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docx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申请 二、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 47 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8〕23 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8〕85 号)。 三、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中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 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自负教育、 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 四、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 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 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 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 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 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 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 其 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 根据救助 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 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 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 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 行。 五、申请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因病的提供病历首页及医疗费用报销单, 3、因意外的提供失火消防队出警证明及现场照片,车祸提供交警、医疗部门出具 的事故处理报告单, 4、教育支出家庭需所在学校提供有关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直接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向镇街民政办提交相关材料;由镇街进行审批。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时令: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冬时令: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各镇(街)民政办公室 八、咨询电话:0530-2210365 监督电话:0530-22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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