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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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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 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 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 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 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 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力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县 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县 级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 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拟订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 -1- 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 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东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 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 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 为,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第十条 计 划 全市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根据上级人民政府 下达的指标确定。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市发展和 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 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不低于 7 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二条 -2-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 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并下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 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市发展 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 行根据县级库存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年度 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根据粮食市 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县级储备 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邵阳市有关规定, 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 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 银行。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储 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 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 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 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 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 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 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 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邵阳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 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县级 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 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 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 -4- 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 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 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 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 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 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 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5-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 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 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进行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 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 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 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 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 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 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 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邵阳市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 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 机构承担。 -6-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 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邵阳 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 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 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 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 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 不得少于 5 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 5 年,稻谷、玉米 不超过 3 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 2 年。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如遇不可抗力 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超过规定 4 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 财政补贴。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 -7-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 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 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 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 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 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6 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 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动 第二十八条 用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场监 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动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 -8- 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 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 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 令。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邵阳市有关规定 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的验收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 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 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后执行。 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 -9- 分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本级 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 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 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 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 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 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 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研究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发展 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 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 10 -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 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 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 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 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 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 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 - 11 - 管。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 计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 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 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 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展和改 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 同。 - 12 - 第四十四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 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附 则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 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上级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 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 年 7 月 19 日起施行的《邵东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邵政办发 〔2017〕20 号)同时废止。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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