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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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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 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核定征收方式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行次 项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本年累计 金额 目 1 2 收入总额 减:不征税收入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减:免税收入(4+5+10+1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额(1-2-3) \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第 12×13 行) \ [第 12 行÷(1-第 13 行)×第 13 行]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14×15) 17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8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9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20 21 按 季 度 填 季初从业人数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 按 小型微利企业 年 □ 是 □ 否 度 报 信 息 季末从业人数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填 报 信 □ 是 □ 否 息 □ 否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2018 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 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 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 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 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 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 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 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 2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21 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 12 行至 第 21 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1 行。 1.第 1 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 2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 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 3 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 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4+5+10+11 行。 4.第 4 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 5 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 额。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 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 息收入等情况。 6.第 6 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 7 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 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 8 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 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 9 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本行填 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 10 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 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 本年累计金额。 11.第 11 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2.第 12 行“应税收入额 \ 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 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 1-2-3 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 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3.第 13 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第 14 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 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 12×13 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 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 12 行÷(1-第 13 行)×第 13 行。 15.第 15 行“税率”:填报 25%。 16.第 16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 14×15 行。 17.第 17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 14 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 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4 18.第 18 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9.第 19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 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6-17-1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时,若第 16-17-18 行<0,本行填报 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 人,本行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行填 报的金额应为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减定额后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20.第 20 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 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 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 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 1 至 100,表示 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 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 50 %” 。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1.第 21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 税额。 四、按季度填报信息填报说明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实行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仅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 “季初 5 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 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之和。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 “季初资产总 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 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 且本期本表第 14 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 知纳税人,判断标准按照税收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按年度填报信息填表说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 不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6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表内关系 1.第 3 行=第 4+5+10+11 行。 2.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 12 行=第 1-2-3 行。 3.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 14 行=第 12× 13 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 14 行=第 12 行÷(1-第 13 行)×第 13 行。 4.第 16 行=第 14×15 行。 5.第 19 行=第 16-17-18 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 16-17-18 行<0,第 19 行=0。 6.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 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 20 行=(第 16-17 行)×40%;享受“减 征”优惠的,第 20 行=(第 16-17 行)×40%×减征幅度。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享受“免征”优惠的,第 20 行=[核定的年 度应纳所得税额÷(4 或者 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40%;享受“减征” 优惠的,第 20 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 或者 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 属期数]×40%ד减征幅度____%” 。 7.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 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 21 行=第 19 行-20 行。当第 19 行-20 行<0 时,本行=0。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第 21 行=[核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4 或者 12)×截止申报所属期的实际应申报属期数]-本表第 20 行-截止上期本表第 21 行合计 金额。当计算结果<0 时,本行=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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