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狮子会章程(修订版).docx
广东狮子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广东狮子会在中国广东省成立,名称为“广东狮子会”。对外名称 “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 ,缩写:CGL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有志于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志愿者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本会座右铭:我们服务。 本会业务范围:开发社会资源,接受捐赠,开展慈善服务,参与国际交流与 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残疾 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 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 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钱路头直街 2 号 6 层。 第二章 第八条 任务与目标 本会的任务与目标如下: (1)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 (2)为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 (3)努力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友谊、理解与合作,按有关规定参与相应国际 组织的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4)鼓励各界人士以其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服务于社会。 (5)鼓励本会会员参与会务及社会服务活动,提升会员的道德情操和综合 素质。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组织。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 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群团组织 本会可根据需要并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基层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基层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会员 本会实行会员制。承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 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正式会员推荐,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入会者,须向本会提交相关资料,本会批准后,方能 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4)会员不履行义务、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纪律的,本会 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及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罢免秘 书长、财务长报告。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召开,时间、 地点由会长决定;如遇修改章程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一年, 期限从当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 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和 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 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会员发展和保留的执行办法。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订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决定年度财务预算。 (9)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10)审议通过成立新服务队及其队长人选。 (11)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12)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13)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 的理事或代表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4 次,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缺席可授权常务理事 会成员召集;本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由会长或者超过半数理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分 管领导、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 务长等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中 的第(1)、(4)、(5)、(6)、(7)、(8)、(9)、(10)、(11)、(12)、(13)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 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 或召集人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 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可委托他人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监事由业 务主管单位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一年。监事长由监事会 推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理事及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2)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及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及提 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有权作 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复议其决议,并作出纠正,必要时向会 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当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5)参与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推举、选举工作。 (6)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 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7)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8)监事会有权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出书面质询函,本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9)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 的监事进行停权或撤职。 (10)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章程 及工作规则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每次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 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2)领导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行政经费包括:会费收入、 行政经费捐赠收入、行政经费利息收入。 会费标准如下: (1)入会费: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 1000 元。 (2)常年会费: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 1500 元,家属会员缴 纳常年会费人民币 750 元。 (3)转队费:会员转队缴纳人民币 200 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慈善捐款,作为服务经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管理, 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 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 及时。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服务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 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服务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 服务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 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 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服务项目计划及预算。 (2)超过 300 万元的慈善服务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服务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 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慈善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 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服务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服务项目的完整 信息,做好慈善服务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有关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和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它慈善组织。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附则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