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Bigbang!亚洲骄傲!10 页 38.05 KB下载文档
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10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泗政办发〔2022〕7号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SSDR-2022-0020003 泗政办发〔2022〕7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标 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县政府设立泗水县标准 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 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济宁市标准化 管理办法》《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泗水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导、 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 助。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泗水县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 管理等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 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 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 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 — 2 — 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科 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 金。 第五条 资助奖励单位范围: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四)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济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 项目; (五)完成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 准创新推广平台; (六)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八)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 (九)其他在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 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标准化典型案例或县政府确定的标准化 项目。 — 3 — 第六条 县级资金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修订的,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的奖励资金,按照《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执行,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 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10 万元。 (二)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企业或社会组 织,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4 万元;主导团体标准修订的, 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参与团 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 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 10%-30%。参与制修 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 确定,奖励前三位。 (三)主导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10 万元、5 万元;主导山东省地 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 定资助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 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 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 10%-30%。 — 4 — (四)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标准化试 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5 万元、3 万元。 (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 术标准创新平台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10 万元。 (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 的,分别给与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七)获得 5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 奖励不高于 5 万元;获得 4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 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3 万元;获得 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 书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 万元的资助奖励。 (八)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的,分别一次性 资助奖励 5 万元、3 万元。 (九)标准化培训教育等工作经费,按照年度预算由县市 场监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综合评价奖励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我 县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 (二)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 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 提升本地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 5 —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地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 交下列资料: (一)泗水县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 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实施给本地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 析及相关资料; (五)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 立文件; (七)未获得县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八)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泗水县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三)项目实施给本地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及相关资料; (四)项目未获得县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 6 — (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 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完成的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 县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 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 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 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导、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 位和标准文本“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的负责单位 或主要起草单位,无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时为起草单位中 排序第一位的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 “前言”(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除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 — 7 — 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布的文件(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 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创新推广平 台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合格确认文件。 (四)申请资助的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上可查,团体标准发布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标准实施及成效 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价机构出具的证书。 (六)其他可以证明标准化成果的材料。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结 论,将确定的本年度资助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额度在网站公示, 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县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 资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受资助奖励的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后, 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补贴开展技术标准研发等方面。 — 8 —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次年 12 月 31 日前 向县市场监管局提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县市场监管局、县 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 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 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 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 7 日。 — 9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22年10月9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