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修订).doc
怀院发〔2019〕99 号 关于印发《怀化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单位: 《怀化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怀化学院 2019 年 12 月 11 日 怀化学院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 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 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 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 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 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 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 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应当 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条 学校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切实的资金来源,没 有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不得开支。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根据业务需要从计 财处领取票据自行开票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怀化学院票据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财政主管部门 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实行内部成本 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 析报告制度。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在办理支出时,应按 规定的渠道分别列支,不能相互混淆;要正确划分基建支出、事业 支出与经营支出之间的界限,不能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 业支出,也不能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把好经费支出关,明 确经费支出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各单位行政领导即“一支笔”签字 审批、书记具有查阅资金使用权限的管理制度。 各项开支的审批与授权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控制目标 学校支出业务控制目标与学校总体的内部控制目 标应保持一致,包括法律法规的遵循、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 完整以及保证资金的效率与效果等。 第十三条 支出业务控制目标主要包括: (一)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开支范围和 标准等。 (二)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三)各项支出真实合理。 (四)各项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五)各项支出均得到正确核算,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六)各项支出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坐支行为。 (七)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开支范围及标准 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用于事业编制内人员、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生活 补助、计划生育奖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临时聘用 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由学校人事处按照财政主管部门、人事 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确定。 在职人员节假日加班补贴由各单位根据加班时间和工作量的 大小确定,各单位必须编制加班明细表,计财处按国库支付的要求 转入个人账户。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 3%和 2%计提,由校 工会按教育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公用经费的支出 行政公用经费是指学校党政部门用于日常行政管理,而不直接 用于教学、科研业务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租赁 费、培训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报刊订阅费、打印复印费、邮 电费、公用取暖费、宣传费、交通费、劳务费及其他。行政公用经 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只减不增。其中: 1.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补贴,由学校 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按《怀化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执行。 2.差旅费是指用于单位教职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 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按照《怀化学院差 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已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报账 时不需再办理签批手续,但是变更原审批内容的需再次办理签批手 续。差旅费发生后须在 1 个月之内进行报销。 3.会议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会 议,按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材料费、交通费、场地租 赁费,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会议聘请专家的咨询费 及演讲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按照《怀化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 4.劳务费是指学校外部的有关个人因临时接受学校的聘请,为 学校提供讲学、评审、创作、翻译、研发、咨询等各种服务,而从 学校获得的报酬;或指学校内部的有关个人因临时接受学校邀请在 本职工作以外提供评审、翻译、设计、创作、讲座、监考巡考、咨 询等各种服务,而从学校获得的报酬。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日内开展 的本职工作不得发放劳务费。具体按照《怀化学院劳务费开支管理 办法》执行。 行政公用费不得用于招待、福利性质的开支。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学校因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和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坚持“先预算后开支” 的原则,坚持预算总额控制和经费使用先行审批制度。 1.公务出国经费:加强因公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从严控制行政 领导出国人数。具体按照《怀化学院教职工出国研修管理规定》、 《怀化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执行。 2.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湖南省内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具 体按照《怀化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修订)》和《怀化学院工 作餐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3.公务用车经费:包括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险费、维修费、 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过桥费、ETC 缴费及其他与公务车辆直接相 关的费用。具体《怀化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严 格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七条 教学经费支出 教学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学校教学的日常运行经费、基本业务费、 专业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经费、实习实践经费、考试考务费、队伍 建设、教学设备采购经费、教学配套经费及二级学院教学维持费等。 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按照行政公用经费进行管理,其他教学项目 经费按《怀化学院教学经费使用范围与管理办法(修订)》、《怀化 学院思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等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及社会服务经费支出 1.科研经费:指用于学校科研日常管理的经费、科研平台建设 经费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日常管理经费按照行政公用经费进 行管理。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按学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管理按照《怀化学院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执行。 2.社会服务经费:是指为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社区等开展的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决策咨询和科学普及 等方面的工作而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社会服务项目必须有一定的 经济效益和/或社会效益,体现高校服务社会应有的水平、能力和 责任。项目经费开支按照《怀化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 《怀化学 院劳务费开支管理办法》等文件及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和学校用于学 科建设的相关经费,其开支按照《怀化学院“双一流”学科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 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 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支出 学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校内资助、大学 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与资助等。 学生奖助学金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奖助学金评比办法的规 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比、审核、公示、审批确定,由计 财处核发到学生个人账户。 国家、省级奖助学金按照国家、省级相关文件执行。 校级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执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助学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设备、物资、图书资料支出 设备、物资及图书资料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 《怀化学院招标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行政设备以及物资采 购按照从严从紧、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重复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 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须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计财处根据学校与供应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如变更需提供变更 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中标通知书、验收合格报告、资产登记入账 清单及合法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结算还需提供 领条、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合格的的质保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提质改造大型修缮工程、绿化(养 护)工程等。