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刘正才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大乘统打”农药的处罚决.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15]3 号 对刘正才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大乘统打”农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正才,性别:男,1961 年 10 月 23 日出生,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建设街 351 号,身份证号:432322196110232819, 联系电话:13087275257。 5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刘正才农资经营店检查,发现由湖南大乘 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有二个不同规格 的产品,这二个产品分别标注着二个不同的商标(TM)名称。其中:“大乘统 打”TM 标注在标签右上角, “大乘大掌柜”TM 标注在标签正上方,二农药标注的 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号、产品执行标准、有效成分等均相同;而《中国农药 信息网》公示的该农药注册商标为“大乘康丰” 。发函向生产公司确认,公司未 予答复,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大乘统打” 、 “大乘大掌柜”相关证明材料,并在 调入农药时,又没有进行核对标签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共调入“大乘统打”20 件(100g×40 瓶) ,货值 6400 元; 调入“大乘大掌柜”20 件(50g×80 瓶) ,货值 8000 元。至查处时,已销售“大 乘统打”2 件,销售价为 400 元/件, “大乘大掌柜”3 件,销售价为 560 元/件, 共获违法所得 2480 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抽样取证凭证、现场勘验笔录、产品进销票据、 农药标签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 征,予以认定。 本局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 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 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定: “大乘统打”、“大乘大掌柜”是生产公司编造的二个商标(TM)名称,以上 1 农药系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 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 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的规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 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九条执行基准 2、“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 5000 元至 100000 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2480 元。 3、罚款 252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向南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4 年 6 月 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