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doc
【文号】国发明电(1994)2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4.02.07 【实施日期】1994.01.01 【修正依据】 【失效依据】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 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 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务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 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 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单”,以“教育费 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本信息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发文单位有关文件为准。因使用本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