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气象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年度 制定本行政区域 预算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内气象事业发展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 规划、计划并负 术装备、气象通信网络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 责组织实施;负 理 责本行政区域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 重要气象设施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设项目的审查。 负责气象装备技术保障业务管理 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2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 探测环境初审 负责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 象台站迁移初审 依法保护气象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仪器设备 测环境;管理本 和资料管理 行政区域内涉外 负责监督检查涉外气象探测活动 气象活动。 接受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气象探测原始 资料的汇交 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 3 负责编制气象灾 害防御规划;强 化重大气象灾害 的灾前预评估、 灾中跟踪评估和 灾后恢复评估工 作;强化气象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的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 象灾害风险区划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协调灾害性天气 监测、联防、评估工作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拟订政府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协助编制重点行业和单位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 1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害应急管理;完 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灾减 善联动机制在本 灾措施建议,以及提出划定临时气象灾害危险 行政区域内组织 区建议 对重大灾害性天 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气跨部门的联合 建设管理气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 监测、预报工作, 统平台 并对重大气象灾 组织指导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害作出评估,为 本级人民政府组 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评估标准、规范和规程; 织防御气象灾害 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制定气象灾害评估项目分 提供决策依据。 类名录 负责对从事气象灾害评估单位的能力确认和 单位目录公布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 意见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统一发布 4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各类专业气象 负责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 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预报的发布。 负责制作和发布电视天气预报 5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公告 在本级人民政府 管理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开 的领导和协调下, 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管理、指导和组 织实施人工影响 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 天气作业。 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设备转让审批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6 组织管理雷电灾 害防御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指导 雷电灾害防护装 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 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防雷产品 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 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7 负责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同级有关 部门提出利用、 保护气候资源和 推广应用气候资 源区划等成果的 建议;组织对气 候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进行气候可 行性论证。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 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实施气候资源影响 评估 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评 审意见 研究推广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先进的科 学技术 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并发布气候 资源信息公报 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 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负责制定气象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8 组织开展气象法 制宣传教育,负 责监督有关气象 法规的实施,对 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 有关规定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组织开展全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气象法 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受理气象社会投诉,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工作 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政执法、行政 复议和应诉,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工 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 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9 组织开展气象交 流,推广气象重 大科技成果;对 在气象工作中做 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奖励; 指导气象行业和 协会工作。 组织开展气象技术使用、学术交流活动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奖励 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推广和应用重 大科技成果 组织指导气象学会和气象行业协会工作 3 备注 序号 10 11 主要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气象活动进行 指导、监督和行 业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 负责监督管理气象行业资料汇交和审核,组织 协调气象标准化工作 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备案 监督管理无人驾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驶气球和系留气 中关于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规定的 球施放活动。 实施 编制气象服务发展规划,拟订气象科技发展规 划 12 13 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 加强气象公共服 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 务。建立畅通的 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 气象信息服务渠 道 道,提高公共气 开展气象服务、气象科技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 象服务的时效性。 能力建设工作 加强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 变化等气象科普工作的能力 其他工作。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4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施放气球临时占用 县住房与城 街道审批及占道监 乡建设局 管。 1 施放气球审 批 县气象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 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审批及安全监管。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县气象局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 度。加强与水利、国 土资源部门的会商。 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与预警预报工作,协 县国土资源 助 地 方 政 府 组 织 地 局 质灾害易发区人员 撤离、抢险救灾与调 气象灾害 查处置工作。 