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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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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民生底线,切实减轻草原放牧 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草原牧 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第二条 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执行自治 区对 33 个牧业旗核定的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科学合理利 用草原,依法履行保护、建设草原义务,促进草原生态保护 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挂钩激励更加紧密,草原监督管理能力 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恢复,草原综合植被盖 度稳定提高 5%。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 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 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1 第四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 例》第十五条, 旗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 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 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五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 例》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 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 牧休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核定并公布天然 草原适宜载畜量等工作; (二)农牧科技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 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局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 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会同农牧科技局、林草局确 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第六条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落实禁牧和草 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定期向林草局上报各地执法管 理情况,每年 6 月、12 月组织苏木(镇、中心)、嘎查(村) 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不低于 50%的抽查,并将 抽查结果报农牧科技局,作为补奖资金兑现、扣发的依据。 2 各级草原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没款,旗财政应当及时划拨到农 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用于开展 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镇、中心)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的实施主体,负责领导和调配基层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网格 员进行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的管护工 作。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违反《条例》行为 进行管理和查处(同和太种畜繁育中心由旗农牧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负责);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旗范围 内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重特大(罚款在 3 万元以 上)案件查处。 第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第三十一条 ,苏木(镇、中心)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 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旗、 苏木(镇、中心)、嘎查(村)三级草原管理网络,加大对 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管理力度。 第九条 各苏木(镇、中心)原则上按照每个网格所辖 草原面积不高于 15 万亩的标准配备一名草原管护员,划定 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 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 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 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 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旗财政依据管护面积保障各苏木(镇、中心) 的管护经费。 管护经费从返还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实施草原奖补中的 扣罚资金和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三章 适宜载畜量的核定 第十一条 适宜载畜量包括天然草原、饲草料地自产、 调入饲草料三部分,分别核定后累计计算。 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由旗林草局核定并下发各苏木 (镇、 中心)执行。 饲草料地按每亩 3 个羊单位核定;调入饲草每增加 700 公斤或饲料 230 公斤可分别增加 1 个羊单位。调入饲草料统 计时间截至 12 月 31 日,由苏木(镇、中心)核定,建立台 账并在嘎查(村)以户为单位进行公示。 4 第十二条 牧区的饲草料基地全部种植饲草料作物,不 得种植经济作物,主要为周边牧户提供饲草料供应。种植经 济作物,一经查实,其饲草料地面积不予核定载畜量,次年 全部种植多年生牧草。由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每户饲草料地超过 30 亩的按 30 亩核定,不 足 30 亩的按实际面积核定;调入的饲草料以入户调查取证 数据为依据。 第十四条 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算标准为: 骆驼、马、牛骡、驴、绵羊山羊分别为 7、6、5、3、1 个羊 单位,3 个当年仔畜折 1 个成年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 行目标化管理,纳入苏木(镇、中心)年度考核内容,作为 对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中心)、苏木(镇、中心)与 嘎查(村)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嘎查(村)与牧民 签订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合同书。建立完善旗、苏木(镇、 中心)、嘎查(村)三级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工作责任制, 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嘎查,重点区域专人负责的办法,逐 嘎查村、逐户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责任。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人民政府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 牧休牧、草畜平衡责任书。 5 第十六条 各嘎查(村)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和草 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 容,并纳入本嘎查(村)的村规民约,建立牧户诚信档案, 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禁牧休牧 和草畜平衡的牧户, 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 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 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 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 者积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及改良 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 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有效改善 草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公 示制度。苏木(镇、中心)以嘎查(村)为单位、嘎查(村) 以户为单位定期公示落实情况。 公示应当形式多样、载体多样,可利用嘎查(村)办公 场所和文化站所公示栏进行张贴公示;利用牧民大会、党员 大会等会议进行开会公示等。公示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每年 4 月 1 日--5 月 31 日为草畜平衡区的休 牧期。 第二十条 未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书的牧户, 6 不得享受奖补资金,应当履行草畜平衡义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一条 要严厉打击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行为,加 大处罚力度。严禁将禁牧区草场出租或自己饲养牲畜,草畜 平衡区草场出租的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不得超 载进行掠夺式经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 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的, 由苏木 (镇、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 羊单位 100 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 由苏木(镇、中心)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 12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禁牧区、休牧期内放牧,草畜平衡区超 载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除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外,还要按以下规定扣发或停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 10%或者在禁牧区、休牧 期放牧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扣发当年 30% 的奖补资金。 对超载达到 50%的牧户,责令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能 整改到位实现草畜平衡的,扣发一年的草原奖补资金。 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形,扣发本轮剩余年度全部草原奖 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掠夺式放牧造成草场严重破坏,经警告、 7 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可解除承包合同,草牧场收归集体;对 超载过牧、抢牧滥牧破坏草原的行为,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 牧条例》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的。 第二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 智能化技术手段,建立草原大数据监管平台,不断提高草畜 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纪检委、审计、财政、林草、农牧科技等 部门每年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补奖资金发放管 理、整改内容是否达标等开展联合督查。司法部门要积极配 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拉特中旗利用天然草原从 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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