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2007年).20220428175639.doc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基础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 “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 的要求, 参照普通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结合视力残 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设置盲校课程。 课程设置从视力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出发,坚持以 人为本,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充满活力的视力残疾儿童义 务教育课程体系,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 新人才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视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 尊重个性发展,开发各种潜能,补偿视觉缺陷,克服残疾带 来的种种困难,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热爱 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 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依法 维权;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地认 识和对待残疾,具有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立志成才的精神、顽强的意志以及平等参与的公民意识;具 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 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 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 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学会交流与合作, 初步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人生规划意识,成 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除应遵循 普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原则外,还应遵循: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坚持视力残疾儿童教 育与普通儿童教育共性的同时,从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 特点出发,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调整教育内容、 课时数,以达到与普通学校相应的目标,促进视力残疾儿童 全面发展。 (二)继承、借鉴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国情、总结并继承我国各地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成 功经验,立足全面发展、注重潜能开发和补偿缺陷、加强劳 动教育、强调适应社会;借鉴与吸收国外视力残疾儿童教育 的有益经验,力求教育与医疗、教育与康复、教育与训练、 教育与心理辅导等相结合,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 会共处、学会做人。 (三)面向全体与照顾差异相结合的原则 从多数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出发,合理均衡地设置 课程,同时针对视力残疾儿童个体间差异,根据地方和学校 的实际以及学生的特殊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力求面向全体、 因材施教。 (四)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视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内在 逻辑,整体设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 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低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以分科课程为主,同时做好 各年级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过渡。 三、课程设置 (一)课程结构 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包括 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与学校安排课程两部分,以国家安排课 程为主,地方、学校安排课程为辅;既开设普通学校的一般 性课程,也设置必要的特殊性课程。课程内容涉及:人文与 社会、语言与文学、体育与健康、数学、科学、艺术、技术、 康复、综合实践活动等九个学习领域。 (二)课程设置 低、中年级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阶段设置分科 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开设思想品德(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 活,中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高年级开设思想品德)、语文、 数学、外语(三年级开始)、体育与健康、艺术(或分科选 择音乐、美工)、科学(高年级或分科选择生物、物理、化 学)、历史与社会(或分科选择历史、地理)、康复(低年级 开设综合康复,低、中年级开设定向行走,中、高年级开设 社会适应)、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 周课时 年级 课程 品德与生活 一 二 2 2 品德与社会 三 四 五 六 2 2 2 2 思想品德 课 八 2 2 2 2 历史 2 2 社会* 地理 2 2 % 2 2 3.5 科学 生物 * 物理 2 2 2 2 7.8 3 化学 门 九 6.3 历史与 科学 程 七 3 4 语 文 7 7 6 6 6 5 5 5 5 18.3 数 学 5 5 5 5 5 5 6 6 6 16.9 外 语 2 2 2 4 4 4 4 7.8 6.3 类 艺 术 * 体育与健康 2 2 2 2 2 2 2 2 2 美工 2 2 2 2 2 2 1 1 1 10.6 音乐 2 2 2 2 2 2 1 1 1 康 复 综合康复 3 2 1 定向行走 1 1 1 社会适应 2 2 2 1 1 1 1 1 1 7.4 信息技术应用 1 1 1 1 1 1 1 1 1 综合实践活动 1 2 2 3 3 3 2 1 1 学校课程 2 2 2 2 2 2 2 1 1 周总课数(节) 28 28 30 32 32 33 33 34 34 学年总时(节) 980 980 1050 1120 1120 1155 1155 1190 1122 9872 说明:带*的课程为积极倡导选择的综合课程,条件不足的 也可选择分科课程。 国家将通过制订各科目课程标准来规定各科目课程的 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课程的实施 1.本课程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门类、教学内容、教学要 求、课时分配,体现了国家对全日制盲校义务教育的基本要 求,是各级教育部门和盲校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依据,制 定各科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的依据和督导、评估盲校教学工 作的依据。在本方案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厅(教委)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地 方安排课程的设置、课时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调整后的课 程方案下发当地盲校严格执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15.1 284 2.盲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 入学年龄一般与当地普通小学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适 当放宽。 盲校每班班额以 8—12 人为宜,如有视力残疾兼多重残 疾学生,班级人数可适当降低。 每学年上课时间 35 周。学校机动时间 2 周,由学校视 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 足等。复习考试时间 2 周(九年级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 时间增加 2 周) 。 低年级每天安排 6 节课,中高年级每天安排 7 节课。每 天安排广播操 20 分钟;对低视力学生应安排眼保健操,上 下午各一次。统筹安排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每节课时原则上为 45 分钟;低年级阶段,应当在每节 课的中间安排 5 分钟的休息或活动。 3.盲校对盲生和低视力学生应当实行分类教学。为低 视力学生举办低视力班,对于人数不足以编班的低视力学生, 可以和盲生混合编班,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同班分类教学。 盲校应创建低视力无障碍环境, 为低视生配置助视器械、 大字课本、适宜灯具等有关设备,学习和使用明眼印刷文字, 注意并鼓励低视生利用其剩余视力,并传授有效使用和保护 剩余视力的技巧,提高其运用视觉的能力。 低视力班的教学安排,可参照普通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进行适当调整。普通学校可参照本方案对随班就读的视力残 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 对于有其他障碍的视力残疾学生,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给予专门指导。 4.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 道德、环境、心理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进行无神论和 破除封建迷信的教育以及转变旧习俗、树立新风尚的教育。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注重调动盲生多重感 官参与学习。 高年级阶段可继续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定向行走课程教 学应结合盲校寄宿制的特点, 安排在学校集体教学之余进行, 并注意课上与课外相结合、集中指导与个别矫正相结合。 盲校应对有个别矫正需要的学生实施个别矫正。 5.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特长和志愿,高年级时学校 可实行分流教学:对于不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 间进行社会生活和劳动技术教育;对于准备升学的学生,可 安排较多的时间学习文化课。在最后一年,应安排必要的时 间对学生进行升学、就业的教育和指导。 (二)关于课程的评价 1.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 式。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 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 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 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2.学期、学年和毕业的终结性考察、考试是对学生合格 水平的考核。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 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 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 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 考试方法;通过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 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 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 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 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 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3.考试、考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方式, 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或评语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 公布。 4.考核要全面,通过对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考核,促进学 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特长的发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 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 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参加当地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时,考试时间为普通 考试时间的 1.5 倍,对视力残疾学生不可感知或超出视力残 疾学生能力的题,原则上按得分题的比例折算弥补追加。 5.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考试科目和命题考试合 格即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