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docx
2022 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3) 财务审计司编发 序号 4 月 21 日至 5 月 31 日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财政政策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 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 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 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 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 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 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 (2)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在依 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 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 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9 大领域基础上, 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 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3)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 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 1 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 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 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 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 补政策,计划安排 30 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 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 1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 格扣除比例由 6%—10%提高至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 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 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 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 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 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6)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 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 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 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 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 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 行期限至今年底。 2.货币金融政策 (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 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 (含中小微企业主) 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 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 过 2022 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 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 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 1%提高至 2%, 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 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 的 2%提供资金支持, 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 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 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并加大再贴现 支持力度, 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2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3)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 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 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 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 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 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 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 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 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 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 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5)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 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 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 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3.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 (1)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 3000 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 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 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 3 万公里、实施农村公 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3 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 3000 座。 (2)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 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4.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 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 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 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 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 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 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 单制管理。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 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 3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担保。 (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 年对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 3—6 个月租金;出租 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 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 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 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3)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 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 1500 亿元, 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 业发行 2000 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 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 业注资的具体方案。 (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 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 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 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 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 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 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 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 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5)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2022 年, 中央财政安排 50 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 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 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加快 1000 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 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 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5.保基本民生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 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 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4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 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 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 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 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年年底。缓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 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 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 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 照执行。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 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 〕31 号) 3.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 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 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 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 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 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 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 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年底。 4.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 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 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 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 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 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 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备案。 5.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 5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 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 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 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 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 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 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 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6.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 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 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 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 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3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 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 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 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4 《关于提前下达第三批 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 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 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 〔2022〕79 号)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 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 税降费政策。上述资金列入 2023 年预算,库款于 2022 年先行 单独调拨。 5 《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 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 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 知》(财办建〔2022〕36 号) 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引导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引 导支持的主要方向主要有: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 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 环境,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 6 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 《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 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 年, 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 (财金〔2022〕60 号) 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 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 6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 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 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 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 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 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3.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 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 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 〔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 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 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 增效。 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 标,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 政补贴: 1.财政补贴启动条件 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 4500 班(保 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 2.补贴对象和范围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 入资金支持范围。 7 《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 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 的通知》(财建〔2022〕 (1)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 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 142 号) (2)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 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 (3)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 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 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 (4)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 3.补贴标准和期限 (1)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 7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 2.4 万元。 (2) 政策实施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2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 4.资金渠道和支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部、 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补助 65%、70%、80%,东部、中部、西部 地区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35%、30%、20%。 补贴资金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 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转移支 付下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 (航班起飞港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 省级财政部门指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采取先预拨后 清算的方式。在政策实施后,分两批预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上 限的 70%;剩余 30%待补贴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 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财政部门会 同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于资金拨付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民航局。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 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 持政策的通知》(建金 〔2022〕45 号)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 房租的实际需要。 4.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 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 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9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 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 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 (国资发财评〔2022〕40 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 号) 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 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 8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 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 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 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 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2.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 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 房租政策落地。 (1)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要在 2022 年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 主体工作。对 2022 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 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2) 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 免 3 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 (3)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 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4)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 29 号文 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 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 持。不属于 29 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 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 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3.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1)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 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 9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 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2)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 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 6 个月内补 缴欠费。 (3)加快推动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 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 转型。加快发展 5G 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 2022 年对中小企业宽带 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 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4)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 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 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 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 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4.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 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 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 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2)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 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 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 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 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3)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 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 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 e 金服“电 e 贷”、中储智 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 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4)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 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 10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1.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 (1)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 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 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 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 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责任。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 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要通过 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 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 10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 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 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 机制的通知》 (2)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 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 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 造成的利润损失。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 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 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质效。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 现应处置尽处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 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 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 (3)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 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深 化“银行+保险”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 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 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 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 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 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 提供风险缓释。 2.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动力 (1)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 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 企业发展。 (2)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 11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 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 力度。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 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 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 中有降。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鼓励阶段 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 担。 (3)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 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 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 首贷户等指标权重。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 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 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 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 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 极性。 (4)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 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 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 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 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 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 3.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基础 (1)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各金融机构 要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 政策工具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 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2)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 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 放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 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 项专用。