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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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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二)工艺管理的检查;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四)安全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检查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4.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安 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 性; 7.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1 - 8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是否与承包商签订专 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承包 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9.检查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 睡岗、 酒后上岗行为。 (二)工艺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2.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 液位运行; 4.检查企业是否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 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检查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 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检查企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 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3.检查企业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 标准设置、使用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 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 2 - 4.检查企业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 5.检查企业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6.检查企业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 常投用。 (四)安全管理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 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 是否有门窗; 4.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 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 安全要求; 5.检查企业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 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 过程是否有人监护; 6.检查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7.检查企业易燃易爆区域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 8.检查企业是否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 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员工是否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 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三、检查依据 - 3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 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 查检查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 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4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二)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 5 - (一)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逾期仍然经营现象; 2.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 类产品;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和出租库区仓库现象。 (二)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1.检查企业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检查企业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和库区外私存现象;是否超高 堆放;是否堵塞通道; 三、检查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65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 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 6 -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 查检查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 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二)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 7 - (四)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人员和资质的监督检查 1.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情况; 3.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4.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 况。 (二)工艺管理的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 作规程等情况; 2.地下矿山通讯系统完善情况, 顶板稳定性监控及处理情况, 动火作业程序规范及提升系统检查情况; 3.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 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 计要求,运输道路宽度、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设备; - 8 - 2.地下矿山安全出口设置情况,井下通风情况,提升井斜井 防跑车及阻车器设置情况,双回路供电独立线路设置情况,井下 通讯系统设置情况,爆破作业规范情况。 (四)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 2.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 金投入情况; 3.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 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 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定期维护情 况; 4.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 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 实情况; 5.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口建筑物、主要机房、井 下硐室是否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筑,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设置 情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6.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是否将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公示。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9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 4.16 、 5.2.5 、 5.2.7 、 5.2.7.1 、 6.2.1.2 、 6.2.1.11 、 6.2.1.12 、 6.3.2.6 、 6.4.2 、 6.4.2.1 、 6.5.1.3 、 6.5.5.4 、 6.6.1.1、6.6.1.2、6.6.2.2、6.6.3.3、6.7.1.5、6.7.1.10;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 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 10 -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 查检查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 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工贸行业企业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二)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三)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 11 -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和正常运行情况 1.查看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 况; 2.检查是否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检查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二)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情况 1.检查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 期进行演练的; 5.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 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6.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过 审批; 7.检查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 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 12 - (三)冶金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检查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检查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二十三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88 号)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实施检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及检查人员;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 如实填记录表,表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无法签字的 注明原因或见证人签字; - 13 -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 查检查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部 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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