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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29号++关于印发《赫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赫山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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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8-00023 益赫政发〔2018〕29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赫山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赫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赫山区林业生物灾害应 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赫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森防指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指挥扑救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2-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灾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综合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 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 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 灾应急预案》和《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森林 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 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全区森林防火 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全区各乡镇(街道、 园区,以下统称乡镇)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或组织,负责辖 区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1 区森防指 -4- 区森防指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 办协管副主任、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林业局、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工信局、区教育 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安监局、赫山公安 分局、赫山消防大队、区气象局、区新闻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为指挥部成员。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办)设区林 业局,由区林业局分管区森林公安局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日常工作由区森林公安局承担。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对全区森 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进行统一调度,及时向区 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和扑救情况;必要时,直 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协调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队 伍参加森林扑火救灾;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区森林防火办 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 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 -5-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 术训练;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 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区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政策,负责及时申报、 筹集和拨付本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赫山公安分局: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 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火灾威胁区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森林 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 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赫山消防大队:组织指导乡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指导全区森林消防队伍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 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 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 火救灾联动。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 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 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 护工作。 -6- 区工信局: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保障森林 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 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 威胁中小学校时,组织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全区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 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 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区新闻信息中心:组织、指导电视台等平台进行森林防火和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 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区住建局:督促、指导搞好全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 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 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 设施。 区农业局:协助森林防火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 火的管理;协助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森林防火科技攻关、科研项目 立项、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全区森林防火理论与技术研究 提供科技支持。 区文体广新局: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景区的森林 -7- 防火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 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指挥扑救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扑救由 区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专家组 区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区森防指提供决 策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行为特征和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将森 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 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森防指发布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 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相关地区部门和公 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1.3 预警响应 -8-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加强防火值班制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 瞭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区乡两级森 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实 行 24 小时值班,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 开展防火督查,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 休假,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乡镇两级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 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进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蹲 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 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各级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 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及时向上级防火 办报告。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热点,应接到核查通知后 1 小 时内将结果上报。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森防办应立即核准基 本情况,及时上报区森防办以备上报市森防办: 重、特大森林火灾; 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9-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区县交界、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报的森林火灾; 需要市级以上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区森防指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市森防办和区人民政府报 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照受灾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 或者死亡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 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 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 下;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或者 - 10 - 死亡 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初判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重大 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省森防指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 情况,区级响应等级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 4.2.1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同一乡镇同天上报 3 起森林火灾 的;持续 12 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响应后,区森防指加强值 班调度,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视情发布预警信息。 4.2.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持续 24 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响应后,区森防指及时调度了 解最新情况,组织会商,研究扑救措施,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做 好扑救物资、队伍增援、交通、卫生、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同 时迅速向市森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4.2.3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以上的;持续 48 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响应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区 森防指所有领导成员赶赴现场,设立前线指挥部,同时设立专项 - 11 - 工作组,科学制定扑救方案;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 组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工作;增调部队、公安消防等扑火队伍,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按照现场最高领导指示开展扑救工 作。 4.3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属地乡镇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 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前线指挥部准确掌握一线 火情,制定扑火方案。扑火队伍以训练有素的专业(半专业)森 林消防队伍、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队伍为主,不得动员 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口密集处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制定疏散 方案,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3.3 医疗抚恤 迅速组织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医疗队伍赶赴现场 实施现场治疗。 4.3.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 - 12 - 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救治、抚恤。 4.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 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治安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在扑救火灾中的各 类违法犯罪活动。 4.3.7 火场清理 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 域,派人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 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区森林防火办会同区新闻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 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在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 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 区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原因、 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 - 13 - 进行调查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 方法和标准,按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灾查处 区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分析总结火 灾发生的原因和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启动Ⅲ3 级及 以上的森林火灾应急,在扑救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森防指必须向 人民政府和区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乡镇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重建工作,确保受灾 群众基本生活。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乡镇两级政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 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区的乡镇建立 1 支规模适当的专业或 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有防火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 合当地防扑火需要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 - 14 - 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或者区人民政府负责。 6.3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 充为辅”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性或跨区森林扑火应急物 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区森防指申请国家援助。各乡镇负 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援助。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全国森林防 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6.4 资金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经费纳入地方 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 法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 林防火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 人员的培训,结合实际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 力和扑救水平。 7.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中 - 15 -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森林防火办、区林业局、区应急办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6 - 赫山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专家组职责 2.3 组织体系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应急结束 - 17 - 5.总结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讯保障 7.奖励与责任追究 8.解释权限 9.生效日期 10.专业术语 10.1 林业有害生物 10.2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 10.3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10.4 林业生物灾害 10.5 重点预防区 - 18 - 1.总则 1.1 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害造成 的社会、生态、经济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和国土生 态安全。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在预防策略上以林 业生物灾害监测和预防为重点,在防治措施上以无公害和可持续 控灾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1.2.