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021(24项).doc
安化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4 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 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 被审计单位拒 绝或者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 1 或者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 完整,或者拒 绝、阻碍检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 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 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 231 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 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密。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的; 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单据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责任。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 审计单位。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觉履行或审计机 不按规定处罚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 关强制执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1-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 被审计单位违 2 反国家规定的 财务收支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利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 的; 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密。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的;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第 231 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单据的;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觉履行或审计机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 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 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 单位和个人违 3 反国家有关投 资建设项目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的; 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的; 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单据的;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 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个人)。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 企业和个人不 4 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单据的; 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个人)。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企业和个人违 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 5 或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 的;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守有关秘密。 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的;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 单据的;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知书》。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不按规定处罚的; 审计单位(个人)。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财政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的; 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的; 号)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6 财政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单据的; 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执行。 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个人)。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财政收 入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的; 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 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的; 单位和个人违 7 反财政收入票 据管理规定的 处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单据的; 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 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个人)。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反财务管 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单位和个人违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反财务管理的 8 规定,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或 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知书》。 级或者撤职处分。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审计单位(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会计方面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的; 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八条 9 会计方面违法 行为的处罚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 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 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审计单位(个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的;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单据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被审计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被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审计单位(个人)。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个人)自觉履行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违反 国家规定执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计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 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 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 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 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社会审计组织、 10 注册会计师违 反国家规定执 业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建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 的;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社会审计组织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或注册会计师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书》送达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单据的; 罚;(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五)法律、行政法 听证告知书》。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 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 罚决定执行的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社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社会审计组织或注册会计师自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觉履行或审计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 查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取证记录,与社会审计组织有直接利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 行规定》(审计署令第 1 号) 第二十条 被检查社 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或 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 社会审计组织 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 拒绝、阻碍监 11 督检查拒绝或 拖延提供与监 督检查有关资 料的处罚 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 行政处罚 县审计局 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 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的; 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秘密。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社会审计组织 的;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单据的; 书》送达社会审计组织,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依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 社会审计组织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 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期限、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社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会审计组织。 不按规定处罚的; 7.执行责任:依照审计决定,社会审计组织自觉履行或审计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机关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 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 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2.决定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载明被审计单位名称;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封存依据;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封存期限;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12 封存账册、资 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一)审 日期。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执行责任: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 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封存的资料或者资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产;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对存放封存资 的; (二)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进行保管或者看管;特殊情况下,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 也可以委托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管;审计机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获取 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 者财物的; 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封存资料或者资产后,提请有关主管部 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2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三)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 无效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四)审计机关采取前两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427 号)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 1.制止责任: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13 暂停使用有关 款项 行政强制 县审计局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 2.通知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 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 的; 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 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 付的,暂停使用。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 者财物的; 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 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 13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 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14 专项审计检查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 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4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 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 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 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 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15 财政收支审计 监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第 231 号)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 机关。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 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 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 批准。 - 15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 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16 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令第 234 号)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6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 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社会保障资金、 17 社会捐赠资金 和其他基金、 资金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审计机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7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 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任职期间对本地区、 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8 经济责任审计 监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机关、群众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 机关。 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8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 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金 19 融机构审计监 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产、负债、损益状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9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现 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行审理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 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 20 外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 支,进行审计监督。 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责的; 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0 -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计划制定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指导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 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目计划。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 2.受理审核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 内部审计业务 监督 行政检查 县审计局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 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 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 231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属于审计机 一步核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 3.指导监督责任: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 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 责的;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 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 号)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 4.处理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改。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1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检查责任:审计组按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 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需要出具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查报告的,起草核查报告,提请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2.审理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核查报告等核查结论进行审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 社会审计机构 22 审计报告的核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 复核;提请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其他 行政权力 县审计局 审计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3.处置责任:审计组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 (一)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核查的; 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 局长签发,出具核查报告、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移送 (二)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有关主管机(部门)处理。 (三)泄露被审计对象及核检查商业秘密的;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规对整个 (五)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流程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2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立案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 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 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 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 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 23 对被审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 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 违反国家规定 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 的财务收支行 为进行审计处 理 其他 行政权力 县审计局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理。提请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 序的; (三)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四)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 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计单位、 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 (六)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检查、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 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3 -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 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 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 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 24 查询被审计单 其他 位银行账户 行政权力 县审计局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 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 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 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 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 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查询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 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 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 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4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应对审计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查询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登 记,造成资料丢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 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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