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

百毒不侵。17 页 88.5 KB下载文档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
当前文档共17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doc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职业的本质内涵,认识职业活动的特点,以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道德规 范与法律规范,努力培养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 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做好艰苦创业、实践成才的准备;学习与恋爱 婚姻有关的道德与法律规范,自觉遵守婚姻家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帮助大学 生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二、重点、难点: ㈠本章学习重点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3、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4、爱情、婚姻、家庭中的道德与法律规范 ㈡本章学习难点 1、爱情与人生。 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 四、教学时数 课内 4 学时(第 1 节 1 课时,第 2 节 1 课时,第 3 节 2 课时) 五、教学内容 导入:音像导入(5.12 抗震英雄)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 的法律,是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形成和制定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 ㈠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 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每一种职业都要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包括职业内部从业人员之 间的联系,不同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职业从业人员与广大职业服务对象 之间的联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人们对从事不同职业活动的人提出了相应的要 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人也逐渐养成了特定的职业心理、职业习惯、职业 责任心、职业荣誉感等。 ㈡职业道德: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 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不同的职业所遵守的职业道德不同,例如,公务员:忠于 祖国,热爱人民。商业服务员:顾客至上,公平交易。医务人员:防病治病,救 死扶伤。教师:为人师表,诲人不倦。公安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涉外人员:维护祖国尊严、坚持友好互惠。 ㈢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 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如《劳动法》 、 《公务员法》 、《教 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会计法》、《执业医 师法》等。 ㈣职业道德和法律二者的共性与区别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㈠爱岗敬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㈡诚实守信:这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 ,体现着从业者的道 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具体行业立足的基础。 ㈢办事公道: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 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㈣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 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 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 ㈤奉献社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 2 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链接案例:马班邮路的铁汉王顺友。 孤独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投递员王顺友的一种生活常态。 每送一次邮件需要半个月,在这段时间里自己跟自己的歌声打交道,跟身边陪伴 他的马打交道,这种“孤独” ,是让人尊敬的。 20 年,每年至少 330 天,在苍凉 孤寂的深山峡谷里踯躅独行;20 年,步行 26 万公里,足可重走长征路 21 回,环 绕地球 6 圈半;20 年,没延误一个班期,没丢失一封邮件,投递准确率 100%。平 凡的工作呈现出一种不平凡的伟大。他是世上最亲邮递员!他被评为 2005 年"感 动中国"人物 三、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活动的相关法律 下面就让我们系统地来学习职业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职业生活当中最主要的 法律:《劳动法》、 《公务员法》 。 1、 《劳动法》 《劳动法》 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 13 章 107 条。《劳 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 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 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2、《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白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 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 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 附则,共 18 章 107 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 3 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 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 官和检察官等。 《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 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 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 务。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2)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 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 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 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 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 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 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 (1)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 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 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 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 4 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 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对公务 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 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 作热情。 (3)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 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 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 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 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 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 5 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 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 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 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丁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 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案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造假、受贿案: 郑筱萸生于1944年12月,福建福州市人,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 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毕业,大学文 化。高级工程师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8年3月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5月任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多年来的受贿和失职渎职,使无数滥竽充 数的所谓新药以高昂的价格陆续粉墨登场,一方面掏空了老百姓腰包,另一方面让老 百姓饱受假药、劣药之苦。有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 号的换发,其中 6 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受贿了 600 多万,群众损失的何止千倍、 万倍!由于假药、劣药和低质贵药, 多少家庭倾家荡产,堕入困顿;多少家庭痛失亲人, 阴阳两隔。郑筱萸的行为用草菅人命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多少受害者历数起他的罪 过就声泪俱下,泣不成声,恨不得剥其皮、食其肉。依法判处郑筱萸案死判,顺民意, 得民心。 问题:郑筱萸没有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那些公务员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 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 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 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 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中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6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 序。 ”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实践 中,通过协商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 必经程序。 (2)调解。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单位、职工和工会三 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也属自愿选择, 且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申请仲裁。 (3)仲裁。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 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 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 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必须先 经过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 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 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 定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提 7 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 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 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 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 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除了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有意 识地、认真地培养和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入手: (一)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二)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大学生要进行自我职业设计,首先必须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认识一定要全面、 客观、深刻,绝不回避缺点和短处:你的优势;你的弱势。人生成功的秘密在于 机会来临时,你已经准备好了!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机遇对于任何人来说 都是平等的,千万别在机遇面前说抱歉! 