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 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课程要求。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 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 2.0。 (三)学术水平。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能力,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 发行的学术刊物(国内刊物须有 CN 刊号)、正式出版的学术 辑刊、国内外学术会议(有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省级 以上综合性或所在学科相关的专业性报纸发表(国外 SCI、 SSCI 期刊录用)至少 1 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 的论文应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 第一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导师组教师、课程任课教师或我 校校外导师。 出现以下情形,所发表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1) 论文 所发的刊物属非法出版物的;(2) 论文所发的刊物属一刊多 版(即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3) 论文所发的刊物为 周刊、旬刊、半月刊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较高水 平周刊、旬刊、半月刊除外);(4) 论文所发的刊物单期发 文超过 70 篇;(5) 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单篇少于 2 个完整 版面;(6) 发表在省级以上综合性、所在学科相关的专业性 报纸上的字数少于 1500 字的论文;(7) 发表在其他报纸上 的论文;(8) 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不予认定的论文。 2.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与本学科 相关的国家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 3.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 撰写的案例入选省级以上案例库(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指导委员会、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其他国家级案 例库);或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撰写的调研报告、项 目计划书、项目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被实践单位采纳,并 有采纳及取得效益的证明。以上成果应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导 师组教师、课程任课教师或我校校外导师。 (四)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合格并通过答辩。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或考试违纪行 为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申请学位前尚未撤销者。 2.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 3.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者。 4.其他经审查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 申请人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若发现其在校 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学位论文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行为,情 节严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作出撤销已授硕士 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 2.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 予硕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 的学业及学位论文情况、学位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初审、评议 和表决。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人员 名单及原因,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研究生院) 。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就是否授 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6.学校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硕士学位工作的相关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本细则试行中未尽事宜,由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根据本文件精神予以处 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 《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