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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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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020 版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 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含高职)、专 科学生。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 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 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 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 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 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 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 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 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 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合理配置,应具 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第八条 认定依据、办法与档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 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 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认定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调查分值(X)× 70%+学生自评分值(Y)×10%+小组评议分值(Z)×20%。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 难等一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 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 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 9 月份进行, 其中, 对一年级新生和首次申请的学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学生进 行资格复核。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填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 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 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学生进行量化评分,按 照要求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填写家庭经济调查 和学生自评调研问卷。其中家庭经济调查分值(X)最高 100 分,所占比 重为 70%;学生自评(Y)最高 50 分,所占比重为 10%。 第十五条 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和在校表现情 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逐人予以“评议”,得出小组评议分 值(Z) ,最高 100 分,所占比重为 20%。并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院 (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 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 在征求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以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初 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 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 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得院(系)认定工 作小组意见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 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如师生、群众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工作 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 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如师生、群众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 调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 在接到异议材料后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批准结果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 据库,完善档案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监督与管理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 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数据 库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对恶意提供虚 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 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 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 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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