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菏泽市定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菏定政办字〔2022〕30 号附件 7 菏泽区定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录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6 装备与公用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 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 助能力,高效有序处置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菏泽市定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 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面沉降、地面坍塌、地震等地质灾 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 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 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 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 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 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 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 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 规定执行。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水务、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建等 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 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 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员会或 应急管理局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 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改委,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 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做好救灾 (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 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 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 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区级人 民政府和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 息后,应于 1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 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区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 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 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 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区级人民政府、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 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以上各级逐级上报到省委、 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超过 3 小时,严禁瞒报、谎报和 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 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区级 应急管理部门每天 15 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市应急 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核定灾情 数据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 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应定 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 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 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 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和应急 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 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 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 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 在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 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 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执行。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 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 5.1 I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 同)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 万人以上,100 万人 以下; (3)倒塌房屋 3 万间或 1 万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 10 万间 或 3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25%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 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 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 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受灾地镇街参加,对 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 委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 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 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 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 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 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 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 共享。区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 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省、 市应急管理部门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 局、区应急管理局向省、市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 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 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市粮食 和物资储备部门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 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 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 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 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军队、武警等单位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级人民政府请求, 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 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 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支援。区发改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电信 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信局会同区市场 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 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损房屋 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 作,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 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 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道路、桥 梁、隧道的抢通、保通工作,灾损道路交通设施的鉴定、评估、 抢修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 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 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 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 (7)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 导等工作。 (8)区减灾委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 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 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 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 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 部署,在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区减灾委组织有关 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 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 同) ;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 万人以上、30 万人 以下; (3)倒塌房屋 5000 间或 1500 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 3 万 间活 1 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20%以上、25%以下,或 80 万人以上、100 万 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 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 委成员单位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 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 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 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 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 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 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 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 区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 局、区应急管理局向省、市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 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 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市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 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 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 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 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自然资源局帮助提供灾区 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 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分局指导开展 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 (6)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文明办、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 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 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 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并按要求组织评估、核定报 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 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10 万人 以下; (3)倒塌房屋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或 1500 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 占全区农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 40 万人以上、70 万人 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后,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 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各镇(街道办 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 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 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区减灾委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 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 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 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运生活 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 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 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 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1 万人 以下; (3)倒塌房屋 1000 间或 300 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或 1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全区农业人口 5%以上、10%以下,或 20 万人以上、40 万人 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 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 标准,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 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 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 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 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 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灾 害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 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改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 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 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委、区政府领导 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 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 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 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 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指令,及时调运生活类救 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 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 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 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县 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区财政局、 区应急管理局。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 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 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 9 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 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赴灾 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 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 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 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于每年 10 月中旬前将 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省、市应急管理厅和省、市财政 厅;待中央、省级资金拨付后,一并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 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 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 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 好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发改局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编制灾区恢复重 建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级 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 请。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并组 织实施。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 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 会互助、邻里互帮、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 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 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 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 组,根据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 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各镇(街道办事处)倒损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 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恢复重建 补助资金。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程序 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资金,拨付后同区级资 金一并下达。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 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财政、应急管理 部门。 6.3.6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 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 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 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 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 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 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 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 作需要。 7.1.1 区财政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认真学习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山东省自 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 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菏发〔2018〕30 号) ,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 财政预算。各级应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灾害救助政 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等方 面的经费投入,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7.1.2 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将自然灾害救助和物资保障资金,应急信息员宣教培训、工作补 贴及通讯保障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 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 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 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 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 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6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 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 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9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 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 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会同区发改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 改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 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 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发改局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 储备库,逐步建立区二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 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发改局及自然灾害多发、 易发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 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 储备库(点)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 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 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 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 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 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 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 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 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 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 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不低于征用 时的区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 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 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 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应急(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 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 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 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 和灾情信息平台,确保各级人民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 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 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 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 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持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出具的证明(标识)的人员、车辆应予以免 缴路桥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 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 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 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 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 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 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 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 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 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 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 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 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救灾 (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 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 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 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 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区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 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 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 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 和村(居、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各级应为应急信 息员队伍教育培训、通讯联络等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不 少于两次的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 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 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 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与气象、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区灾害监测 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 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 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 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 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 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 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确保灾区 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 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 灾宣传活动。区、县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 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 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 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 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 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 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 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 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 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 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 8.3 考核奖惩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菏泽 区定陶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 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提请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 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 施后区减灾委员会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 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灾 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 确保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