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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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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 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同时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奖励的评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 部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评定机构职能和组成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评 定办法等重要事项和问题,并负责审批全校性各种学生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 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委员。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二条 各学院(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学生奖励的评定, 小组由 3-7 人组成,组长可由学院(部)长或学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如学院部 长担任组长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部)长、 专职辅导员、教务人员、班主任等共同组成。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专业奖学金、学术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奖励名额及奖金标准 (一)专业奖学金 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分年级分专业评选,按参评人数的 1.5%评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 由学校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 一等至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部)颁发,比例分别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1.5%、3%和 5%评 1 定。一等至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 1000 元、500 元、 300 元。 (二)学术奖学金 由学校颁发,比例不限。奖励金额参照本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工作奖学金 各学院(部)校级社会工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额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1%评定,奖励标准为 每人每年 1000 元,校级学生团体组织名额另计。学院(部)级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由各学院(部)自行确定。 (四)社会赞助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金额由赞助者决定。 第五条 获各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均可申请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学金的评定。申请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当学年内课程考试成绩须全部合格,未有补考科目。 第六条 申请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申请各项奖学金者除具备获奖学金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各项奖学金具体获奖条件 方可参加评选: (一)专业奖学金 1.申请条件 专业奖学金分特等和一至三等共四个等级,申请条件分别为: 1)申请特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以内。 2)申请一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5%以内。 3)申请二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9%以内。 4)申请三等专业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15%以内。 2 2.成绩计算 成绩按权重平均法计算;总评成绩以各科学分为权数,按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二)学术奖学金 学术奖学金分为特等和一至三等共四个等级,申请奖条件分别为: 1.申请特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 Nature,Science 发表了学术论文;文科学生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了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用外文发表且所发刊物属 SSCI 检索论 文。 2.申请一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了学术论文和专著被 SCI、EI、ISTP 收录了学术论文;文科 学生在一级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 3.申请二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理科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了论文,影响因子达到或超过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影 响系数的科技期刊(按每年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的数据为准),和有关政府各部门正式委托 或出具书面录用证明的研究咨询报告;文科学生在二级学科或综合类学术水平杂志发表了学 术论文,在国(境)外学术刊物用中文发表了论文,公开发表的单篇(件)音像类成果。 4.申请三等学术奖学金条件 在学术期刊或杂志、报纸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学术奖学金获奖条件规定的等级认定以中国科技信息所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国内科技 期刊的影响因子以各年度中国科技信息所公布的统计结果为准。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系统收 录,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学术成果第一作者为我校学生,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师 范大学珠海分校方可具备参评资格。 (三)社会工作奖学金 申请人在满足当学年内课程考试成绩须全部合格,无补考科目,还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担任学生党支部、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等各级党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等,工作认真 负责,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2.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等第二课堂活动,活 跃校园文化氛围和服务同学,表现突出者; 3 3.积极协助学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就业指导、安全保卫等,发挥骨 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4.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四)社会赞助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获奖条件视赞助者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第七条 评定程序 申请。学生个人和集体必须按照各种奖项的具体评选细则,向所在院部提出书 面申请。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时间为每年五月,其余各奖项的申请时间均为每年十月。 第八条 评定与公示。学院(部)奖学金评定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 生申请的各种奖项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第一轮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对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第二轮公示。第二轮公示 结束后,院(部)级奖项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级奖项评选结果上报学 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部上报的校级奖项初评结 果进行统一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 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定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征求 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 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表彰与奖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各学院(部)上报的校级获奖学生名 单后,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各项评选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由学生处发给获奖 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 (一)校级奖学金由学校定额划拨,学院(部)每年按本单位在籍生 50 元/人标准配套 经费,作为奖学金来源; 4 (二)社会赞助奖学金由赞助者提供。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部)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 金额及评定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专业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基本的评选单位评定; (二)对专业奖学金所定的百分比不是评奖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行中应遵循宁缺 勿滥的原则; (三)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有权追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证书, 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本条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给予特殊奖励和表 彰。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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