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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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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 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 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 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环 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遵守校规校纪。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 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或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获准毕业;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 第三条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南京审计大学本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所在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学士 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评议和表决。拟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由分委 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 (四)教务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 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对于 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教务委员会接受学生因所在学院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而提出的书面 申诉,并根据规定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教务委员会提交的 复审结果进行评议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委 员会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其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七)学校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学期或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和授 予,不得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得补发。 第六条 获发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按规定换发毕业证 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仅在获发毕业证书的当学期,可按本 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 况,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工作的相关事宜由学校教务委员会负责。教务委员 会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 会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适用于学校 2015 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及 2017 年秋季学期及以 后进入我校学习的 “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本科学生。 第十条 2013、2014 级本科学生实行过渡办法,通过全国大学英语 等级考试、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仍作为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 条件。对于未通过的学生,学校组织校内学位英语、学位计算机考试, 每位学生只可参加一次校内学位英语、学位计算机考试,考试成绩合 格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委员会负责解 释。本实施细则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精神予以 处理,必要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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