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

upergirl你15 页 24.196 KB下载文档
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
当前文档共15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1.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docx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2018 年 10 月 31 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 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 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 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居民二次供 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 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 ― 2 ― 康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治安 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和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 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 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 制定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 3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城镇区域供水及其配套 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得 另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 新建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镇供水主管部 门依法组织建设。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镇 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 ― 4 ― 第十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 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 围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 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保障 水质达标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运行安全,依照经济合理标准确定 二次供水方式。鼓励采用无负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和节能型供水 设备。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 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 措施。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规范。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 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 5 ―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编制 改造计划,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并依 法组织验收。水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 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城镇居民二 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同时 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 接收。 ― 6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 入使用。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直接移交城镇公共供水 企业管理、使用、维护。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后, 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移交前,由原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 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 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 7 ―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检,保障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 生故障及时抢修; (四)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 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 向用户公示; (六)定期进行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 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并向当地供水主管 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8 ― (九)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的专业技能,熟悉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 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 一管理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实现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 计量水表(含水表)以前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 护和更新,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计量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 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经检定不合格的, 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 ― 9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批 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情况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提供临时供水。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 求。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监督监测结果应当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居民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城镇供 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 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 10 ―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者 投诉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处 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 水设施,其运行、维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城镇公共供水企 业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11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 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 水等设施混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镇居民二次 供水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 ― 12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 时抢修的; 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 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的二次供水 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14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15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