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1).doc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公文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的业务指导 处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 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 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的贯彻落实。 负责来文的拟办、分办, 负责来文的拟办、分办 协助县人民政府审核或 审核下级各部门起草的以县政府、县政 组织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 拟定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 发布的公文。 的各类公文 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 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 议、县长办公会议,负责县人民政府召 准备工作,协助县人民 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议题收集、筛选、 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 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重要决 定、决策贯彻落实的督查和情况综合 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 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 县人民政府公文、会议 负责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重要决 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 定、决策贯彻落实的督查和情况综合 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 负责上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 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 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 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 反馈 领导同志报告。 负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 负责昼夜值班和上传下达工作 理及值班工作和县长热 线工作,及时报告重要 负责县长热线及其网络的统一指导和协 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 调工作,受理群众投诉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信息处理和上 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 报工作 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各乡镇及政府系统部门信息报送的 业务指导 6 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 负责编报安化快讯 志的指示和县人民政府 负责编辑县人民政府公报 工作部署,起草相关文 件、汇报材料、发言稿; 负责编写《政府大事记》 、县人民政府 编辑县人民政府公报、 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县人民政府向市 大事记、安化快讯。 委、市政府的重要汇报材料 参与起草县人民政府重要政策性文件 7 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 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牵头组织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8 收集、整理和综合经济 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 动态,对涉及全县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 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 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9 其他工作。 负责全县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及业务指 导 负责收集、综合、编发全县经济工作和 社会事业发展等各方面的情况、信息, 综合分析经济工作形势,及时通报经济 工作情况 围绕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或根据县人民 政府领导指示,牵头组织调查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 办理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 其他工作 备注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立法项目申报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立 工作。 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依法行政考 核工作,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考核 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综 统筹规划全县依法行政 合调研,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 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 推进工作。 作建议 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3 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 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具体 序规定》实施。 工作 负责实施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 承办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 负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 改革工作 工作。承担协调行政执法 会同有关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承担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和行政执法案卷评 查工作 的相关工作。 承办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和乡镇政 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 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负责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政 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备注 序号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协助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县行政 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持证培 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队伍 建设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开 展或者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 审批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提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度的建 议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 有关工作 、应诉的有关工作。承办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 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 作。对受理的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县政 调查取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承办县政府行政应诉事 办理县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项。 承办或者组织承办县政府为被告的行 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受县政府委托 出庭应诉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6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 管理工作。具体承办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 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登记、编号、 发布、报备、清理等 工作。 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 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工作 负责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 会报送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负责对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 出处理意见 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 件的清理工作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7 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工 协调处理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法律事务 作。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 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 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查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8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 组织开展法制工作宣传 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 动 四、公共服务事项 备注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行政执法规范方 负责办理与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 0737-7224734 面的咨询 有关咨询事项 督组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 方针、政策和法律,组 织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 战略、中长期规划;组 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 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 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 期规划 统筹协调全县重要金融政策调研工作 组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 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2 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 宏观金融形势和省、市、 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分 县金融运行情况,会同 析全县金融运行形势 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 市场体系建设。 3 负责联系驻安金融管理 部门、各类金融机构; 协助驻安金融管理部门 依法对我县金融机构进 行监管;组织金融机构 开展与政府、企业的对 接,发挥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发展作用。 4 负责联系驻安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 融机构 协助驻安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县金 融机构进行监管 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 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 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 支持力度并组织开展目标考核 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 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 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 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动,整顿和规范全县金 融市场秩序,防范、化 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 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 维护金融稳定。 护金融稳定 备注 序号 5 6 7 8 9 10 1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 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安全区创 融安全区创建,改善金 建 融生态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 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 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 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发展和重组;根据县政 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 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 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 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 协调 管理、指导和协调。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 受省、市政府金融办委托负责融资性 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地 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 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 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设立和发展工作 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 (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 公司试点工作,对小额 受省、市政府金融办委托对小额贷款 贷款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组织推进全县全方位多 组织推进全县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 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 建设与发展 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 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 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 工作 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 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 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 购 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培育 负责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工作。