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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办发〔2020〕6号关于印发《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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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办发〔2020〕6号关于印发《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HMDR-2020-0020001 惠政办发〔2020〕6 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惠各单位,各 企事业单位: 《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11 月 10 日县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 彻执行。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 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等有关规定及标 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 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 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 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 - 2 - 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明晰、配 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 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 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 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三)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 制;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 3 - 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 (六)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 工作; (七)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 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所属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 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 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 - 4 - 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 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依据 有关规定,通过调拨、调剂、借用、共用、租赁、抵顶债权、接 受社会捐赠、购建等方式,为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本级预算管 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报财 政部门,并将配置预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后的资产配置预算。因特 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 5 - 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 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 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 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置的资产及时办理验收、 登记、 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录入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偿 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 由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 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 实相符。 - 6 -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不影响本单位正常运转; (三)有收益或者权利预期; (四)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 为: (一)行政单位对外投资、担保; (二)事业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 (三)事业单位投资购买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投资基金、 金融风险投资和金融衍生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 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 资产予以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必须经 县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县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实行专项管 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 赠、转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资产处 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七)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 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不 得改变国有资产性质。 第二十八条 对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购 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解散、大型会议结束后,按照本办法 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九条 - 8 -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 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审计评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纳入上级或者本级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 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9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审计: (一)产权登记信息和资产信息报告核实; (二)资产清查结果核实; (三)重大资产损失核实; (四)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经济实体相关股权变更、转让、 改制等; (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 同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专业技术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执业。 第三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 估、专项审计或者技术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 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依法确 认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 - 10 -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由县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 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实际需要由县政府财政部门核发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资产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 业单位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涉事单位或 者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政府财政部门调解、 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 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 序处理。 第八章 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信 息化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 - 11 - 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 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绩效 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 价的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使用效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和社会 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 单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 该按照规定公开国有资产相关信息。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 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条 县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 定予以处理。 - 12 -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一条 则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 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举办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 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二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 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罚没物资和国家储备(应急)资产的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惠政办发〔2015〕18 号)同时废止。 - 13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4 - 2020 年 11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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