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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6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国土瑶征案201612号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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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土瑶征案〔2016〕12 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16]790 号) ,在合 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兴集社居委、漕冲社居委,城东街道柳荫塘社居委 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 14.0416 公顷(其中耕地 9.8822 公顷) 转为建设用地并收为国有,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5.4785 公顷。 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 19.5201 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 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 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 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 地上房屋其它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 号) 规定执行。 1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与使用 单位:万元、亩 征地面积 (亩) 区片地价 级别 (万元) 兴西 7.6665 8.87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40%) (60%) 68.0019 27.2007 40.8011 兴南 9.2445 8.87 81.9987 32.7995 49.1992 刘小郢 14.4585 8.87 128.2469 51.2988 76.9481 许岗 16.4595 8.87 145.9958 58.3983 87.5975 何小郢 49.2405 8.87 436.7632 174.7053 262.0579 枣树组 27.795 8.87 246.5417 98.6167 147.9250 胡岗东 19.5225 8.87 173.1646 69.2658 103.8987 胡岗西 33.7785 8.87 299.6153 119.8461 179.7692 巫岗东 39.1155 8.87 346.9545 138.7818 208.1727 立新 30.3 8.87 268.7610 107.5044 161.2566 合浦 2.985 8.87 26.4770 10.5908 15.8862 元岗 4.3005 8.87 38.1454 15.2582 22.8873 漕坊 3.3375 8.87 29.6036 11.8415 17.7622 铁路 13.4265 8.87 119.0931 47.6372 71.4558 光明 2.916 8.87 25.8649 10.3460 15.5190 孙冲 3.84 8.87 34.0608 13.6243 20.4365 庙岗 3.453 8.87 30.6281 12.2512 18.3769 团结 2.6655 8.87 23.6430 9.4572 14.1858 丰收 3.903 8.87 34.6196 13.8478 20.7718 10.85 64.3025 8.87/10. 294.3345 2622.4815 85 25.7210 38.5815 1048.9926 1573.4889 被征地社 被征地村 居委 民组 兴集 漕冲 柳荫塘 合计 5.9265 (二)被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实行货币安置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 1.2 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1)对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 16 周岁以上(含 16 周岁) ,且征 地前没有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 2 老保障。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 组公示不少于 5 天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后,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按规定条 件给予养老保障。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 55 周岁、男年 满 60 周岁时,从次月按照每人每月 510 元的标准开始领取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障金。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 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在 地承包证),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 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 三、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 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 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转户后,劳动部门及时 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 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 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 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 贴。 四、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社居委集中以书面 形式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瑶海分局(新安江路城投大厦三楼国土资源 局瑶海分局,联系电话: 64691841)以及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63536353)提出;对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 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皖政办〔2004〕 101 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五、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30 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 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 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 民政府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将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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