计财处根据合法发票、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进度 付款申请书、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书/表、审计结论/审核定案表、财 政评审结论等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支出 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支出、医卫缮食支出 等。水电费按照供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医务室医疗、 体检费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零星维修等其他后勤保障支出按照 合同约定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 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 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处置。处置收入 由计财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置的固定资产凭资产评估报告、学 校及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审批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注销单 进行销账,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购置支出及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 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 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相 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由计财处直接收缴并上 缴国库。处置的无形资产凭资产评估报告、学校同意转让的审批报 告、资产处无形资产注销单进行销账。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 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创收经费与代管经费支出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根据《怀化学院收入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创收提成规定,各 单位创收提成所得计入各单位代管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纳入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各单位创收提成所得应主要用于弥补事业发展经费不足。 校内、校外各单位委托计财处管理的代收代管经费,除教材费、 军训费、医保费、党费等由学校按规定标准统一代收外,计财处按 年度实际支出代管金额的 3%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借款及预付款 借款及预付款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所有借款 人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避 免长期挂帐和债权混乱的现象发生。 借款对象限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聘用人员因公需借款的,由 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供担保并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公务卡强制执行的项目、私人私事借款、基本建设、维修、绿 化、图书及设备采购等原则上不得借款,如特殊情况需要借款,必 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除按合同规定向校外单位支付教学进口设备预付款外,学校不 得向校外任何单位出借任何款项,不得向校外任何单位提供任何担 保。 办理教学进口设备预付款手续时,按合同规定相关条款,由经 办人员填写借款单据,明确填写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所购货物名称、所需金额和经办人员姓名,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分 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预支 借款手续。 教职工就读博士借支学费和其他情况需要办理预支款项的,需 提供录取通知书、委培合同及相关附件,并提供担保人。 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有确切的预算资金来源,各单位必须严 格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审批,任何人不得批准无经费来源、超预算的 借支款项。 借款应按期归还或报销:(1)预支的进口设备,限在设备验 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时从货款总金额中扣回预支款;(2)就读博 士等专项借款,限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但学费借 款报销或归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获得学位的时间,超 过规定时间的从个人工资和津贴中扣回;(3)其他情况借款,限 在事情办结或返回学校后 1 个月内报销或归还借款。 计财处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清理借款,对逾期不还者,由计财 处下达“怀化学院借款催还单”通知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当事人自 接到通知无故拖欠一个月不还或不报销者,计财处从当事人工资和 绩效津贴中直接扣回,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教职工调离时,须在计财处归还所有借款,否则不能办理离校 手续。 借款人对预付款的报账与还款,担保人对担保的借款负有连带 责任。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计财处做好借款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上述支出中的其他各项支出,具 体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务卡结算 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 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 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 理。具体规定按照《怀化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严格按《怀化学院支出审批程序与审批授权》执 行经费支出审批流程。 第五章 关键环节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如下: (一)建立健全支出业务规章制度,明确各项支出事项的开支范 围、开支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二)支出审批控制 1.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一支笔”负责制。 对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项目资金支出实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对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等项目资金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和 “一支笔”负责制双层把关制。 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是经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一支笔” 是经费支出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 性、报销资料完整性等严格把关。主管部门对所主管的经费负有监 督责任。 “一支笔”本人的开支由本单位书记或副职审签。本单位副职 对分管工作的经费应先进行审签。 2.经费经主管部门及校领导根据相应授权依次批准后才能列 支,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3.科研经费、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实验室批量采购耗材和大额 材料费必须要验收人、项目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审签,并提供采 购材料的清单。对大额材料费的认定如下: 纵向科研项目单张发票 1 万元及以上; 社会服务项目单张发票 2 万元及以上; 实验室耗材单张发票 2 万元及以上。 (三)财务核算控制 计财处应当加强对各类单据的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 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资料附件是否齐全、金额 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对 于不符合规定一律予以退回。 发放劳务费必须在个人收入综合管理系统填写个人收入发放 表,由计财处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代领、冒领。 对编制内外人员、外聘专家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劳务费及其他 支出,由计财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四)资金支付控制和会计核算控制 1.资金支付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严格 按照《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执行;应使用 校园“一卡通”结算的,按照《怀化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执行;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从其具体规定。 2.加强资金支付复核程序:(1)确保资金支付不由一人完成, 资金支付分为银行出纳和国库出纳 2 人分工负责,并由计财处副处 长进行复核。(2)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 应当进行登记。(3)做到日清月结,每月的对账单由出纳自行对账 后,由计财处支出科科长或副处长进行复核,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 表。 3.加强会计核算复核。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对于 重大项目支出如基建支出、采购支出、工资性支出明确具体人员负 责,对所有支出建立复核程序,涉及资料缺失的,会计人员要求报 账人补充资料,加强核算业务的控制,防止和减少差错率。 (五)印章控制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确保支付印章、凭证不由同一人保管,保 证资金安全。 资金支付印章使用“怀化学院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怀化 学院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支出科长保管,法人私章由计财处副处长 保管,支出凭证由出纳保管。 对银行票据和国库票据实行领、购、销制度,登记台账。 (六)支出业务管理报告与分析控制 计财处应定期编制支出业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为学校领导管 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各部门负 责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项业务行为,使报账各项工作顺 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及绩效评价情况;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将学校支出情况纳入审计项目中, 将审计报告向相关会议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的库存情况。将抽查情况向相关领导 汇报,并将抽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 授权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经费的查询 权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查处“小金库”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 为,一经发现,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附则 此前校内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凡国家和上级机关发布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新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怀化学院支出管理办法》 (怀院发〔2015〕21 号)同时废止。 怀化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