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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赫发改〔2021〕27号)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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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赫山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照《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赫 山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为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境内农业灌溉、畜牧水产养 殖用水价格测算和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农业水 价” )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 下水或再生水销售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农业灌溉和畜牧水 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按供水环节分为农业供水价格和农户 终端水价。农业供水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对水利工程 基础设施较好,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区域,也可由供 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保障水 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鼓励农业 水价按“两部制水价”计价方式核定价格。 - 1 - 第五条 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农业水价实行 分级管理。县(市、区)管及以下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县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农业供水水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单位向相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能 力的第三方进行农业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并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按照商品价格定价规则和程序进行核定。 第七条 农业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配水成本的原则 核定,不计工程建设费用,不计骨干水源工程维修费,不计 利润和税金,不计固定资产折旧。有政府财政投入和补贴的 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还应作相关抵扣。其中: (一)供水成本:指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输水与排水 工程等)运营维护成本; (二)配水成本:指从骨干输水渠道(管道)取水点至 用水农户间所有配水工程(含基础水源工程)运营维护成本。 第八条 农业水价中的运营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 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等,其中: (一)维修费: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 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涵、桥、渡槽、倒虹吸、 喷滴灌、干支斗农渠(沟)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 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生产与维护过程中直接耗用 的电力、柴油和润滑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 2 - 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 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 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 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 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 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耗材等。 第九条 农业用水原则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实行计量收 费。暂不具备按立方米计量收费条件的区域,应积极进行农 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配套计量设施,创造条件实行按立方 米为用水单位计量收费。 (一)供水水价=供水成本÷供水单位总有效供水量 其中:供水单位总有效供水量是指供水单位输送到各配 水点的水量之和,可采用近 5 年均值。 (二)农户终端水价=(供水成本+配水成本)÷农户实际 用水量 农户实际用水量即水管单位骨干水源与田间基础水源输 送到田间的水量,可采用近 5 年均值。 第十条 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暂按亩均收费。 供水水价=供水成本÷灌区年有效灌溉面积 其中:灌区年有效灌溉面积按各配水区间内年有效灌溉 面积之和确定。 (二)农户终端水价=(供水成本+配水成本)÷配水区间 - 3 - 内年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一条 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按核定供水水价及输送 到配水点的有效供水量或配水区间范围内的年有效灌溉面积 向配水方收取。农户终端水费由配水方按核定的农户终端水 价及农户实际使用的水量或农户的有效灌溉面积向农户收取。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明确相 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向配水方供水、售水;配水方负 责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 向农户供水、售水。供水单位一般指灌区或水库管理单位、 供水公司,配水方一般指担负直接向农户供水的基层水管组 织,如支(斗)渠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站、农业用水合 作组织、新型农业主体等。 第十三条 配水方与农户和供水单位都应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和配水方收取核定的供水水 费和农户终端水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农业水费。 第十四条 探索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食 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 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 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 用水类型。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明确初始 水权(按多年平均或 p=50%的灌溉保证率计算),对超定额的 用水(按初始水权的保证率折算)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 额累进加价标准:用水定额(折算后)超初始水权定额(0 - 4 - 至 20%(含 20%)的超出部分按 1.5 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 定额 20%(不含)至 50%(含 50%)的超出部分按 2 倍农户终 端水价执行,超定额 50%(不含)的超出部分按 3 倍农户终端 水价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省、市要求,应地方财力建立农业用水 奖补机制。重点奖励未超定额用水量农户,重点补贴承受水 价低于用水成本的农户,可承受水价可按每方水产值的百分 比计算。具体补贴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 理等,由财政、水利、农业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应该公示,并视水资源 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采取适应当地实际的水费收取方式。水费收 取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征收和 使用情况”公开,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和 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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