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甘 肃农 业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件 甘农职院发〔2019〕192 号 关于印发《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院),和平校区: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 11 月 22 日 — 1 — 附件: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 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 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 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 [2011] 12 号)《国务院关于 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 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 号)和甘肃省《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 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甘办发 [2017] 5 号)文件精 神以及科技、社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均 为学院收入,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单独建账,集中 核算。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合理 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承担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按本办法执 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 — 2 — 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 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科研管理中心、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明 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贵、密切 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 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批复 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 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 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 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管 理和监督检查。 2.科研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科研合同的审定和管理; 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负责科研经费 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协作费的审核与拨付及其它学院规定需要审 核的开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 做好结余经费统筹管理;配合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做好经费 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它相关工作。 3.计划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 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 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 — 3 — 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 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同时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结余经费管理。 4.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和 学院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专项 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等活动直接相关的工作, 在提取项目管理费后,其开支范围如下: 1.课题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费(主要指课题组开展研究购买的 小型仪器设备),采购办法参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 (甘农职院发 [2019] 131 号); 2.实验材料费(包括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U 盘、 计算机耗材等),采购办法参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 管理办法》 (甘农职院发 [2019] 131 号), 其中如购买危险品试剂, 参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77 号); 3.测试化验加工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 的检验、测试、计算、设计、化验、加工及数据采集等费用) ; 4.燃料动力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 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费用等, 严禁报销私家车的加油费,控制在 5%以内); 5.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费和小型会议费(包括在省内外进行调 研、差旅费、学术交流的会务费等,控制在 10%以内) ; — 4 —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支付书籍、资 料、工具书、材料打印费、印刷费、课题成果出版费、专家咨询及 专利申请等费用); 7.劳务报酬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 会保险补助费用,控制在 20%以内) ; 8.科研业务费(包括专家评审、课题鉴定、验收、审计等费用) 专家评审、咨询发放标准参见《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座费、评 审费发放办法(试行)》 (甘农职院发 [2018] 43 号) ; 9.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按照预算进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 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相互 调整;仪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的约定进行;项目间接 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科研 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科研管理中心先审批,学院财务处 履行完成项目所有经费的报销手续;每次报销经费,审批时须携带 相关立项文件及任务书中经费预算表,课题结题时随项目结项书留 存科研管理中心备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学院名义申请的项 目负责人非常规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研究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 院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为维护学院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研究经费的不合 — 5 — 理开支,学院科研管理中心经院长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 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一律凭证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随意挪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 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计划使用。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购仪器 设备所有权归学院,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权属课题组,课题 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申请鉴定、评审(验 收)合格时,向科研管理中心提交课题经费决算报告,办理结算手 续。 第十五条 被撤消或中止的课题,应向院科研管理中心提供课 题经费使用情况,经核实后酌情追回已拨课题经费。 第四章 科研管理费提取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项目立项总经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甘肃省和 我院《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甘农 职院发 [2019] 175 号)中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由科研管理中心 与计划财务处协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费用途如下: 1.学院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 列支的相关费用,特别是公共成本补偿支出。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 研究与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 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2.在学院统筹计划下用于支持科学研究等工作,根据部门计划 — 6 — 体系和自身科技发展需求,针对科学技术研究或学科发展组织项目 申报、论证产生的费用,旨在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地方和与企事业 单位合作的各类项目;也可用于科研项目(含自筹项目)经费配套 以及专著出版、论文发表、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等的支持与持续资 助。 3.在项目、科研平台等申报、推荐、执行以及成果转化推广中 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论证费、评审费、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费、 会务费、查新检索费、资料(报告)购买费、打印费、邮寄费、差 旅费、车辆使用费(含车辆租赁费、汽油费)、通讯费以及绩效奖 励等支出;科研项目招投标保证金;项目、科研平台管理中进行审 计、督查等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 4.学院学术活动经费的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学院主办、承办和 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有关经费;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 讲学等所需的差旅费、讲学酬金等支出;举办学术年会、各类科技 竞赛、科技管理会等相关费用;学院、学科组织召开内部学术研讨 会(包括小型讨论会、学术沙龙、专题会议等)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提取的管理费在研究经费进账时即予以执行。 除按本办法统一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外,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形式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或摊派其他非相关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管理费按照学院财务核销制度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用于与研究活动 相关的业务费、材料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等项开 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并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前 — 7 — 提下,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中心编号并登记,科研 管理中心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和报销,均以项目为单位进行。 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经费审批表、经费预算表、立项书和合法有效报 销凭证到科研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核定预支或报销金额,科研管理 中心、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捐赠、资助以及与科研活动无 关的事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需经有关部门组织结题(鉴定、验 收等)方可办理经费决算手续。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 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管理中心和计 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办理决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对 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科研样机、 各种工具和批量图书资料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在学院国资处办 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方可按学院财务资产管理程序报销支出, 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经费决算, 办理结题手续,注销账号,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照《甘肃农业 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农职院发 [2019] 175 号)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 8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转移、截留或挪 用科研经费,也不得将科研经费存入学院计划财务处之外的任何账 户。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科研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成果登记、 确认、报奖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拨款单位 对项目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财务 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行政部门立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对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规定的,若上述各条款与其规定不一致, 则按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中心、计 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 9 — 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 10 - 2019 年 11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