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docx
TJDR-2020-02004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桃江县水利局 桃发改价〔2020〕76 号 签发人:陈愈 符心冰 关于规范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 桃江县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关 于印发的《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 商〔2015〕523 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桃 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桃政办发 〔2016〕45 号)、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桃江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桃政办发〔2019〕9 —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厂生产经营 现状,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 则,通过测算供水成本、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发 改局、水利局会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村集中 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体目标 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惠民生、赢民心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农村供水工程主要 矛盾变化,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转变农村居 民用水习惯,培养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工程长久良 效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二、供水类别 农村集中供水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 生活用水。农村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定价原则 (一)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 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 水工程核定水价。 (二)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 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 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 —2—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 1:1.2。 (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补偿 成本、合理受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四、供水价格 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取水方式主要为重力自流,部分为深 井提水或泵站取水,通过综合测算: 1、重力式自流到户根据供水规模,居民用水价格为 1.5-2.30 元/吨区间。 2、以深井或泵站提升为主要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根据 供水规模,居民用水价格为 2-3 元/吨区间。 以上水价为我县范围内“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不含灰山港 镇克上冲供水工程和马迹塘供水工程)的指导价格,其他供 水工程水价可按不高于“千吨万人”同类型供水工程的标准执 行,也可由各乡镇、村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科学 合理确定水价。 五、减免政策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入户管网建 设费及每户月 4 立方米的水费实行免费政策,供水单位由此 减免的费用由运行单位按年度统计,向所在县(市、区)镇 (乡)政府申请补贴。 六、收费方式 (一)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水费。需 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代收水费的,被委托人在收 —3— 取水费时应向用户出示委托证明。未出示委托证明的,用户 可拒交水费。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 3-5%,具体标准由 供水单位与代收人协商确定。 (二)供水单位应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实行按月、按季或 按年抄表收费。各类水费按人民币结算计收,供水单位收取 水费必须开具合法的统一票据。 七、价格公示及监督 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将供水价 格、计收形式、减免政策、价格投诉电话 12315 等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加收公示之外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此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江县水利局 2020 年 10 月 13 日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20 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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