防御(暴雨)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 县环保局 的环境污染事件的 应对工作。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 暴雨等级,严格按照 县住建局 施工安全要求做好 防护工作。 负责在积水的危险 路段设立警示标志; 县交通运输 会同交警部门规划 局 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组织、协调抢修因灾 5 相关依据 案 例 1、国务院第 371 号令《通 用航空飞行 管制条例》第 三十三条。 2、中国气象 局第 9 号令 《施放气球 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 二条。 某单位开展 施放气球活 动,应先到气 象部门办理 施放气球许 可,再凭气象 部门出具的 许可文件到 城管部门办 理临时占用 街道审批。 某气象局向 当地县委、县 政府汇报未 1 、《 中 华 人 来三天将出 民共和国气 现持续暴雨, 象法》第二十 本地将造成 八条、二十九 严重的洪涝 条、三十条。 灾害。灾害发 2 、《 气 象 灾 生前,县政府 害防御条例》 各部门应建 第十三条、十 立强降雨应 四条、 十五条、 急预案;切实 三十六条。 加强应急值 3、益政办函 守,及时预报 〔 2013 〕 99 灾害信息,提 号《益阳市气 前通过电视、 象灾害应急 手机短信等 预案》和安政 各种方式发 办发〔2013〕 布灾害预警 94 号 《 安 化 信息;根据气 县气象灾害 象局的预报, 应急预案》。 各部门全面 落实防灾减 灾措施;及时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县卫生局 市广电局 县安监局 县旅游局 县应急办 职责分工 害损坏的公路交通 设施。 组织种植、畜牧、水 产养殖业业主做好 相应的安全防护工 作。 加强各水库、河道、 泵站、排水设施等防 洪准备,组织进行安 全巡查,发现险情及 时排除;根据险情, 动员社会力量,会同 地方政府组织居民 转移危险地带到安 全避险场所。 加强灾区疫情监测 及防控,组织开展紧 急医疗救援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全市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 机构做好气象灾害 预警信息的快速发 布工作。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 落实防暴雨工作,协 调安全事故的抢险、 救灾工作。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 疏散游客,协助做好 受灾旅游景点的救 灾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 响应的应急值守、信 息汇总和综合协调; 协助组织跨市、跨部 门的气象灾害应对 工作。 6 相关依据 案 例 召开了防汛 抗旱会,明确 任务,落实责 任,积极组织 开展抗灾救 灾工作。 灾 情发生后,救 灾办、 民政局、 防汛办等相 关部门协同 组织人员配 合深入灾区 查灾核灾,切 实加强对雨 情、水情和灾 情的监测预 警工作,加大 监测密度,做 好应急救灾 准备,及时根 据情况的变 化做出应对 处理。交通、 国土、水利、 电力等部门 加强了对灾 害受损点和 危险源的全 面排查,并积 极对水毁公 路、水利工程、 供电等基础 设施进行紧 急抢修。 受 灾地政府高 度重视,层层 落实救灾责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电力调度、电网 县电力公司 检 修 和 气 象 灾 害 应 对工作。 县武装部组织 协调民兵预备役部 队参加抢险救灾。武 县武装部县 警 安 化 支 队 组 织 所 公安消防和 属部队参加救灾、协 武警等 助当地公安机关维 护灾区秩序和社会 治安。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3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防御(暴 雪低温冰 冻) 县教育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 或涉及学校场所和 学生安全的应对工 作。 负责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畅通,做好灾区 治安管理、救助和服 务群众等工作。 根据灾情及自然灾 害救助相关规定给 予相应支持。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 济物资供应点,开展 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并按照规定职责核 查灾情、发布灾情信 息。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发布雪灾、低温、道 路结冰等预警信号 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 度。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 除雪工作,必要时停 止室外教学活动,确 7 案 例 任制,迅速组 织干部深入 到受灾第一 线,实行包干 责任制,组织 受灾群众抗 灾自救。危险 路段、地区应 有专人负责 值守;要加强 地质灾害监 测、防范工作; 要加强对危 险化学品、民 爆物品在暴 雨雷电天气 下的生产、储 存、经营、运 输、使用的安 全监管工作。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气 象法》第二十 八条、二十九 条、三十条。 2 、《 气 象 灾 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十 四条、 十五条、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三十六条。 3、益政办函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 〔2013 〕99 号 及时指挥、疏导车辆, 《 益 阳 市 气 县公安局 必要时实行道路警 象 灾 害 应 急 戒和交通管制。 预案》和安政 负 责 紧 急 转 移 和 安 办发〔2013〕 置受灾群众,并妥善 94 号《安化 县民政局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 县 气 象 灾 害 生活。 应急预案》。 加强危险建筑物的 检查,会同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 动员或组织撤离可 能因雪压倒塌建筑 物中人员。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 目的警示标志,会同 县交通运输 交 警 部 门 规 划 应 急 局 交通管制线路,会同 有关部门及时做好 道路积雪清扫工作。 组织对种植业、畜牧 县农业局 业、水产养殖业业主 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 疏散游客,协助做好 县旅游局 受灾旅游景点的救 灾工作。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 县市政部门 积雪情况,及时配合 清扫积雪。 组织协调驻益部队、 县武装部 民兵预备役部队参 加抢险救灾。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中队 状态,对灾害现场实 施救援。 保学生安全。 8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4 5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及时公告预警信息, 适时启动相应预案; 铁路部门 调整运行计划和做 好旅客安抚、安置工 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 供电、供水、 设施损坏和及时组 燃气、通信等 织抢修损毁设施。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 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 县气象局 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 1 、《 中 华 人 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 民 共 和 国 气 估工作。 象法》第二十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 八条、二十九 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 条、三十条。 督促建筑、户外施工 2 、《 气 象 灾 单 位 做 好 户 外 和 高 害防御条例》 温 作 业 人 员 的 防 暑 第十三条、十 县住建局 工作,必要时采取调 四条、 十五条、 气象灾害 整 作 息 时 间 或 停 止 三十六条。 防御(寒潮) 作业等措施。 3、益政办函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 〔 2013 〕 99 县水利局 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号《益阳市气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 象 灾 害 应 急 县林业局 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预案》和安政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 办发〔2013〕 养护,及时排查电力 94 号 《 安 化 故障;落实电力调配 县 气 象 灾 害 县电力局 及相关措施,保证居 应急预案》。 民和重要电力用户 用电。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1 、《 中 华 人 县气象局 发布大风预警信号 民 共 和 国 气 及相关防御指引。 气象灾害 象法》第二十 防御(大风) 县农业局、林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 八条、二十九 业局、畜牧水 水 产 养 殖 业 业 主 防 条、三十条。 2 、《 气 象 灾 产局 风、防火措施。 9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 通知有关单位对露 天广告牌及公共服 务设施采取加固措 施,加强安全巡查, 必要时拆除有安全 隐患的设施。 县电力局、 电信局、移 动公司、联 通公司等 县气象局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6 气象灾害 防御(高 温) 县水利局 县卫生局 县农业局、 林业局、畜 牧水产局 县电力局 相关依据 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十 四条、 十五条、 三十六条。 3、益政办函 〔2013 〕99 号 《益阳市气 象灾害应急 加 强 对 架 空 的 电 力 预案》和安政 和通信线路的监控, 办发〔2013〕 94 号《安化 确保安全。 县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发布高温预警信号 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时 加 大 预 报 时 段 密 1 、《 中 华 人 度;做好评估工作。 民 共 和 国 气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 象法》第二十 交通事故。 