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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2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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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财教〔2021〕283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 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 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5〕467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 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 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 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 括:支持 40 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 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 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 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 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 结果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管理。中央高校根据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 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聚焦重点。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 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 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 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权限与职责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 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 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 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 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 行。 2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 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第八条 预算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 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 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等因素。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 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 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 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 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 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 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 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 审、遴选排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 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 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 超过三个项目。 3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支出和决算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 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年度预算的 50%。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 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 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中央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 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 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 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 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 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 4 科研需求。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其中科技成果 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 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 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 据。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 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 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 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 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 损、效益低下的,财政部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 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 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 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 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5 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 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 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科 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 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使用过程中 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 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 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6〕277 号)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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