全国性银行分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 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地方法人 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 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 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制定和落实 12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 (3)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 信贷资源。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 加内生资本补充。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 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 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金融债券余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 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地方法人银行 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沟通, 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 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 4.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水平 (1)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开发性银行、政策 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 贷供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 游小微企业提供直贷业务。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 充分运用网点、人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 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 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 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 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2)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 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 产品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 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运用 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依托核心企 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 资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 微企业融资。 (3)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深入研究 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 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为符 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 发创业动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 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 13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工作,加 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惠 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 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1.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 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 外贸企业名录和相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 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 外贸供应链稳定。 11 2.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 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 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 号)要求, 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 有运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 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 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施。 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保障重要零部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 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 (国办发〔2022〕18 号) 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 3.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 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 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 及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 的货物中转效率。 4.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 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 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5.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 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 “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 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 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 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 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 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 14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 1.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对 2022 年业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申请首发上市 的企业,在符合板块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中介机 构核查情况属实且不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审核或注册工作正常推进。2022 年年底前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实施专 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受疫 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或者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 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12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 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 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 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 发〔2022〕46 号)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在计算交易金额时不再适用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 配套资金的,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的比例限制。 (4)加快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权益类基金、抗疫主题基金等 产品的审核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关基金 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2.实施延期展期政策,体现监管弹性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 询回复时限可以延长 3 个月, 告知函回复时限可以延长 1 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 证券化产品的,暂缓计算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 限 3 个月。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确 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 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 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以延期 3 次。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资产重 组行政许可批文后,可以申请暂缓计算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 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4)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私募基金备案,适当延长管 15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报送时限,适当放宽私募基金登 记备案材料签章要求和部分工商材料要求。 3.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传递监管温度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 企业,2022 年上市当年因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的,对发行 人和相关保荐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 (2)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 2022 年度上市初费、上市 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 2022 年上市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 2022 年挂 牌初费和年费。中国结算免收相关发行人 2022 年登记结算费 用。各期货交易所减收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 支持各协会通过免收减收会费、延期交纳会费、免费培训等方 式,加大会员服务力度。 4.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1)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 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 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对于因疫 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 平仓,柔性处理。 (2)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 投资理念,积极以自有资金申购旗下基金产品,积极发挥专业 投资者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3)鼓励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基金子 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对接相关企 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4)发挥期货市场作用,发挥期货避险功能,助力受疫情影 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抓好产业客户培育活动,稳 步扩展“期货稳价订单”至沥青、低硫燃料油等能化期货品种。 对于在疫情期间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 业表现突出的期货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加分。 1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 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 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 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 了涵盖 39 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6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内容。 《2022 年新的组合式税 费支持政策指引》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 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 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 33 项 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 政策情况持续更新。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 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 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 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抓实抓细道路 客运及城市客运领域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 作的通知》(交运明电 〔2022〕160 号)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保障道路客运和城市客运 经营者、客运场站经营者充分享受国家既有财税、金融、保险 等纾困解难政策。要积极争取属地人民政府为经营者提供防疫 物资或资金补助,将一线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及 时拨付应急运输费用。 14 17 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 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 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 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 月 31 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 知》(人社部发〔2022〕 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 23 号) 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 1000 元、中级(四级)不超过 1500 元、高级(三级)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 17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 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 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4.继续实施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 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 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 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 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 以上。 5.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 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 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 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 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 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 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 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2 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 期限在 2 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 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 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 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 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7.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 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 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 18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 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8.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 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 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 2 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 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 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 工资标准的 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 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鼓励有条件地区为邮政快递从业人员提供定期免费核酸和抗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原检测。 寄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 知》(建办城函〔2022〕 181 号) 19 1.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4)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进一步清 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 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 2.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1)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 门关于做好 2022 年降成 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 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 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 改运行〔2022〕672 号) 本稳定。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 金融机构将 LPR 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企业综合 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2)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 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 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 19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 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 (3)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 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 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 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 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 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4.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降低房屋租金成本。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 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5.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规范降低物流收费。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 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 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 政策。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21 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 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 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 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 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 (国办发〔2022〕9 号) 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落实好餐饮、 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 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 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 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 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22 23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 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 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 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 发〔2022〕36 号) 1.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 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 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 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 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 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 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 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 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 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 21 2022 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 财务审计司编发 序号 1 3 月 26 日至 4 月 20 日 政策文件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 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 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 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 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应栏次。 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 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 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 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 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 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 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 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2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加大资金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 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 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 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办发〔2022 〕40 号) 2.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 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 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 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帮助其渡过难关。 3.提升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 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 绿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 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 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 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4.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鼓励 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 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货车 司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5.加强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 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 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 业提供风险保障。 4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 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 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 展的意见》(银保监发 〔2022〕8 号) 1.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 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 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 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 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 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 场化融资。 2.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 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 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 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 1 年。 3.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 23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4.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 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 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 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 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 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 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5.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 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 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6.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 步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 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 的全覆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管理,按规 定将通行费收入和有关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测算 偿还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在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可由依法确定的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 余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适度进行市场化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 管理的通行费等收入和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 实行分账管理,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包括路衍 专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保险机构融资。 1.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 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5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 融服务的通知》 (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 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 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 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 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 款产品。 (2)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 24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 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自 2022 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00 亿元再贷 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 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 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 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 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 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 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 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 效率。 (3)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 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 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 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 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 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 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 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 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 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2.