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工作简报第四期.doc
《工作简报》 第4期 蔡守秋教授 在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上 做题为《论公众共享物的可持续供给》的报告 报武汉大学社科院 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发“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课题组全体成员 2013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课题组 2014 年 5 月 14 日 《工作简报》第 4 期 蔡守秋教授 在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上 做题为《论公众共享物的可持续供给》的报告 2014 年 4 月 26 日,蔡守秋教授在台北召开的海峡两岸环境法研讨会上,做了题为《论 公众共享物的可持续供给》的报告,重点介绍了公众共用物的分类和公众共用物供给的原则, 其观点和主观受到了两岸学者的重视和关注。 蔡守秋教授认为,从不同角度或依不同分类标准,如从公众共用物的来源、性质、内容、 形式和功能等角度,可以将公众共用物分为不同的类型,即对公众共用物进行类型化处理。 从公众共享物的形成看,可以分为天然的、人为的和天然人为交叉的公众共享物。 从公众共享物的时间状态或时间属性看,可以分为老的(传统上的)公众共享物、新的 公众共享物、将来的(计划中的)公众共享物。 从公众共享物的物质结构看,可以分为整体性的、部分性的、功能性的公众共享物。 从需要公众共享物的主体及其需求看,可以分为人生基本需要型、社会经济基本需要型、 社会交往需要型、自然交往需要型、个人精神美学享受需要型公众共享物。 从公众共享物的法律性质看,可以分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公众共享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为物权客体的东西、法律明确规定或政府承认的空地(无主地、蛮荒地)、已经放弃或实际 上已经放弃其物权的东西。 从公众共享物的来源看,可以分为老天(或上帝)赐予的、祖先留下的、政府提供的、 组织(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公众共享物。 从公众共享物的形态看,可以分为固定的、有形的、流动的、无形的公众共享物。 从公众共享物所在的位置看,可以分为地球外公众共享物(宇宙公物)、全球公众共享 物(全球公物)、区域性公众共享物、国家公众共享物(国家公物) 、地方性公众共享物。国 际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主要研究全球公物;国内法特别是国内环境资源法主要研究国家公物。 蔡守秋教授认为,在公众共享物供给方面,应该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 政府对公众共享物的供给负主要责任的原则,又称政府主导公众共享物供给的原则 2. 公众共享物供给就是公众共享物服务的原则 3. 公众共享物供给的均等、可持续原则 4. 公众共享物供给和服务的利民、便民原则 5. 统筹兼顾公众共享物的数量和质量的原则 6. 公众参与公众共享物供给的监督和管理的原则 7. 综合运用三种调整机制推动和保障公众共享物可持续供给的原则 要保障公众共享物的有效、公平、可持续供给,必须综合运用三种调整机制和多种手段, 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即公众的作用。 政府始终是公众共享物的主要供给人、主要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但政府不一定包揽一切公众公用物的生产和服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如招标、特许、协议、 承包、政府采购、将商品生产和公众共享物生产结合起来等方式)调动企业生产公众共享物 和从事公众共享物管理的积极性。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向公众和国家捐献 公众共享物、提供公众共享物的服务和从事公众共享物的管理。市场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 应该为生产甚至提供公众共享物多作贡献,应该重视和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公 众应该积极参与公众共享物供给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第三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应该将建 设、提供公众共享物与促进政治进步、经济增长、社会繁荣、文化发展和生态改善紧密结合 起来,在发展公众共享物事业时,促进政治进步、社会文明、经济增长、市场繁荣、文化发 展和生态改善,实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三赢和多赢。 2013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课题组 2014 年 5 月 14 日 报: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科研办 武汉大学社科院项目处(联系人:吴艳) 68756651 xmc@whu.edu.cn 全 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 联 系 人 : 孙 璐 、 史 尚 元 ), 83083060 63098272 , npopss@vip.163.com 发: “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课题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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