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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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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doc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办〔2019〕60 号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 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 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25 日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江县人民防空 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 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 号)、《中 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益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45 号)和《中共桃江县 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桃 发〔2019〕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桃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 名称。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贯彻落实中央关 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 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要 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 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人民防 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负责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 —2— 房地产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供气、城乡生活污水和生 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两供两治”)等公用事业管理和相关公用 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燃气、城镇供排水、城镇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 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 善工作,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示范 镇、重点镇、特色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并指 导实施;监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报建“一 站式”收费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 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 县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含消防设计)评审和施工图设计(含 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 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定额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 理。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国家规范、标准、定额和相关管理 —3— 制度,执行省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 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 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七)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 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含消防验 收)备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负责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 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贯彻执行建 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 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指导 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研发和推广 应用;指导管理行业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 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行政事业征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项目资金预算计 划,指导监管各专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规 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 订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适合县情的住 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 —4— 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指导监督管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房 地产交易、房产测绘及成果运用。 (十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 实施;协调监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 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 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市房 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的 监督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审核、商品房销售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 县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四)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编制人民防 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人民防空组织(人民 防空专业队)的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 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 斗争。 (十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人 —5— 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畅通。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 防空地下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拆除、 报废人防工程等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 用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 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干部和技术人员培 训。 (十九)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 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 审批事项;划入原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职责;划入原由县发改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将 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风景名胜区管理 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6— (均为正股级):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综合调研、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督查督办、 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 接待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 员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股。拟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 理技术职称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 政治工作、卫生健康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 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负责本单位各种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收 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维护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编 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 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 检查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战时负责编拨防空经费、物资计划、 统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 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规范性文件和 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 政应诉等法律性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住建(人防)系统 —7— 落实执法责任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信访 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政务服务股。负责住建(人防)系统所有行政审批、 政务服务项目及政务服务窗口的管理;负责进驻政务窗口的住房 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建设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回复工作;负 责报建工程项目“一站式”收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六)工程建设股。负责拟订县城规划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建设领域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县城 规划区内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招投标工作;负 责城市建设重大课题调研和成果运用;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 相关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有关协调工作;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村镇建设股。负责县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全 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全县 乡镇建设情况综合与业务统计工作;负责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 级项目的申报;负责农村人居生态环境整治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八)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 家、省有关招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负责招标 —8— 活动的监管和投诉处理,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建筑业管理股。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工作;负责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与申报工作;负责建筑业信用体 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清理和整治工作;负责建筑业标准、定额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 业统计报表和卫生健康、综合治理工作。 (十)质量安全股。负责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 行为予以查处;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全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建筑业、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科技设计股。负责贯彻执行建筑勘察设计有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负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含消防)审查备案工作;负责 全县房屋建筑、消防和防雷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检查工作。 (十二)人民防空管理股。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 合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 —9— 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和管 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 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组织指 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战时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 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 人民防空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战时负责组织人民 防空工程平时战时转换计划实施和恢复损毁人民防空工程。 (十三)指挥通信股。负责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 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 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 修订并督促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 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县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十四)房地产管理股。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和 城镇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按权限负责全县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 监管;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产市场预警 预报体系;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 房屋装饰工程审批、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五)住房保障股。负责组织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年 度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负责指导城市房屋 — 10 — 拆迁、住房制度改革、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负责相 关业务统计和报送工作。 (十六)物业管理股。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 实施;负责全县物业企业的资质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 小区物业招投标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开发项目物业 管理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的收集和使用。 机关党总支(支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 14 名,设局长(主任)1 名、副局长(副主任)2 名、总工程师 1 名、人民防空办专职副主任 1 名。股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求,按 桃发〔2013〕13 号文件规定配备。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 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25 日起施行。 — 11 —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 12 — 2019 年 7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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