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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惠企政策摘要的通告 (2021 版) 关于各类惠企政策摘要的通告 (2021 版) 为确保国家、省、市、县(市)区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根据省、市关于开展 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部署,便于企业掌握各项政策,服务企业现摘抄部分 国家、省和我市先后出台的惠企相关政策条款,现将内容通告如下: 一、财税惠企政策 第一条《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黑财产业 〔2020〕 9 号)规定: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用 于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专 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由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风险。 第二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水利厅、中国人民 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黑财综〔2016〕21 号)规定: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和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 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 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政策有 效期限:2016 年 3 月 29 日至今) 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 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效期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条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规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 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规定: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 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 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 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延长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政策有效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供暖期结束) 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 策公告如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 按 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 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 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中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 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中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 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政策有效期限:2019 年 4 月 1 日起) 第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 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财税[2018]99 号)中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政策 有效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 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 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有效期限: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 第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77 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政策有效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21 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 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 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 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 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 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 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 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政策有效期限:200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备 器具扣 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4 号)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有效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第二条。 (政策有效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规定:《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第一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效期限: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第七条。(政 策有效期限:198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六条。(政策有效期限: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政策有效期限: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第九条第 (四)项。(政策有效期限: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 号)规定: (一)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免 征教育费附加。 (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免 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效期限:201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 号)中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 号)中规定: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2001 年 7 月 20 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附件 3 第一条 第(七)款);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附件 3 第 一条第(三十五)款);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附件 3 第一条第(一)款)。(政策有效期限: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不超 30 万 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中规定:增值税税控系 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有效期限:2011 年 12 月 1 日 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 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规定:第 一条: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有效期限: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7 号)规定:第二条: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 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有效期限: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中规定:对个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政策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中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 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税费 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有效期限: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 稳企减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 通知》《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 通知》(黑人社函〔2020〕218 号、黑人社函〔2021〕45 号)中规定:补贴范围和 对象。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 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停工停业的企业。受疫情影响 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整体或部分停工停产的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职工开 展以工代训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 贴标准每人每月 500 元,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政策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三条《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十二条意见 的通知》(黑农信联办发 24 号)中: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政策有效期限: 现行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 《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等 4 个措施、《关于启动 2021 年高新技术企 业培育认定的通知》(3 月 1 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已通过)规定:对首次通过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50 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复审通 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第三十五条 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明 电〔2020〕2 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我市就业支持企业健 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双人社函〔2020〕5 号)中规定:对提供职业介绍并成功 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 2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 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 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50 号)规定: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 10%时,应对 热价进行 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 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确定。(政策有效期限:按年度实施)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迎新春稳岗留工送 培训专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45 号)中规定: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再贷款》(银发〔2020〕93 号 )规定:支小 再贷款对符合再贷款发放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 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给予支小再贷 款支持;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政策有效期限:2020 年 4 月 17 日起)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再贷款》(银发〔2020〕148 号)中规定:人 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 3 个月、6 个月、1 年期支小再贷款利率为 1.95%、2.15%、2.25% 。(政策有效期限:2020 年 6 月 29 日起)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银发〔2020〕122 号) 中规定: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 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 1%作为激励资金。(政 策有效期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银发〔2020〕123 号)中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 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为 1 至 5 级的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 金融机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贷款 期限不少于 6 个月。