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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2号++关于印发《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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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7-01001 益赫政办发〔2017〕2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 2016 年第十七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2 月 26 日 - 1 - 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 据民政部等 11 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2008〕 156 号)、湖南省民政厅等 10 厅(局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2 号)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 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27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家庭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 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婚子女,包括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 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 育的成年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无 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2 -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 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四)诚信申报、按需认定。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 准为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 第七条 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 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上一年度内用于最终消 费支出和储蓄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 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 - 3 - 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含工资、薪金、奖金、分 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 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 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服务业的收入,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 服务业等其他经营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指将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 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 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 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 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 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 社会救济和政策性生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赡养收入、经常 性捐赠和赔偿收入、失业保险金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 (二)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 4 - (三)机动车辆、船舶; (四)房屋; (五)债权; (六)其他财产。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如下: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为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发布的益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4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 产总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发布的益阳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4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 产总额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 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 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和生活补贴; - 5 -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 疗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 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 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见义勇为奖励金; (十)百岁老人长寿金;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 家庭: (一)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 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出售和购置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 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 (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家庭成员有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 - 6 - 的; (五)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务工的; (六)城市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不接受就业服务 机构介绍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 理由不耕种的; (七)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八)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存在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合并户口等行 为的; (十)拒绝配合审核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十一)经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 区民政局是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 作,制定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拟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标准并负责实施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申请人 家庭授权,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 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进行审批和建档,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 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 - 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社区(村)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的委托,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和 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公安、人社、农业、林业、国土、住建、 交通、卫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电业、通迅、银行、保 险、证券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及 救助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依法及时向认定机 构提供教育、户籍、车辆、就业、社保、惠农补贴、土地、水电、 燃气、运输、医疗、住房、公积金、工商、纳税、通迅、存款、 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 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明确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督促 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建立科学、准确、公正、高效的救助申请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和核对信息系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 - 8 - 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全体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农业户口的,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和种植、养殖收入等情况; (2)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 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 (3)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 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出具 相应的缴费凭证。 5.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1)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 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提供居住地社区(村)出具的相 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2)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 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 (3)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 - 9 - 关证明材料; 6.原家庭成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 书》; 7.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人户分离的情况 证明; 8.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提供 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 9.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明; 10.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受 理申请后,在社区(村)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 际生活情况,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 行张榜公示7日。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 - 10 - 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查上报的所有材料。 对申请救助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 行调查核实。涉及区直相关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由 区民政局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涉及市直部门掌握的 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区民政局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提 出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组织进 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结论。 区民政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论及有关证明材料,按照 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以书 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申请人 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低收入家庭条 件的,出具《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 区民政局对经调查、评议、审核确认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审 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审批在4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五保家庭可 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 - 11 - 第十六条 对于住房保障等其他专项救助的申请,先由相关 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区民政局出具符合申请 条件的审查材料及委托书后,由区民政局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 定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为保护公民隐私,未经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授 权,不得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涉及到申请家庭及其全 体成员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提供依据之外 的其他方面。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对在工作过程 中所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及其全体成员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 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区、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 案,将低收入家庭的户籍状况、收入及财产情况以及享受的各项 社会救助待遇及时登记归档。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 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区民政局应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定期复 核制度,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乡低收入家庭资 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第六章 - 12 -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 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区民政局不予认定或者 取消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将家庭成员信用状况记 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 诚信体系。对于其已经获得的相关款物和优惠待遇,由具体实施 相关救助的部门追回和取消。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 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有 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 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13 -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4 - 2017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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