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根据生物灾害发生 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机会,采取科学的方法,快速、有效地控 制灾害扩散蔓延。 1.2.3 坚持积极履职、各司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乡镇 (街道、园区,以下统称乡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机构和有 关部门单位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同作用,积极开展联防联治。 1.2.4 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是防治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管理主体市人 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管理主体,区人民政 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管理主体。事发地乡镇是 现场指挥主体,林木经营者是防治主体。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 19 - 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 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 等。 1.3.2 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 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 号)、《国家 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 《益阳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 案》等。 1.4 现状 我区丰富的植物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重大有害生物的 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区重大有害生 物灾害的危害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本土常发性有害生物如竹蝗、 竹缕舟蛾、竹卵圆蝽、白蚁、竹叶蝉、杨树病虫害等危害加重; 二是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等在我区有蔓延之势,对我区 森林、旅游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区人民政府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 - 20 - 指挥部),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林 业工作的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和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交通 局、区工信局、区气象局、赫山工商分局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设办公室和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区林业局,由区 林业局分管森保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由林业生物 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 任。 2.1.2 应急机构的职责 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林业生 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 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 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 灾害的监测、防治、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指挥部意见和灾害处理需要,及时筹措和 拨付救灾资金。 区农业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林业生物灾害, 联合除治农林共发性生物灾害。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 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 21 - 区人武部: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民兵支援和协 助的组织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区 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 通工具进行传播。 区工信局:协助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 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通信器材包装材料及企业生产销 售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赫山工商分局:协助监管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通过市场交 易环节传播。 2.2 专家组职责: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 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3 组织体系应急联动机制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市林业 主管部门报告,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林业生物灾害防 治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区林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 生物监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 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 场,实时监控。对于新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市或省级林业主 - 22 - 管部门组织鉴定,市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 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 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要采取严 格的保护措施,避免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 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2 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区建立健全林业 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区林业部门要加强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区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监测 作用,加强区、乡镇两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 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 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区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 周边(区、县市)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发 生和发展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3.2.4 加强检疫监管。区林业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和措施, 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行政执法职能,严密封锁疫 情,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区。要进一步严格境外引种审 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实行严格的 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 3.3 预警支持系统 - 23 - 区林业局要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建立健全森防 检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 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各 村要配备报告员,在全区形成区、乡镇、村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 测预警网络。区林业局要建立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林业有害 生物数据库,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 、较重(Ⅲ级) 、严 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 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4.2 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 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区指挥部提出预 警级别,并报区应急办和市、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 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Ⅳ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为一般):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 生物集中在 6 个以上乡镇、20 个以上村或发生面积 10 万亩以上; - 24 - 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 率 1%以上、5%以下。 Ⅲ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为较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 生物集中在市内 5 个以上区县(市) 、40 个以上乡镇或发生面积 50 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5%以 上、15%以下;或市内 2 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新侵入的外 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Ⅱ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为严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 生物集中在省内 5 个以上市州、20 个以上区县(市)、60 个以上 乡镇爆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15% 以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省专家 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Ⅰ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为特别严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 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省内 8 个以上市州、40 个以上区县(市) 、 100 个以上乡镇爆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 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20%以上;省内 2 个市州同 时新发现发生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省专家组评估认识可 能爆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 “以下”均不含本数。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发 生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灾害发生地 - 25 - 乡镇应成立防治机构,组织实施防治工作。区人民政府进入预备 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并将防治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预案 启动后,区指挥部及办公室、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要求 做好相关工作。 区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 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 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的,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乡镇开展 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报告市 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派专家现场指导。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需要和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 展灾害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灾害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 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告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 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 他需要;指导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 查,确保除治质量;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 根据需要依法报请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区指 挥部和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灾 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 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 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 - 26 - 4.1.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发 生后,区指挥部及时将灾情报告市指挥部,做好应急防治的准备 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预案,组织救灾防控。 4.1.2.3 重大和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和Ⅰ级):Ⅱ 级和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及时将灾情报告市、省 指挥部,在市、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启动预案,开展救 灾防治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报告制度 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乡镇人民 政府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区林业部门和乡镇林业工 作站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 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报告企业林业有害生 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林业部门报告。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信息通报。接到省、市指挥部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 报后,区指挥部立即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有 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 监测。 4.2.2.2 信息发布。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 27 - 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3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 的综合评估意见,区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总结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总结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地乡 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造成的损 失和应对工作经验和教训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区指 挥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 5.2 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乡镇 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受灾森林、林木,及时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 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区、乡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 业人才培训,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队伍的建设,引导支持社会 化防治组织发展。 6.2 物资资金保障 区、乡镇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区 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 - 28 - 它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到位。根据规划和物资储备需要,合理安排应 急物资储备资金。各乡镇根据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实际需要, 相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 技术保障 区林业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技术支持,加强与林业科研 院所和周边兄弟林业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区 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制定科学的防治方案。 6.4 通讯保障 逐步建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 线和卫星通讯设备,明确主要联络人员及信息维护员、专用电话 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通讯联络畅通。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 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解释权限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更新,并负责解释。 9.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专业术语 - 29 - 10.1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 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10.2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 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 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10.3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 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10.4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 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 害。 10.5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 保护的区域。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 30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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