(政策有效期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 (银发〔2021〕82 号)中规定: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策有效期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月 12 月 31 日) 第四十三条 《双鸭山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双发〔2019〕3 号) 中规定: (一)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化(智能)车间”认 定的民营企业,由市政府按省级奖励额度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 2000 万 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额度为省级补助 额度的 20%。 (三)对经省政府认定的且获得资金扶持的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产业项目,市政 府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 资产投资按投资总额给予补助。贴息和补助资金的额度按照省级资金额度的 20%给予。 (四)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市政府每户奖励 5 万 元。 (五)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正常运转满 2 个会计年度、累 计纳税超 50 万元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六)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对市政府支持的展洽活动给 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2 万元。(政策有效期限:2020 年 1 月起)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 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环发〔2020〕13 号) 中规定: 全省范围内对年出栏量 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 (政策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力 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农银办发〔2020〕95 号)中第十条规定: 实施减费让利。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等监管要求,不折 不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贷款相关 费用,力争 2020 年全行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 0.5 个百分点。(政策 有效期限:现行有效) 第四十六条 节能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61 号)中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政策有效期限: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省重大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中规定: 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 1000 万元左右,高新区“揭榜挂帅”项目根据约定转化条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确定支持金额。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 年。 第四十八条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粮规 〔2020〕1 号)中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范围:为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 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 投资,包括购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装具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 助标准: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形成投资并实际支付投资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每户 企业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为收购(含购进)加工原料及辅料从国家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 的利息。补助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年实际付息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按照 实际贷款额的 5%给予贴息,实际借款利率低于 5%的据实贴息,每户企业每年不超 过 1000 万元。 (三)加工技术研发补助。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大豆加工技术方面研究与开发过 程中的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新产 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试验费、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租金以及无形资产摊销和借款费用等实际支出,并通过“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进行核 算。补助标准:对年技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按照 20% 比例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政策有效期限: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十九条 《关于支持开展“黑龙江好粮油”区域优质粮油品牌建设和营销工作 的通知》(黑粮市场联〔2020〕102 号)中规定:省拟安排专项资金 10063.84 万元, 用于鼓励和支持开展“黑龙江好粮油”区域优质粮油品牌建设和营销工作。(政策有 效期限: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十条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 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中规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 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 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 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 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者不动产登记 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政 策有效期限:现行有效) 第五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 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 号)、省文旅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暂退 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文 旅发电〔2020〕33 号)中规定: (一)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 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政策有效期限:2020 年 3 月 10 日 前至 2022 年 2 月 5 日前) 第五十二条 《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 201 号)中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 人缴费比例分别为 0.5%(降费率前单位缴费比例为 1%)(政策有效期限:2021 年 5 月 1 日起,延续实施一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9〕45 号)中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 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 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 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 550 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每件 80 元收取。 第五十四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黑政规 〔2018〕 11 号)中规定: (二十五)鼓励工业项目节约用地。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 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 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 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项目扶持政策 第五十五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的意见》(黑政办发〔2021〕3 号)中规定: (一)容缺办理煤矿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门在煤炭采矿权新立和扩大矿区范围登记时,采取容缺方式办理采矿 许可证。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的,在煤矿开工建设前提供即可。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 “十四五”期间新建煤矿项目出让收益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 采矿权出让收益执 行首期缴纳总额的 20%,矿山建设期(不超过 3 年)内中央收益分成部分(即当期应缴 额的 40%)应该足额及时缴纳给国家,省级及以下分成部分暂缓缴纳,在此期间不 收取滞纳金。企业完成矿山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缓缴的出让 收益平均计入剩余 期次一并缴纳。上述事项在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煤矿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流程清 单,快速办理,大中 型煤矿可以按规定使用亚级及其以下保护林 地。使用重点林区林地,省林草局积极与 国家林草局汇报、征得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相互配合,并联推进审 批事项,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争取政策支持,快速办理审批事项。各产煤市(地)政 府(行署)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煤矿企业高质量做好审批前期资料准备工作,切实解 决推进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力争煤矿早日开工生产。本文件有效期为 5 年。(政策有 效期限:5 年) 第五十六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13 号)中规定: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机 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卫生材料、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 研究试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各地应特事特办,快速、及时开通“绿色通道”,采取豁 免审批、承诺备案等方式,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政策有效期限:通知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本次疫情解除之日起本通知自行废止。) 第五十七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 续工作的通知(黑建法〔2021〕4 号)中规定: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 有效期因疫情原因导致过期的可限时补办。(政策有效期限: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我 省宣布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以内) 第五十八条 《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双政规〔2018〕10 号) 规定: (一)落户集贤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提供场址达到“七通一平”(电力、燃气、 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整)标准;入驻企业自行完成 “七通一平” 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政府返还“七通一平”建设费用(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 方留成部分);非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重大项目或环保项目一事一议。招商引资落地 企业投资兴建厂房、车间、库房等固定资产,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 2000 万。具体优惠政策见《集贤县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 法》。 (二)落户饶河县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投资兴建厂房、车间、库房等 固定资产,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 2000 万。 具体优惠政策见《饶河县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落户宝清县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1200 平方米,固定投资额 达 1 亿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企业。具体优惠政策见 《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落户双鸭山经开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0 万元/公顷(农 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 15%的比例下浮),供地面积不少于 2 公顷,可享受财政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工业园区标准 化厂房租赁奖励、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用能奖励、运费奖励。具体 优惠政策见《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双政规〔2021〕3 号) 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并对企业的举报投诉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投诉举报电话:12346 0469-4266656 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4 日

关于各类惠企政策摘要的通告(2021版).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