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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13号++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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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7-00008 益赫政发〔2017〕13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功能完备、 运转高效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根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 号)和《关于加强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6〕17 号) 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1 -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 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一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 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做 了大量务实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 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 导致部分儿童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 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维护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儿童利益优先, 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争取到 2020 年,在全区建立功能完 备、运转高效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实现未成年人制度体系 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 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等目标。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 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 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 - 2 - 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 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交由无监护能力的一方 共同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多见面 多交流,多给予亲情关爱。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受委托 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 制止,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落实乡镇(街道、园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各 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 可行的关爱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区域内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覆盖;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 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 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 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制定乡规民约,明确父母监护、关爱、 教育子女职责,共同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敦促 其履职到位。村(居)民委员会要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 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 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要通过组织党员 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 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 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 3 - 和关爱保护。 (三)强化部门协同关爱保护。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 各群团组织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 关工委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农村留 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 极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为乡镇(街道、 园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 术支持。要大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工作的有机融合,提高关爱保护工作效能。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 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提高 社会动员能力,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 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作 用,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校务管理内容, 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考核。支持和指导中 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和 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大师资培养力 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进行专题培训,择 优选拔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积极倡导、推广 “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成功经验,着力提高班主任和宿舍 - 4 - 管理人员关爱照料能力。要增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投入,促进 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 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联系卡制度,加强任课老师与家 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强化人身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积 极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 的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 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劝返无效的,应书 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园区),依法采取措 施劝返复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辍学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解 决,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 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和学生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 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鼓励中小 学校建立师生关爱志愿服务团队,利用节假日走访农村留守儿童, 进一步增强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实效。 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 为,果断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周边环境 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法治安全常识普及和预防校园暴力事件,依法 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父母或监护人不履 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要及时向乡镇(街道、 - 5 - 园区)、民政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 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要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 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 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平台,积极为农村留 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和其他监护人的 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 况,加强亲情关爱。 共青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 式的关爱服务,参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数据采集,推动完善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 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 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 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 - 6 - 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 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 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 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 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 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 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 监护不当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 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其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 (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 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 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 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 助保护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 外伤害或被利用、胁迫流浪乞讨的,要依法制止、实施保护;对 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 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 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园区)。 (三)建立评估帮扶机制。乡镇(街道、园区)接到公安机关 - 7 - 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 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 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 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 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 入保障范围。 (四)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 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 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 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 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 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 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 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农 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 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 习的;或者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反犯罪行为,情节恶 劣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 - 8 - 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重点时段农村留守儿童 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针对寒暑 假、放学后时段,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 督促监护人负起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 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留守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 加强检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农村留守儿 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 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 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六)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 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要依托现有的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 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 置工作。将个案受理、转接处置、心理援助、家庭监护指导等纳 入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申请实行即时在线接听和登记受 理。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全天 候服务,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不留死角、不漏一 人。 - 9 - 四、着力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 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 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 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 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符合落户条 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 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 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 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要保障农民工 合法权益,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落实农民工休假等制度,使 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 (二)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 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 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 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建设和布局优 化,保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教育公共权利,全面落实农民工 子女就地就近入学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 (三)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落实国务院、省人 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源头 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要积极承接经济发达地区产业转移, - 10 - 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农 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四)倡导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要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增 强新婚夫妇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认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和 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减少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监护 缺失的现象;积极倡导湖湘好家风,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五、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 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 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绩效作 为衡量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 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 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加强能力建设。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 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 - 11 - 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 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留守儿童之家”“爱 心家园”“阳光庭院”“儿童驿站”“快乐学校”等关爱服务阵地 作用,抓住我区撤乡并村契机,将闲置的办公用房利用起来,建 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力争 5 年内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 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 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动员社会参与。要加强社会动员,发挥群团组织优势, 调动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和各类志愿服务机构参与,积极为 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 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要发挥工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作用, 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 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 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服务外包、公益岗位购买等多种 形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丰富关爱保护内容。要积极引导市场 参与,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留守儿童关 爱服务中心和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优惠 政策。要倡导社会互助,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综合采取学校 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 - 12 - 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 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 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 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区人民政 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24 日 - 13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4 - 2017 年 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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