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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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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行〔 2018 〕 20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单位: 针对省直机关在近年来执行培训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 为方便操作, 经研究,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省直机关 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 请在 工作中遵循。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年 7 月 26 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 举办培训时,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 关系如何确定? 办法第八条中参训人员的职级和第九条中授课人员的职 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 在中央明 确职级对应关系前, 省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 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 省级干部比照院士、 全国知 名专家, 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处级及 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二、 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 如因业务工作需要, 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 且费用由 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 后, 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往返时的在途费 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 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 标准领取补助。 三、 以单位(含所属机构, 下同) 名义邀请行政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授课时,能否发放讲课费? 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 讲授与工 作相关内容的, 属于职务行为, 不发放讲课费。 邀 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 可以发放讲课费; 邀请本 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 的, 可以发放讲课费。 四、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 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 授课老师的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因此不再报销差 旅费。 如有特殊情况, 受邀人员应在填报出差审批单 时应予以说明, 经批准后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往返的 城市间 交通费和市内 交通费补助。 五、 如何理解培训交通费开支范围? 培训交通费可用于参训学员的接送站开支、 以及统一 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 调研租车等交通支出。 六、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除了可回单位 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是否还可以领取伙食和市内交通补 助? 参加培训往返期间的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补助。 对于异地教学, 由于 在培训期间发生, 食宿等费用应由培训举办单位负担, 因此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七、 举办各级别人员混合参加的培训, 如何界定培训 类别? 厅级及相应人员参训人数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 属于 一类培训,否则属于二类培训。 八、 在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培训费管理办法所列禁止事项外, 还应注意以下事 项: 一是要严格培训费预算管理, 执行中原则上不得 突破。 二是举办培训不 得发放纪念品。 在不突破定 额标准和厉行节约的前提下, 培训举办单位根据培训 需要, 可以发放简易文件袋、 笔记本和笔。 三是培 训举办单位应明确内部控制流程, 加强对培训费的监 管, 特别是加强票据和合同的审核, 在综合定额标准 内据实结算费用, 不得虚报培训费开支。对以上解答 内容, 如中央有新的政策, 则按中央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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