一、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 案例:我的今日之最 (影像) 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特别是金融风暴使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缓解就 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国家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 8 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择业: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 过程。 2、创业: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 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自主择业和主动创业是社会对当代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 选择职业是人生大事,因为职业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铁匠锤打铁砧,铁砧 也锤打铁匠;海蛤的壳在棕黑深遂的海洋里变成,人的心灵也受到生命历程的染 色,只是所受的影响奥妙复杂,不易为人觉察而已。所以说,选择职业,就是选 择将来的自己。 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㈢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勇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首先,要有创业的坚定信念。一个人的信念具有不可思议的力量。其次,要 树立终身创业的意识。创业就是激励自己,开发自己最大的潜能,发现和挖掘通 往成功的潜在时机。只有立志不断创造,才能提高创业成功的概率。第三,勇敢 地走向市场,走向竞争,要重新认识自我并一步一步地进行心理激励。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㈠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㈡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试讨论:你认为大学生应该是先择业还是先就业? 9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 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人们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 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 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 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 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 带来幸福,否则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㈠爱情的本质 1、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 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2、爱情的三要素。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⑴性爱把爱情与其他的亲情、友情等情感相区别,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 爱” 。⑵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 ⑶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是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 “试金石”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对大学生学习和事业的作用具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恋爱 关系处理得当,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二是 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 (二)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生恋爱应当避免的四种错误态度: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三)、恋爱中的道德 10 1、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 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 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 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束 缚或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2、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爱首先是一 种主动的给予。无论对方处在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 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要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的担当,常常体 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列宁说:“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 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且产生对社会的责 任。 ”因此爱情 “最重要的还是社会的方面。”所以,爱情不仅仅是从对方那里获 得爱恋和倾慕,更意味着奉献,意味着一种终身的义务和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 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 场所出人,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 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 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 (四)正确地处理恋爱中的关系 (1)处理好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2)处理好自己与学习的关系。不能贻误正常学习生活 (3)处理好自己与集体之间的关系 对于文化水平较高,情感体验较为丰富的大学生们来说,校园爱情是大学生 活中重要的一课。大学生是个特殊社会群体,今后的生活还会动荡,毕业分配和 就业还是个未知数,即使获得了真爱,毕业后也有可能天各一方。为此正确理智 地对待爱情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 11 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 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 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社会与婚姻和家庭的关系: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说是 相一致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 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三、家庭美德 (一)家庭美德的涵义 所谓家庭美德,指的是调解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会之间 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链接案例:“好人谢延信” 谢延信,男,原名刘延信, 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车村人。家住中站区朱村办事 处西苑社区,是焦煤集团鑫珠春工业公司机电科的一名普通员工。自 1974 年以来 的 32 年里,谢延信同志以孝道为荣、以敬业为荣,以奉献为荣,将自己的爱心一 点一滴地倾注到故去的妻子的三个亲人——瘫痪的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 呆傻的弟弟身上。对待工作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他践行了中华民 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幸福,甚至是健康。谢延信,男,原 名刘延信, 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车村人。家住中站区朱村办事处西苑社区,是焦 12 煤集团鑫珠春工业公司机电科的一名普通员工。自 1974 年以来的 32 年里,谢延 信同志以孝道为荣、以敬业为荣,以奉献为荣,将自己的爱心一点一滴地倾注到 故去的妻子的三个亲人——瘫痪的父亲、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呆傻的弟弟身上。 对待工作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他践行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 美德,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幸福,甚至是健康。谢延信的事迹也引起了各新闻媒 体的广泛关注,对他 32 年无远怨无悔的真情付出以及尊老爱幼、无私奉献 的精 神给以表彰。被评为 2007 年感动中国人物。 问题:我们应向谢延信学习那些可贵的品质?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法》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一)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第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 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第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 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2、结婚的程序 2003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的程序做了一些修 13 改: (1)将办理结婚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当事 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取消了结婚介绍信。 (2)将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3)对婚前医学检查未做强制性规定,婚检证明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四、增加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补发结婚登记证的规定。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 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合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 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 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制,由被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效,当事人 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婚姻,产生了家庭,形成了家庭 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 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 产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方面是平等的。 14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 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 制相结合的模式。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根据血亲形成的性质,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和子女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案例链接: 《大家看法》----离婚后的战争 问题:案例中的父母没有尽到什么义务?为什么?。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 (三)离婚 婚姻法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女 方和子女的利益。 1、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 (2)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制度: 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15 除外; 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 此限。 2、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表现在夫妻关系解除,但离婚对父母 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 (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财 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2)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践环节 1、大学生恋爱利与弊的讨论; 2、通过就业环境的调查,设计出适合自己未来的职业。 思考题: 1.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2.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何主要内容是什么意义? 16 3. 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4.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5、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有那些特点?如何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1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