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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任市监处罚〔2022〕45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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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任市监处罚〔2022〕455 号 当事人:徐营营 住所(住址):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 身份证号码:370829********2920 2022 年 11 月 4 日,我局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 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鲁 0811 刑初 121 号及《山东 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鲁 08 刑 终 242 号,上述判决书及裁定书显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 理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徐营营、原审被告人 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郝玉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 案,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作出(2022)鲁 0811 刑初 121 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营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 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22)鲁 08 刑 终 24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 年 11 月 7 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 年 5 月 5 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判处被告人徐营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第 1 页 共 4 页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详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 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鲁 0811 刑初 121 号>。原审 被告徐营营不服,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28 日,经山东省济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为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山东省济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鲁 08 刑终 242 号>。 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均未到场,2023 年 1 月 13 日,我局将《询问通知书》(济任市监询通[2023]NY001 号)公 告至本局网站三十日,当事人亦未联系执法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 1 份,《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鲁 0811 刑初 121 号>复印件 1 份,《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2) 鲁 08 刑终 242 号>复印件 1 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明当事人被判 处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的事实。 2、《询问通知书》2 份(济任市监询通[2022]NY16 号、 [2023]NY001 号)、EMS 特快专递(1028692885534)快递单复印 件 2 份及运输过程打印件 1 份、通话记录 2 份,证明多次联系当 事人未到场事实; 3、《询问通知书》([2023]NY001 号)发送信息截图、公 第 2 页 共 4 页 告截图证明公告情况。 本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本局网站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 书》(济任市监罚告﹝2022﹞455 号),现已满三十日,当事人 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徐营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山东 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鲁 0811 刑初 121 号>及《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书》<(2022)鲁 08 刑终 242 号>判处当事人犯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 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 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经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 集体讨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徐营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 第 3 页 共 4 页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 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 37 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 4 月 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送罚没票据开具机 构,一份送法制机构,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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