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 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 建设和管理 理。 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各相关部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门及时主动调查取证及处置非法集资 及相关处置工作。 案件 备注 序号 12 主要职责 其他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受理并上报小额贷款 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对 县政府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要事 办 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上报。 1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 贷款公司试 点的指导意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 见 》( 银 监 财政部门 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 发〔2008〕23 号)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 湖南省人民 工商行政管 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 政府办公厅 理部门 作。 关于印发 小额贷款 《湖南省小 公司管理 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 额贷款公司 工作 银监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试点实施意 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09〕44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 人民银行安 号) 金流向和利率政策执行情 化县支行 《湖南省人 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 民政府关于 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规范 发展的意见》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 (湘政发 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及其 公安部门 〔 2013 〕 7 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 号)。 罪行为进行打击。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2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 立初审、变更名称、变更 组织形式、变更住所、跨 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变更 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 县政府金融 章程及省政府金融办未作 办 规定的其他股权变更。负 责每年全面分析评估融资 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 管情况。负责及时有效处 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 《融资性担 件。 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 会等 7 部委 2010 年第 3 融资性担 号令) 保机构监 负责凭省政府金融办颁发 《湖南省融 管工作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 资性担保公 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司管理暂行 和批复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办 法 》( 湘 核发营业执照。负责凭省 政 办 发 政府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 〔2010〕66 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主发 号) 县工商行政 起人股权变更、单一主体 管理部门 股 权 变 更 累 计 超 过 35% (含) ,跨市州变更注册地, 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公司分立或者合 并以及调整业务及经营范 围的批复原件,办理变更 登记。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3 组织协调 防范、打击 和处置非 法集资工 作 各 行 业 主 (监)管部 门 县政府金融 办 宣传主管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 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 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 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 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 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 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 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建立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 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 《处置非法 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 集资工作操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 作流程(试 资活动。定期开展本行业 行 )》( 处 非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 联发〔2008〕 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号) 教育活动。 《湖南省处 协调县内重大非法集资案 置非法集资 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 工作规范(暂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行 )》( 湘 打 教育工作及金融安全知识 非办〔2013〕 宣传普及工作,涉嫌非法 6 号) 集资案件情况的定期报送, 定期组织全县开展民间融 资风险排查,制定和修改 《安化县非法集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建立非法集 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 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 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 资宣传的管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 报案、 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 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 公安部门 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 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 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政 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 作。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 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 的财务监督等工作。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 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 有关线索, 及时查处涉嫌非 税务部门 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 的税收征管等工作。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 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 人民银行安 行监测;配合县人民政府 化县支行 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 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 处与取缔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金发〔2010〕66 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政府金融办受省、市政府金融办委托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 量、准备金提取、担保费率、担保保证金比例等情况实施持续动 态监管,并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金融办报告工作,接受上 级政府金融办工作指导。 1、非现场监管 县政府金融办通过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 系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 员、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县政府金融办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需要,采取 查阅资料和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 进行现场监管。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监管。 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 (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 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 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 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 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 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是否为经营范围中没有“民间融资中介” 业务的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提供担保;是否为民间借贷交易中 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 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 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 向银行缴纳保证金;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担保业务是否存在 收取担保客户保证金行为; (4)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 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 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 (5)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 1%提取担 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是 否按照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的担保责任余额的 10%提取担保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取,并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该账户上月份的银 行对账单; (6)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 董事)、监事会(监事) 、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否 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立 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费 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 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资 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融资性 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民间融资风险提示书”;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股民间借贷交易 中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间借贷交 易中介中兼职; (7)审慎性经营指标; ①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②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③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 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 超过净资产的 30%。 3、经营许可证审查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经营许可证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县政 府金融办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非现场监管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 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 2、现场监管 (1)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 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 (2)信息搜集与研究。监管工作组在开始监管工作前要认 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材料。 (3)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议。会议内容应当包括:介 绍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监管工作情况等;研究讨论搜集 到的被监管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监管的步骤和方法;学习与 监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监管 工作方法和技巧等。 (4)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 (5)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 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3、经营许可证审查 (1)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监管机构 提交年审材料,县(市、区)监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州金融办提交经县市区监管机构 初审后的年审材料; (3)市州金融办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4)市州金融办在通过年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及其分支机 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5)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市州金融办归还《融资性担 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 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建立渠道畅通、 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市、县两级监管 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 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 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 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 行登记保存。现场检查应至少有 2 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 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经营许可证审查包括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关变更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状况;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等 7 部委〔2010〕3 号令)、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 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责令 限期整改,并依法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 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请省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融 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连续两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 务的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 业务等处理意见,情况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司资金运营状况。包括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无暴力催债等重大违规情况;根据银行对 账单检查有无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利息收取是 否符合试点政策规定,即上限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的 0.9 倍;是否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并 委托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是否多头开户;公司运营资金来源是 否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经营利润,以及不超过 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0%),有无 账外账经营;是否存在超范围和跨区域经营情况;对照贷款合同 重点审查借款单据、贷款对象、行业、贷款期限、利率及利息收 取的统计核对工作;是否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及单笔贷款额度是否超限;与股东的资 金往来是否符合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 即是否向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 2、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检查是否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 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与财务活动[重点检查分析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否建立和完善内部 稽查与审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发放贷款风险防控流程及操作 是否规范,重点关注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贷前调查、 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是否规范,风险防控措施 是否到位;是否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 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 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检查召开股东大会 及董事会相应的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1、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情况信息采 集和核实、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 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 等内容。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季度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等。 季度定期检查是指每个季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 财务状况等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 的延伸核查方式。根据发现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谈、 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建立渠道畅通、 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市、县两级监管 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 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 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 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 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 2 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 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 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 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 2、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 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 告报送市金融办。 3、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 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 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 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由市级或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 市级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问题严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临时性 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 1、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 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 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建 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 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 户等监管措施。 2、重大风险处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 的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督促县级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 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 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 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经营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 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 其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风险处置核实定性。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 置。县级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办根 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监管 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消经营资格。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目前,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方面的依据的文件主要是《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7 部委 2010 年第 3 号)、《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0〕66 号)。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 66 号)第六章第七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其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如下: (一)《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 办发〔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所 在地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省政府金融办给予通 报批评”。 违规行为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变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不报湖南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②超过核准 的地域范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③未按照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 和首席风险官;④不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会计财务报 告、合法合规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等文件和资料。轻微违规行 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较重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②未按规定 向分支机构足额拨付运营资金;③进行未获批准的担保业务;④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10%;⑤对 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⑥对 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30%;⑦ 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以外的金融产品; ⑧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类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产品以外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超过净资产的 20%;⑨ 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⑩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省政府金融办审 查认定不合格的。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省政府金融办提出 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未按期按要求进行 整改的,依法取缔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销其《融资 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3、严重违规行为情形:①吸收存款;②发放贷款;③受托 发放贷款;④受托投资;⑤非法集资;⑥开展未经省政府金融办 批准的其他业务;⑦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 5%以 上的担保代偿或担保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 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没有采取应急措施,且没有向监管部 门报告;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解散;⑨融资性担保公司连续 2 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依法取 缔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销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 许可证》。 三、有关措施 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1 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融 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 地方金融机构 融机构的监测数据进行 县政府金融办 风险监测服务 统计分析,提供风险防范 与预警服务。 2 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 资本市场政策 会、 投融资对接会等形式, 县政府金融办 宣传 对企业高管进行政策宣 传, 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 3 组织开展政府 与银行业金融 机构合作、银 行业金融机构 和企业对接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 等形式,搭建银政企合作 县政府金融办 平台,促进金融服务全市 实体经济发展。 4 组织开展防范 和打击非法集 资宣传教育工 作及金融安全 知识宣传普及 工作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 法集资月活动及日常宣 县政府金融办 传活动,金融安全知识宣 传普及工作。 联系电话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