八条、二十九 督促建筑、户外施工 条、三十条。 单 位 做 好 户 外 和 高 2 、《 气 象 灾 温 作 业 人 员 的 防 暑 害防御条例》 工作,必要时采取调 第十三条、十 整 作 息 时 间 或 停 止 四条、 十五条、 作业等措施。 三十六条。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 3、益政办函 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 2013 〕 99 加强卫生监督,采取 号《益阳市气 措施预防突发公共 象 灾 害 应 急 预案》和安政 卫生事件。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 办发〔2013〕 水 产 养 殖 业 业 主 防 94 号 《 安 化 县气象灾害 高温措施。 落 实 电 力 调 配 及 相 应急预案》。 关措施,保证居民和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 10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7 8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养护,及时排查电力 故障。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 相关防御指引,适时 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1 、《 中 华 人 县气象局 了解干旱影响,进行 民 共 和 国 气 综合分析;适时组织 象法》第二十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条、二十九 减轻干旱影响。 条、三十条。 采取应急措施,做好 2 、《 气 象 灾 救灾物资准备,并负 害防御条例》 县民政局 责 因 旱 缺 水 缺 粮 群 第十三条、十 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条、 十五条、 气象灾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 三十六条。 害防御(干 3、益政 分析,合理调度水源, 县水利局 旱) 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工 办函〔2013〕 作。 99 号 《 益 阳 指导农牧业主、 林业生 市 气 象 灾 害 产单位采取措施, 减轻 应急预案》和 县农业局、 林 干旱影响;加强监控, 安 政 办 发 业局 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 〔 2013 〕 94 号《安化县气 准备工作。 加强卫生监督,采取 象 灾 害 应 急 有 效 措 施 预 防 由 食 预案》。 县卫生局 品和饮用水卫生安 全问题所引发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1 、《 中 华 人 发布雷雨大风、冰雹 民 共 和 国 气 预 警 信 号 及 相 关 防 象法》第二十 御指引,适时加大预 八条、二十九 气象灾 报时段密度;必要时, 条、三十条。 害防御(雷 县气象局 有 关 防 雷 技 术 人 员 2 、《 气 象 灾 电冰雹) 赶赴现场,做好雷击 害防御条例》 灾情的应急处置、分 第十三条、十 十五条、 析评估工作,并提供 四条、 相关技术指导。 三十六条。 11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9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督促各类学校落实 防御雷电灾害措施, 县教育局 指导开展雷电灾害 防御和学生避险逃 生安全教育。 做好雷电引发火灾 的扑救和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 工作,做好应急交通 保障工作。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 县住建局 必要时暂停户外作 业。 加强监测预警,落实 防御措施,指导抗灾 县农业局 救灾和农业的灾后 恢复生产工作。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 县安监局 产经营企业等做好 安全生产。 督促、指导旅游从业 县旅游局 单位做好防雷工作。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 和电网运营监控,及 县电力局 时排除危险、排查故 障。 县电信局、 加强设施监控,做好 移动公司、 雷电防护工作,及时 联通公司等 排查故障。 加强本责任范围内 检查,停止集体露天 活动。居民尽量减少 各单位 户外活动和采取适 当防护措施,减少使 用电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 发布大雾、霾预警信 县气象局 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适时加大预报时段 12 相关依据 3、益政 办函〔2013〕 99 号《益阳 市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和 安 政 办 发 〔2013 〕94 号 《安化县气 象灾害应急 预案》。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气 象法》第二十 八条、二十九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气象灾害 防御(大雾、 霾) 10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密度;了解大雾、霾 的影响,进行综合分 析和评估工作。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 县公安局 和疏导,维持道路交 通秩序。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 县交通运输 通知,加强船舶航行 局 安全监管。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 采取措施尽量避免 发生设备污闪故障, 县电力局 及时消除和减轻因 设备污闪造成的影 响。 负责气象灾害评估 县气象局 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对气象灾害的影响 程度、造成损失进行 县发改局 分析、评估;会同市 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气象灾害评估项目 的分类名录。 气象灾害评 估 县民政局 县住建局 负责灾情调查。 负责统筹考虑气象 灾害评估对编制城 乡规划、重点领域或 者区域发展建设规 划的影响 ,负责气 象灾害对城市建、构 筑物的影响程度、造 成的损失进行分析 评估。 13 相关依据 案 例 条、三十条。 2 、《 气 象 灾 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十 四条、 十五条、 三十六条。 3、益政办函 〔2013 〕99 号 《益阳市气 象灾害应急 预案》和安政 办发〔2013〕 94 号《安化 县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某地遭受冰 雹袭击,大片 农作物出现 倒伏受损,当 地人民政府 立即组织应 急办、 气象局、 1 、《 中 华 人 农委、民政局 民共和国气 等有关部门 象法》第二十 对雹灾造成 八条。 的损失及雹 2 、《 气 象 灾 灾的起因、性 害防御条例》 质、影响等问 第三十七条 题进行调查、 评估与总结, 分析雹灾应 对处置工作 经验教训,提 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按 有关规定由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气象灾害对交 县交通运输 通的影响程度、造成 局 的损失进行分析、评 估。 负责气象灾害对农 业和林业的影响程 县农业局 度、造成的损失进行 分析、评估。 负责气象灾害对水 利的影响程度、造成 县水利局 的损失进行分析、评 估。 县安监局 县气象局 民航部门 11 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监督 管理 县公安局 县武装部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相应部门联 合开展。灾害 结束后,当地 人民政府将 调查评估结 果和应急工 作情况报送 上级人民政 府。特别重大 灾害的调查 评估结果和 应急工作情 况应逐级报 至市政府。 负责气象灾害对企 业生产、易燃易爆场 所的影响程度、造成 的损失进行分析、评 估。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 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工作。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 空域保障工作。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 安全保卫工作,协助 负责发射装置和弹 药的运输 协助存储实施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使用 的炮弹、火箭弹。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所需 的灾情等资料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所需 的水文等资料。 14 案 例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气 象法》第三十 条。 2 、《 人 工影响天气 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十二 条、十三条 某地有开展 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的需 求,在政府的 授权下,由气 象部门主导 实施。过程如 下:公安局备 案;军分区取 出弹药;开赴 现场等待时 机;时机一到 向民航申请 空域;开始作 业。 序号 管理事项 12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 县林业局 影响天气作业所需 的火情等资料。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县气象局 规,做好气象观测环 境保护的管理、监督 和处罚工作。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 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县发改局 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 批准建设。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 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 气象探测环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 境保护监督 县住建局 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 管理 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 批准建设。