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非经营性资产。为加强对 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 实验室工作规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管用结合” 的原则,使用单位负有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定义,下列规定范围的仪器设备属于中心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设备、教学科 研设备;单位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行政办公设备。 2、符合上述规定,国内外捐赠、国家调拨给学校及学校下属单 位的仪器设备。 3、符合上述规定用学校及学校下属单位资金自制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1、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特殊情况需自购时,要经过 资产设备处审核同意。 2、批量采购或采购大型精密设备或预订设备要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有明确说明保修、保换、 保退的条款,否则不得采购该厂家产品。 3、仪器设备到货后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数量与合同内容相符,质量合格,并填写仪 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4、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一般设备由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大型精密设备由采 购单位、使用单位、厂家共同进行。采购单位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退货、保修期内的修理等善 后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报销 1、凡属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一律按规定到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手续。 2、到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需先填写好“固定资产登记表”, 携带“发 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没有发票及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3、仪器设备要按原值入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增减其原值的手续:(1) 因加工改造提高质量,增加功能时按所开支的成本增加原值。(2)成套设备因毁、损拆除原 有部分,应按原有部分所占原值比例减少原值。 4、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财务报销,必须有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章的“固定 资产登记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 否则各级财务部门都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都要落实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使用管理。 2、中心设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经常对下属进行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确保其安全与完整的教育。同时设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卡、物管 理及物资清查工作。 3、中心要实行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都要落实到专人管理,负责仪器设 备的安全完整、维护保养。 4、中心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做到随时保养、 小毛病及时维修、定期检修.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5、中心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基本操作训练.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 基本操作方法。 6、对操作复杂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及不熟悉基本操 作方法的任何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7、中心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若因随意拆改引起性能降低、影响修理、设备报 废时按事故处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写出论证报告报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审查批准。 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任何个人不得挪为它用,用外,其它部应纳入对外服务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1、资产设备处建学校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即按国家、省教委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 2、中心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要建本单位单价在200 元以下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 用低值仪器设备及耐用品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3、中心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管理。每年的6月和11月对帐、物核查一次,发 现问题要查清、查实。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1、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负责一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管理、维修经费管理 和实验室无能力修复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 2、中心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凡实验室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都要在实验 室内维修。 3、中心一般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要预先将维修计划报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 维修中心。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与使用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4、凡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都要在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维修。未经仪器设 备维修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将设备送校外修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不给报销维修费。 5、在校外维修的仪器设备需经仪器设备维修中心验收,发票经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人签 字后才可报销。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要预先作出详细预算报告,报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修 理费从有偿服务收入经费、大型设备基金等经费项目中筹措。在经费未落实时。不得进行修 理。 7、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科研费中支出。 8、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都要从收入中支付部分(或全部)修理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外借管理 1、借给校内单位使用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借方要出具单位领导签字的借条。对归还 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修理,赔偿损失。到期未还,要主动追 回。 2、借到校外单位使用时, 要签订协议书,并需经中心相关领导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 在借用期间如有损坏借方应负责赔偿损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赔偿管理 1、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及人为破坏时,中心要立即报告资产设备处,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 做好现场保护,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侦破工作。经查找确认丢失后要填报“设备丢失、损坏、 事故报告表”, 并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根据处理结果作帐目处理。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要立即报告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国有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会同中心对损坏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设备 发生损坏时,由系主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处。对确认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 没备,要填报“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表,报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报废报损处 理。 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严重损坏视为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的表现主要有:管 理、保养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未经过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证,使 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违反规定, 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拆改设备;不执行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设备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 设备丢失。 4、凡属责任事故,都要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分。 赔偿经济损失的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造成设备报废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质量下降,但必须降档使用的,按其质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4)赔偿损失计价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20%、50%、100%三档。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1、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转经营性资产等。处置仪器 设备。中心要向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准 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2、要保持待处置仪器设备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备件。否则不予办 埋处置手续并责令赔偿损失。 3、已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其残值扣除报废、 报损工作的开支外,其余部分交学校财务,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4、经批准处置变更的仪器设备,凭批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帐目变更手续。 5、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报损处理: 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损坏严重,且不能修复或无修理价值,不能降档使用的。 技术 落后属淘汰产品,耗能高、无经济效益,且不能进行技术改造或无技术改造价值的。由于人 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且不能修复及其它危及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6、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程序及审批权限: (1)中心首先对待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固定资产 报废、报损申报表”经系(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设备处。 (2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组织鉴定小组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3)一般仪器设备由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万元以上设备由分管校长审批;十五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报废需报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1、一般仪器设备,借方凭单位公函,征得中心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经院(部)主管负责 人批准,签订借用协议。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应到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主管部 门备案。 2、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 遗失赔偿等内容。 3、仪器设备借用租金应体现学校内外有别,原则上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的0.l~0.5%,收 取的费用作为本实验室维护费。 4、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的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5、因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中心主任同意,并向院(部)级仪器管理人 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出借”办理 手续。 6、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应对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进行使用情况跟踪调查,防 止设备的重复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