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 策落地 (1)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 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 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 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 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 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 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2)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 25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 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 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 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3)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 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 (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 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 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 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 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 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4)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 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 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 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 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 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5)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 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 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 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 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 “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 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 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 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 务效率和覆盖面。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 1.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 26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 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 第 4 号) 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 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 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 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 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 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 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 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 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 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 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 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 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 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 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27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 度内不再变更。 8.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 好 2022 年金融支持全面 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的意见》(银发 〔2022〕74 号) 1. 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 围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重点领域,在不 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 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探索开发合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 式,加大对乡村道路建设、供水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 2. 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各金融机构 要依托线下网点,积极整合普惠金融、便民服务、农资农技等 资源,加快涉农场景建设推广,增强网点综合化服务能力,提 升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便捷性。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教育、 社保、医疗、交通、社会救助等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推进县域 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学深悟透有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 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对照执行。有关部门将坚 决对以下乱收费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强制或 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 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 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 或刊物,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对会费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 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未按规 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利用自身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 响力、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 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 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 会商会自律作用坚决杜 绝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2〕 245 号) 10 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有效方式。银行机构要强化乡村建 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 关于 2022 年银行业保险 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 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 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 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 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 保监办发〔2022〕35 号) 题。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 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1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 2022 年进一步强化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 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 1000 万 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 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 28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工作的通知》(银保监 办发〔2022〕37 号) 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 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 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 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 争总体实现 2022 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 2021 年有所下降。 2. 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 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 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 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 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 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 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 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 业的直贷业务。 3. 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 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 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 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 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 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 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 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 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4. 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 “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 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 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 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 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5. 巩固向小微企业让利成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 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 并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 效传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合作以转贷款 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 29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6. 持续做好对小微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 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工业经济平稳增 长。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建立健全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 精准获客,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发展供应 链金融,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依托核心企业,整合金融 产品、客户、渠道等资源,综合运用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 信息,为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7. 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 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小 微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 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在企业生命周期 中前移金融服务。强化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推进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丰富知 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8.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 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 2022 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 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 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 金融支持。 9. 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的区域均衡性。大型银行、股份制 银行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要向欠发达地区的一级分 行压实信贷投放任务,并明确要求各一级分行在向下分解信贷 计划时,优先满足辖内相对欠发达地区信贷需求。在内部资金 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 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10.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 的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产品,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 力。 11. 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严禁银行保 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银 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要了 解第三方机构向小微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将其所提供服务的资费标 准向小微企业充分告知,并明确约定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 义向小微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 30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12 13 《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 知》(国资厅财评 〔2022〕29 号)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 271 号文件要求,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 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 6 个 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 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 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 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 3 个月 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 3 个月 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 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 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 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 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 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 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 271 号文件所涉及行 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 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下调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 银行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0.25 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 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 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 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 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0.25 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 0.25 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 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 8.1%。 31 2022 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1) 财务审计司编发 序号 截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 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 1 加大增值税期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末留抵退税政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策实施力度的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公告》(财政部 量留抵税额。 税务总局公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告 2022 年第 14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 号) 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 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 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 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 32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 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 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 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 33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 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 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 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 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 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 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 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 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 《关于下达 2 2022 年 支 持 小 微企业留抵退 税有关专项资 1.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 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现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 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 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 34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金预算的通知》 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 (财预〔2022〕 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34 号) 2.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 中央 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 持不变。 3.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 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 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 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 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 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 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3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 步实施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 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 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4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 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 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35 序号 政策文件 号)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 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 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 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 “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 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 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 正。 2.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 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 36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5 6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促 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纾困 发展有关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中小 微企业设备器 具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 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 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 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 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 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1.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 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 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 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 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 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 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 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 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3.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 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37 序号 7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 步实施小微企 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 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 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 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8 9 《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 12 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的若干政 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 〔2022〕273 号) 《财政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 科 技部 发展改革 委关于 2022 年 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财政补 贴政策的通 知》(财建 〔2021〕466 号) 1.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 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 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 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 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 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费率政策。 4. 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 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 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1.2022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 2021 年基础上退坡 30%;城市 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 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 在 2021 年基础上退坡 20%。 2. 本通知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 本通知明确的 2022 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38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 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 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 延续缓缴政策。 1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关于 延续实施制造 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 税费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 财 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2. 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 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 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 度的税费。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 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 (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的企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 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 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 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11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延长 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 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39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2 13 《财政部 交通 运输部关于调 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油价补 贴政策的通 知》(财建 〔2022〕1 号)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基础 设施领域不动 产投资信托基 金(REITs)试 点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3 号) 1.“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 30%由 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 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 500 万元专项 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 300 万元专 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2. 2020 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 2015-2019 年的补 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 2014 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 部分不低于 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 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1. 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 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 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 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 2.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 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 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 REITs 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 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 REITs 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 得税。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 REITs 份 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3.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 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 4.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