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 境保护区域内的建 设项目时,应当事先 征求同级气象主管 县国土资源 机构的意见。对不符 局 合国家规定的气象 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的建设项目不得批 准建设。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县经信局 规和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专项规划,做好 气象探测电磁环境 15 相关依据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气 象法》第十九 条、二十条、 二十一条。 2 、《 气 象 设 施和气象探 测环境保护 条例》 第五条、 六条、七条。 3 、《 气 象 探 测环境和设 施保护办法》 第四条、五条、 六条。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的保护工作。 县气象局 13 公众气象预 县广电局 报、灾害性 天气警报等 气象信息传 播 县经信局 县住建局 县气象局 14 雷电灾害防 御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制作发布气象预报、 灾害性天气警报预 警,监督管理气象信 息发布与传播。 组织协调并监督电 台、电视台、报纸向 社会传播气象预报、 警报时必须使用当 地气象台站直接提 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以及执行节目标准 规范。 监督各网站向社会 传播气象预报、警报 时必须使用当地气 象台站直接提供的 适时气象信息。 实时传播重大或者 突发灾害性天气气 候警报信息。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 防御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指导对可能遭 受袭击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安 装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的检测工作。 1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气 象法》第二二 条至二十六 条。 2 、《 气 象 灾 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九、三 十、三十一条。 3 、《 气 象 预 报发布与刊 播管理办法》 第三条至六 条。 1 、《 中 华 人 某 大 桥 在 进 民共和国气 行可行性论 象法》第三十 证时,大桥建 一条。 设方应委托 2 、《 气 象 灾 有 资 格 的 单 害防御条例》 位 对 大 桥 开 第二十三条。 展 雷 击 风 险 负 责 组 织 对 检 测 单 3 、《 防 雷 减 评估,作为防 灾管理办法》 雷 装 置 设 计 位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 的依据。防雷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防 雷 4 、《 湖 南 省 设 计 未 经 气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雷 电 灾 害 防 象局进行审 工作。 御条例》第四 核 或 审 核 不 16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 责 新 项 目 开 工 前 条。 县住建局 到 竣 工 后 防 雷 行 政 许可同步到位。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县政务中心 在 防 雷 行 政 许 可 上 与气象部门的配合。 负责特定项目可行 县发展和改 性论证时要进行雷 革局 击风险评估。 17 案 例 通过,不得进 行防雷施工。 防雷装置未 经气象局验 收或验收不 通过,不得投 入使用。大桥 的建设过程 中和建成后 的每个年度 都应当委托 有资质的单 位对防雷装 置进行检测, 并接受气象 局的监督管 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主管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 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向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 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是以上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包括:(一)听取汇报;(二)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查阅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 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气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 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的,应下发《执 18 法监督检查通知(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 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 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 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 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 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情况。被检查的单位 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 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下发该决定的机构申请 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 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 查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行监 督检查工作,明确工作要求、任务等。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 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搜查单 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三)监督 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 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单位检查纠正并报告检 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相关单位或个人反映、建议组织的监 督检查,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 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 19 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 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 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 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 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 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依 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子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 替的;(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因办案人 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 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六)无正当理由 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 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七)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 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 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对于需要按 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 20 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 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 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使气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 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 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 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 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 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九)无 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 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以收取检测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 政处罚的;(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 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 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 21 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 