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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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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 干意见 2016-09-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推进高校科研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造福建发展新优 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分类指导,重 点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以原创性科学研究和 战略高技术研究为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体系。对高校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 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16〕19 号)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承担更多服务于地方支 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高校应制定扶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发展的 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 (二)完善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高校利用自有资 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 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改委和教育厅要指导高校编制五年建设规 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用 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 设项目,省发改委、教育厅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审批办结,并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 (三)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把开放共享纳入科技创新 考核和绩效评估范围,推动高校将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高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 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及服务费等,提供有偿和公益服务。对于高校以财政性资金新 建设、新购置在适用范围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科 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仪器设备网络管理平台,提供在线服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 二、改进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四)拓宽高校科研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扩大社会合作,健全社 会支持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研投入体系。研究建立我省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鼓励高校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省科技厅、教育厅 与省内有关本科高校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高校联合资助项目,形成 对高校长期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稳定资助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 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 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 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 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奖励力度。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 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 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 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 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 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 2 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高校在确保真实性的 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完善高校会议管理。高校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 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由高校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 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 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改进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制度。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 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实施通用类零星 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 免税政策。高校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审计厅、福州海 关、厦门海关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 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 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高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 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高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 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 三、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闽转移转化 (七)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 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 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高校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 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 位并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八)健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支持高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专业 化运作与经营,在高校中设立负责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服 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在高校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系列中,鼓励设置 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的专职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绩效考核标准和岗位待遇。探索建立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 险免责政策,高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 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 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机关管理局、知 识产权局 (九)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 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应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 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 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 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 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行 分类管理,高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 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 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 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 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获得现金、 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 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深入实施 “福建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培育 计划”“福建省高校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 持计划”和“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等人才计划,引进、支持、 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团队的引进支持力度,选拔并 大力度支持一批由本省高层次人才领军的、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团队,在建设经费、 博士生招生、场地配备、人员编制等多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力争更多科技人才入 选国家人才支持计划。鼓励高校建设高端产业学科体系,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 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壮大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人才办、编办 (十一)探索设立高校首席研究员制度和专职科研岗位。依托我省部分高校 优势学科和科研平台,面向国内外聘用能够把握国际发展方向,走在国际研究前 沿,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开拓创新精神、领军能力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并被同 行公认的知名学者作为首席研究员。给予首席研究员更高的自主性和科研资助, 以 5~7 年为聘任周期(可续聘 1~2 次),省人才专项经费每年给予 30 万~50 万元科研津贴,支持他们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监督、产学研合作等方面 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革完善科研队伍的构成方式,探索建立高校专职科研队伍。允许高校设立 一定比例的流动科研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兼职。鼓励高校依 托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或根据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利用 科研经费建立一支以预聘制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为主体,服务产业技术创新 的专职科研队伍。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分类管理、综合评价”的原则,探 索建立高校专职科研岗位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编办、人才办 (十二)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完善访问学者制度,强化对 外科技合作,对高校科研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分类管 理,构建常态化学术交流机制。高校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 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和管理。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 参加非学术交流活动,在因公出国(境)次数、天数等方面予以适当放宽,所需 经费由主管部门在核定的部门出国(境)经费总量内统筹管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外办、台办、财政厅、审计厅、人才办 五、促进高校师生创新创业 (十三)建设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高校新建的孵化器,省科 技厅按每平方米 1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其改 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 鼓励高校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和专业团队合作,建设创业创新、孵化投资相结 合的新型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省科技厅分别给予一 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支持高校建设创业基地、创客中心、创客天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 大本营等众创空间和网络众创平台。对于设立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吸纳创业主 体超过 20 户以上的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省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不超 过 100 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四)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 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或者离岗创业,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 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 险等方面的待遇。3 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高校科研 人员离岗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 5 年。 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 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同意离岗创业期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 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 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 (十五)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建立健全高校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放宽 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校生休学创业的 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 2 至 5 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 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 生免修课程的范围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省教育厅每年安排 3000 万元 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创业创新教育与指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 六、创新高校科研评价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多元化科研评价机制。实行分类分层次评价,建立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评价机制。各高校应制订并完善职称 评审分类评价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 号)规定,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员 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侧重评价科研成果的同行及社会影响力、国际化水平和对 于团队建设的贡献;对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则更 加注重市场需求和效益。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 (十七)创新科研业绩奖励机制。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科研与创新人才 层次与类型制定有所侧重的评估与业绩奖励标准。顶尖人才可采用协议年薪制, 以特别补贴与一次性奖励等为补充,侧重评估国际影响力和平台与团队建设、科 研成果转化绩效等;领军人才可采用协议年薪制,以项目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方 式为补充,侧重评估同行影响力、平台与团队建设绩效等;优秀人才可采用双轨 制(年薪制或“基本工资+高绩效奖金”),侧重评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绩效等; 高层次技能型人才可采用双轨制,以特别补贴和项目工资为补充,侧重评估社会 影响力、技能创新绩效;优秀青年人才可采用“基本工资+高绩效奖金”方案,以 一次性奖励为补充,侧重评估论文与科研项目情况。 鼓励和支持重点高校设立专门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校内服务绿卡与 相应的生活、科研便捷服务,进一步降低高层次人才的非工作性负担。强化对青 年优秀人才的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优秀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 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科技厅、机关管理局、人 才办 (十八)探索基于评估的退出和循环机制。加强基于评估的科研约束,探索 在部分省级科研、科技创新平台等项目中,根据项目实施的评估结果,实行分类 管理。对评估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予以退出;同时建立良性的循环激励机制,对 评估优秀的予以滚动支持,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与高水平团队 建设。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才办 七、创新高校科研组织管理形式 (十九)深入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坚持高起点、高水平、有特色,建设一流 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高校发挥多学科和人才汇聚的优势,开展跨学科、面向未 来的科学研究。鼓励高校与省内外科研院所、企业及高校之间围绕我省产业发展 重大技术需求,开展跨学科、跨系统、跨地域的广泛深度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创 新联盟、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高校要建立新型协同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 置,提升科技创新效率,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创客等创新主体协同,人 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协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科技创新协同,以及区 域创新协同,加速释放创新潜能,加速动能转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机关管理局 (二十)规范管理改进服务。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 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 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 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 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 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 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 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 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 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 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 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 省属科研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 年 8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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