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保留事项.doc
附件 1 2022 年度乌海市海南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2 项) 序 证明事 号 项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 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 1. 5死亡证 8 明 办理相 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关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业务 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 2. 5亲属关 9系证明 办理相 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关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业务 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办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 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效力 层级 (法 律、 法规 等 出具 单位 事项 类型 (行 政许 备 可、 注 给付、 确认 等) 法律、 部门 规章 医疗卫 及行 生机构 公证 业规 定 法律、 部门 原出生 规章 申报户 及行 口的派 业规 出所 定 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 3. 6注销户 0口证明 办理相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 法律、 关公证 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部门 业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 规章 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4. 备案、不 办理相 动产产 关公证 权证明 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 法律、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 部门 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规章 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及行 财产权利证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 业规 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定 户籍所 在地的 户口登 公证 记机关 不动产 登记机 公证 构 专业学 习中的 临床实 5. 习证明 (验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护士执 三、注册程序 业注册 (一)首次注册。 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件收复 地方 工作 文件 相关实 行政 习单位 许可 印件) 二级以 二级以 上医疗 机构或 6. 卫生健 康行政 部门授 权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护士执 业注册 上医疗 三、注册程序 地方 机构或 (一)首次注册。 工作 卫生健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 文件 康行政 明 部门授 权同意 行政 许可 的其他 的其他 合法机 合法机 构出具 构 的6个 月内的 健康体 检证明 医疗卫 生机构 拟聘用 7. 从事护 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护士执 三、注册程序 业注册 (一)首次注册。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 的有效 地方 工作 文件 相关单 行政 位 许可 证明 区内二 级以上 教学、综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医院 接受 3 8. 个月临 床护理 培训并 经考核 合格的 证明 三、注册程序 护士执 (一)首次注册。 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 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区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的证明。 区内二 地方 级以上 工作 教学、 文件 综合医 院 行政 许可 属于个 人身份 信息发 生变化 申请人 的,申请 人提供 9. 户籍所 在地旗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护士执 业注册 提供户 三、注册程序 地方 籍所在 (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修改。 工作 地旗县 5.属于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文件 级以上 属于录入错误的,执业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县级以 行政 许可 公安部 上公安 门 部门出 具的证 明材料 属于录 入错误 的,执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注册所 10. 在地卫 护士执 生健康 业注册 行政部 门出具 证明材 料 执业注 三、注册程序 地方 册所在 (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修改。 工作 地卫生 5.属于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文件 健康行 属于录入错误的,执业注册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政部门 行政 许可 在城镇 公共场 所开展 11. 义诊须 义诊活 提供城 动 管等部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 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部门 城管等 行政 规章 部门 许可 门的同 意书。 12. 接受计 计划生 划生育 育手术 手术的 并发症 证明 鉴定 患重病、 病等人 最低生 13. 员,需提 供疾病 活保障 的给付 证明材 14. 需提供 现居住 地村 (居) 证明及 规范 划生育 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 性文 手术的 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 件 医疗机 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行政 确认 构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 行政 障。 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二章 申请和 部门 受理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 规章 县级以 上定点 医院 行政 给付 关申请材料。 料 离家庭, 接受计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 慢性疾 人户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最低生 活 保障的 给 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 现居住 行政 地村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法规、 (居) 行政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部门 及镇 给付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家庭经 规章 (街道 济状况调查 第十六条(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 办事 镇(街道 料。 办事处) 审核意 见 致困原 因及经 15. 济支出 证明材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9 号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 临时救 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行政 相关 行政 助 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法规、 单位 给付 所在 行政 单位 许可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 16. 收养人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 (夫妻) 收养登 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 收入证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明 记 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 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因此,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孤 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不适用收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 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 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 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 法律 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 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 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他公证 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 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 17. 收养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夫妻) 收养登 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 医院体 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因此,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孤 检证明 记 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不适用收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 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 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 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 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 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 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法律 县级以 行政 上医院 许可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他公证 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 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 送养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夫妻) 所在村 18. (居)委 会出具 送养原 因说明 送养人 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 收养登 记 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因此,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孤 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不适用收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 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 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 经济收入的证明;(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 议;(6)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民法典》第 1105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 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 人的身份证明;(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 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5)收养协议;(6)其他公证 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妻) 法律 所在村 (居委 会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 民办非 19. 批准成 企 立意见 业成立 登 记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 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 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 行政 业务主 行政 法规 管单位 许可 行政 业务主 行政 法规 管单位 许可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 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 20. 同意担 民办非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 任社会 企 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组织负 业成立 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 责人材 登 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 料 记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 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退役军 21. 无工作 人优抚 单位证 对象办 明 理优抚 申请 总则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 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 号) 一、认 定对象及工作程序(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申请人携带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 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近期 1 寸免冠彩色照片 4 张,城镇 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相关部门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社区 行政 许可 并办理登记手续。(三)参战参试退役军人(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 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无 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参战 参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苏木、乡镇(街道)。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 续手续。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 社保医 22. 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 (社保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 医保缴 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 费记录 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 保缴费 部分退 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退役 记录、困 役士兵 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 难人员 社保接 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 认定材 续 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 料 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社 会保险 事业管 行政 理局) 许可 (困难 人员认 同参保缴费年限。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 定材料 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 ——民 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政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 字〔2019〕03 号) 二、政策措施(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 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