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七)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 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八)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 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 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造成严 重后果的;(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 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 通报的;(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 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 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22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 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 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 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 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 、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气象台站周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干扰源等; (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工程,未申请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或已危害气象探测环 境; (七)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23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通报、 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 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 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24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25 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有: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 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相关业务 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外相关业务的; (五)防雷资质单位承接业务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 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26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检查防雷技术服务单位 是否有资质或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的规定范围从事相应业务活 动。 (二)防雷资质实行年审和延续制度: 1、检查资质是否有效; 2、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3、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 失效,且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资质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请单位应 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质 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 注销的决定; 5、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 1 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7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四)对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中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有: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 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 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 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定期检 测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29 1、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 工;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 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3、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 重新申请审核; 4、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 收; 5、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 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 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4、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 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 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五)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 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 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1、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 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 《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 3 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 32 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 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 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 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 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法人依法终止 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④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⑤ 年检不合格的,⑥违反本办法规定达 3 次以上的。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 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 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 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 准施放范围; 3、施放气球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4、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33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现场巡查制度: 1、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 位报送有关材料,如资质证、施放气球许可等; 2、现场巡查时,飞行航线发现有施放气球活动,则书面责 令相关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 3、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 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 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 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资格认定定制度: 市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 资格认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34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有: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设备的;期工程;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 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入和从业资格认定定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省气象主管 机构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 36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 