 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 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 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 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 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 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 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 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 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3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 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 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 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 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 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 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 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 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 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 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 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 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 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 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 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 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 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 以及采取其他手段。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 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 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5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 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 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 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 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 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 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 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 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 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6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 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 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 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 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 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 金等。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 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 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 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 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 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 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 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7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 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 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 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 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 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 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 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 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 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 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 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 格干预措施。 8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 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 其他费用。 (五)例外规定 1.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 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 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 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 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