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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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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19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管理的严肃性, 维护正常的学籍信息管理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和《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 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 (粤招办普〔2010〕17 号) ,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籍信息,是指我校在籍的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 号码等信息。 第三条 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 (一)学生学籍信息更正是指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未经仔 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近字、繁体字、 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 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 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 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 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学籍信息更改是指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 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后,与学生学籍信息不符 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并根 据更改内容,提供如下材料: 1. 修改“姓名”,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2. 修改“身份证号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移居港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籍注销证明、港澳身份证及单程证),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部 分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 3. 修改“性别”,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由户口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具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 学生在校期间更改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 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更改的信息 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生在新生入学信息核对期间应认真核实学籍信息 中的各项数据,确保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 等学籍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一致。凡在学籍信息核对期间未提交 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及 学位证书。 第五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公 示无异议后,将符合身份资料变更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送省 教育厅、省招生办进行审核。通过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审批的, 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以及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并 把变更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不符合本 科生学籍信息变更条件或未通过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审批的,学 籍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六条 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通过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审 批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的申请。 第七条 如有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正身份资 料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学生身份资料无 效,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适用于各年级在 校生。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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