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确保作业安全; (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否 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 位或者个人; 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 动; 3、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设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37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检查 38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 项 目、项目 建设单位及气候论 证单 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 督 检查对象 是否有: (一 )不 具备气候可 行性论证能力 的机 构 从事 气候 可行 性论 证活动 的; (二 )使用 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 主管 机 构直 接提 供或 者未 经省级 气象主管 机构审查的; (三 ) 伪造气象 资料或者其他原始 资料 的 ; (四 ) 出具虚假 论证报告的; (五 )涂 改 、伪造气候可 行性论证报 告 书面 评 审 意见的; (六 )应当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 证的 建设 项 目,未 经气候 可行 性论证 的; (七 )委 托不具备气 候可行性论证 能力 的 机构 进行 气候 可行 性论证 的; (八 )未经 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 和个 人 从事 气候 可行 性论 证活动 。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 实行从事 气候可行性论证活 动准 入 制度 ; (二 ) 定期检查 和不定期检查相结 合; (三 ) 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 (四 ) 受理公众 投诉举报; (五 ) 其他监督 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39 (一 )与 气候条件密 切相关的下列 规划 和 建设 项目 应当 进行 气候可 行性论证 : 1、 城 乡规划、 重点领域或者 区域发 展建 设 规 划 ; 2、 重 大基础设 施、公共工程 和大型 工程 建 设 项 目; 3、 重 大 区 域 性 经 济 开 发 、 区 域 农 ( 牧 ) 业 结 构 调 整 建 设项 目; 4、 大 型太阳能 、风能等气候 资源开 发利 用 建 设 项目; 5、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二 )建 设项目的气 候可行性论证 应当 由 国务 院气 象主 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 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 报告 ,并保 证报告的 真实性、科学性。 (三 )气候 可行性论证使用的 气象 资料 ,应当 由 气象主 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是经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 资料 。 (四 )气 象主管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 应 当组 织专 家对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 审意 见。 (五 )必须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 证的 建设 项 目,属 于审批 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 告和申 请报告前 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 构 的专 业 性意 见。 属于 备案制 的,按照 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 行 。 (六)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 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40 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 予审批或者核准。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 气候 可行 性论证报告的 评估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 ) 制定检查 计划,报县优化办 备案 ; (二 )行 政执法检查 人员出示证件 和加 盖 本机 关印 章的 有关 文件; (三 ) 调查询问 、记录、取证; (四 ) 反馈检查 情况,提出整改意 见; (五 ) 检查中发 现有违法行为的, 依法 作 出处 理 。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 反馈检查 情况,提出整改意 见; (二 )在检 查中发现有违法行 为的 ,按 照 法定 权 限和自 由裁 量权基 准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 违 法 所 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 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八)对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被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有: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 定影响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六)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 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 的。 (七)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级 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 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 报的; (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42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气象预报统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 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 向社会发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 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 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二)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三)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 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 号。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 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 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 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 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 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 者减轻气象灾害。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43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九)对气象台站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执行 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气象台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气象台站是否有: (一)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 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二)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 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三)在气象业务中不按规定执行有关气象标准、规范、规 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 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 管机构。 (二)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观测仪器和专用技术装备。未经检 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 45 业务中使用。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 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十)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向 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 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 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 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 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 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 经营活动; 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 监督检查方式 对检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二)每年开展一次检 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验证;(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防雷检测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复查;(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 法查处。 