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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税收行政法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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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章 税务行政法规 [本章知识能力训练目标] 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 税务行政赔偿的的范围和程序标准。 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和受理,税务行政诉 讼的起诉、受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赔偿方式。 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税务 行政诉讼的概念,管辖。 [本章重点]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 决定,税务行政赔偿的的范围和程序标准。 [本章难点]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决定。 17.1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 行政处罚。 1、侵犯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 2、并不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 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 政处罚 3、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17.1.1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设定各种 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 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 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 000 元;对经营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由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 且最高不得超过 30 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 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 交付当事人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 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行政处罚的形式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 17.1.2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2 (2)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 组织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 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较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 (1)调查与审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听证:对公民作出 2 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0 000 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决定: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 3 日内,制作处理 决定书再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7.1.3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收 罚款 (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 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 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在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将罚款 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 3 他金融机构 (2)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做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与罚款收缴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应当 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当向当事人 出具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 17.2 税务行政复议 17.2.1 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 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7.2.2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 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 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 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止出口退税权。 4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 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 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 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行为。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 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是行 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还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 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 文件,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定不可以提请审查。 17.2.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申请复议权利时, 首先要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规定如下: (1)必经复议。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 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之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选择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 5 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复议时间要求。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复议方式。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 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 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 事人。 (6)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 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7.2.4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 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 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4)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 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 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5)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17.2.5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 作出复议决定: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 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 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的,应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的复议 申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的,复议机 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 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 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 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 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 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 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 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6)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 8 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 履行。 (8)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2.6 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有关规定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 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 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 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17.3 税务行政诉讼 17.3.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 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 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 9 17.3.2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 论、两审终审等)外,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 权,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 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与此相适应,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税务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 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 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 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 (5)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 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 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有可能败诉。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 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17.3.3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 法审查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 范围基本一致,包括下列内容: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 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10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 口退税权。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 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 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17.3.4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只 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 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属于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 期限和必经的程序,如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 15 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 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 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1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 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 7 日内立案或者 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 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 决或者变更判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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