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docx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 年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 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 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 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 派出 2 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 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 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 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 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 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 考实验室确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 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诊疫情信息或无法确 诊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疫情,国家禽流感参 考实验室需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同 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 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 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 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 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 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 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 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 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确认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 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Ⅰ级) 21 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 1 个省有 20 个以上县发生或者 10 个以上县连 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 重大(Ⅱ级) 21 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 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 2 个以上市(地)连片 发生疫情; (2)在 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 20 个疫点或者 5 个以 上 10 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3. 较大(Ⅲ级) 21 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 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 1 个市(地)2 个以上 5 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在 1 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 1 个县内出现 5 个以上 10 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4. 一般(Ⅳ级) 21 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 1 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2)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 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3)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高致病性 禽流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 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 预防、控制措施。 (三)分级响应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 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 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 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 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 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 防控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 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 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 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 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 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Ⅲ级应 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 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 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 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 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 情扩散蔓延。 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 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家禽及其产品由 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家禽与家禽产品调运实施差 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家禽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 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 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 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 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 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 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 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 施。 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 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 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禽所在的地点。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 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 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 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 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 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 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 或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 疫情的,以运载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 点。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 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 公里的区 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 (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 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 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 定。 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 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 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 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 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 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 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 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 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 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 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 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 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 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 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 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 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 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 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 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 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 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 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 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 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 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 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 术规范(附件 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 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 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 21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 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 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 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 21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 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 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 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 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地(市)、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 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 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 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 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 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 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及时通报 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 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 2)。当地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 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 21 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 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 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 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 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九)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家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 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 等相关部门和国际社会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 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 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 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 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 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 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 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 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 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应急工作中,态度坚决、行 动果断、协调顺畅、配合紧密、措施有力的单位,以及积 极主动、勇于担当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 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 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 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 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三)针对供港澳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 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四)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 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 家禽扩散。 (五)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 H5 和 H7 亚型流感的,应 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 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 21 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 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 21 日内无异常死 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 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对检 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 (六)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 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 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 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 确定扑杀范围。 (七)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在污 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长时间。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感染禽(野鸟)及其 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 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 毒。 (三)易感动物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 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四)潜伏期 病毒毒力、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饲养管理 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潜 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 21 天。世界动物卫生组 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定为 21 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最高可达 100%。 (六)季节性 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冬春多发。 二、临床表现 (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 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三)冠髯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 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三、剖检变化 (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 炎性症状; (二)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 症;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 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 死; (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 状出血,腺胃乳头可见出血;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 黏膜及泄殖腔出血。 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 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1. 血清样品的采集 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每只约 2 mL,编号并填写相应 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 制(HI)检测。 2. 病原学样品的采集 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 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 拭子样品。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颚裂来 回刮 2~3 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 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 放入盛有 1.2 mL 采样缓冲液的 2mL 采样管中,编号并填写 相应采样单。 组织样品。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 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 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 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 量 24 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 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 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病原学样品 4℃存放不得超过 4 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 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 能检测,则保存在 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 HI 试验,检测血清中 H5 或 H7 亚型禽流感病毒 血凝素抗体。HI 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 病 原 学 快 速 检 测 。 采 用 反 转 录 - 聚 合 酶 链 式 反 应 (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 RT-PCR 等方法。 2. 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对血凝素基因裂解 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 序列比对。 3. 病毒分离与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 定病毒。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 农村部批准。 4. 致病性测定。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 1.2 或用 0.2mL 1:10 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 经静脉注射接种 8 只 4~8 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 10 天 内,能致 6~7 只或 8 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 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 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 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 H5 或 H7 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 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 RT-PCR 或实时荧光定量 RT-PCR 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 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 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 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 口罩、护目镜。 (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 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 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 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 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 中处理,并洗浴。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 70℃以 上的热水浸泡 5 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 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 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 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 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 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