47 五、 监督检查程序 检测机构监管程序 1.县气象局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 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 县(市、区)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 档案); 2.县气象局按照省气象局公布的“湖南省防雷检测资质 认定名单”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县(市、区) 通过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县气象局对 获证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 记录。对发现未取得防雷检测资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的单位及时 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 罚(撤消、吊销)的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4.县气象局根据执法 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建立 “××县(市、区)重点监管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并加大 监管频次。(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 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整改后处理。(三)不定 期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举报组织有关市 局进行调查处理。 六、 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质处罚(撤 销、吊销)的建议逐级上报,最后由省气象局实施。 48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重大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大案件主要指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气象安全事件隐 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 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 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 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 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重大事故的。(二)存在气象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事件的案件。(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 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 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要以 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级气象稽查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 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 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49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 挂牌督办。查办分离是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 构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 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交办督查的案件, 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 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 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案件督办函,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 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进行督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涉及 到的气象主管机构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 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0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 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为保证 我市气象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 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 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 度以及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 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 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 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 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4 年省气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湖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 为全省气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省气象 局网站公布,网址:www.hnqx.gov.cn。 51 三、有关措施 1、气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气象主管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 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 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 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 形式对下级气象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 督。 5、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标准,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湖南省气象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2 3 4 5 6 7 天气预报发 布 气象台 7224300 实时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和信号 气象台 7224300 农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地质灾害气 象服务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森林火险气 象服务 重大社会活 动气象保障 服务 高考气象服 务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重大社会活动时气象预报的制 作与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高考期间气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防灾减灾科 7224300 气象台 7224300 气象台 7224300 气象台 7224300 气象为农服务广播制作与发布 气象台 7224300 人工增雨等服务 人影办 7224300 气象学会 7224300 气象学会 7224300 气象灾害预 警信息发布 农业气象服 务 8 9 城市气象服 务 11 12 13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每天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众天 气预报 气象防灾减 灾应急演练 10 主要内容 气象灾害证 明 电视气象节 目宣传 广播气象节 目宣传 人工影响天 气服务 14 防雷及施放 气球资格证 15 科普宣传 组织市民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 急演练,提高公众气象防灾减灾 意识和自救能力 强降水、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对城 市正常、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气 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提供开具各类气象灾害证明服 务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信息制作 与发布 负责全县防雷及施放气球个人 资格证年审、换证、和新申报的 初审及资格培训等相关服务 每年的 3.23 世界气象日、5.12 防灾减灾日及 9 月份科普活动 日进行科普宣传、 发放气象防灾 减灾资料等 53

安化县气象局责任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