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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涂德明经营劣质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的处罚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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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涂德明经营劣质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的处罚决.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15]2 号 对涂德明经营劣质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涂德明,性别:男,1963 年 11 月 15 日出生,民族:汉族, 住 址 : 南 县 南 洲 镇 赤 松 亭 139 号 附 3 号 , 身 份 证 号 : 432322196311150019,联系电话:13574725196。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劣质农药中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 30%<含 30%>),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3 月 23 日,本局执法人员谢德怀、陈军在南县佳家友农资店 检查,对其门店柜台内摆放的由河南中天恒信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236)进行抽样送检。 4 月 13 日,收到湖南省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 号:201401165),检验结论:“参照 GB20684-2006 标准检测,检测项目: 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分数,%。标准值:41.0,实测值:26.21,单项结论: 不合格” 。该“草甘膦异丙胺盐”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为劣质农药。 4 月 22 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签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 100 件(1Kg×12 瓶)“草甘膦异 丙胺盐”农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合同、农药“三证”等相 关证明,也未对该农药进行检验或委托检验。经查实:当事人共调入该 农药 100 件,货值 15600 元。直查处时,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 法主体,汇款单、抽样取证凭证、产品标签、检查现场照片、实物照片、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 性特征,予以认定。 5 月 4 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其享 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 1 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国 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 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 量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 量…”、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的规定,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 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100 件。 2、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 设银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 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向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 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二 0 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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