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DOCX.docx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文件 闽财政研〔2021〕6 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各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 公室: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省财政 - 1 - 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了《福建省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2 -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 省社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推动 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2021〕32 号)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福 建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 和队伍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出优秀成果、出优秀 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 安全高效的原则,突出理论创新和实际贡献,在简政放权的同时, 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 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 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 - 3 -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 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第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 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分 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 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 - 4 - 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 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 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 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 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2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20 万 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2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 到不超过 60%;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5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20 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 到不超过 50%;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4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 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 - 5 - 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特别委托项目(经费不超过 2 万元), 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全部作 为间接费用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 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 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 剂安排。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取消绩效 支出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 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 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 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 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 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 6 -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 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 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 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预算编 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需在《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系 统》中填报,并经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福建省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 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 目预算中列示,并写明外拨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 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 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经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 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 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 - 7 - 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有以下情况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经费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 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省社科项目经费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有关科研 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福 建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 金支出事项。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 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 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 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 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 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 以报销。 - 8 -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 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福建省社 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 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 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 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可按照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报 销方式,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 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本人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 经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 (二)直接费用的结余经费可以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 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 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 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 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经费、 退回结余经费和绩效支出、 退回已拨经费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 30 日 - 9 - 内按原渠道退回省社科联。所退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按照财政预 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 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加强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和结项项目经费决算的管理。 (二)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对在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 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 分配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 (二)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 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经费使用绩效监控和评价, - 10 - 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 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 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经费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 服务。 (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 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 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使用等情况,自 觉接受监督。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承诺机制,承诺 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 (二)承诺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 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 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 11 -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 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 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 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 责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社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经 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社科规划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 - 12 - 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 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 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 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 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经费,省社科 基金其他资助项目经费,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福建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 年 5 月 23 日省财政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福 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 号) 同时废止。 - 13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14 - 2021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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