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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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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 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 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 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 - 1 - 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 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 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 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 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 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政 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 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 位)防汛工作。 - 2 -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 ,总指挥长由省长担 任,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 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 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和黑龙江省 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 担任,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教育厅、 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厅、外办、国资委、广播电视局、煤管局、通信管理 局、气象局、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 龙江森工集团、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 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 - 3 - 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 担省防指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省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省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 、松 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 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省防汛应急预 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汛情、工情、险 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省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 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 救援救灾,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 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 4 -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 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 挥调度全省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 省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 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 险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 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副军长)协助总指挥、常 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 5 - 副总指挥(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 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武警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和省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 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宣传引导工作, 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 置工作。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省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 - 6 - 复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工作,做 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 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并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 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推广信息化在防汛工作中的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 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 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 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 - 7 - 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 全度汛、城市排水除涝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行业防洪工作, 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必经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 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指导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各地开展 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 市场供应工作。 - 8 -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期间 A 级旅游景区游客 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 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 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 灾物资。组织编制省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 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 担省防办日常工作。 省外办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 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 - 9 -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 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预警预报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 防汛抢险动态。 省煤管局负责指导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直煤炭 企业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 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 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 气象信息。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 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 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 10 -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基 础测绘成果服务。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 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 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 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 洪抢险救灾工作。 龙江森工集团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 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 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 众。 - 11 - 省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 体工作方案,报省防办备案。 2.1.4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防汛工作。贯彻上 级防总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省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 供省防指领导决策。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 责省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 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2.3 基层防汛组织 - 12 -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 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 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 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防指成立防汛专家库。省防指防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 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测绘、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 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市、县防汛抢 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 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 重大险情,协助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由省防指从专家库中选 派。 - 13 -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 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 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 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 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 备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 当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 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 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水文部门实时监测江河 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 - 14 -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 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水 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 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 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 灾人口以及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 的损失。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 15 -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 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 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 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 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应急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 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 区运用预案等各类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储 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县(市、区)在防汛重点部位 应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 16 -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 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 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 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 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各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 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 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 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 度,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 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 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 17 - 3.2.2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 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 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 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情预警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由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蓝、黄、 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指 审核后发布。 3.2.4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 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 18 - 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 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域,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 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 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 水平,及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 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 间,加密人工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 3.2.6 胖头泡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松花江防总《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 洪区运用预案》,及时预警,按程序运用胖头泡蓄滞洪区进行分 洪。 - 19 -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 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 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 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 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 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 20 -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 启动Ⅳ级响应: (1)气象预报有台风入境可能较大范围强降雨,或我省已 经出现较大范围洪涝灾害,预报降雨仍将持续,灾情有进一步 加重趋势。 (2)一条中河发生接近 20 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小河 达到 20 年一遇洪水,保护城镇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 堤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 达到 10 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可能发生 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 1000 人。 - 21 - (5)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 要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 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 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或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 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 作,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 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 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 。 省防办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在 24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视 - 22 - 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 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省防办。 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 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 救援准备。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 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 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 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 23 -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 启动Ⅲ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 20 至 50 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 发生接近 20 年一遇洪水。 (2)中河干流堤防出现多处较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 发生接近 20 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 (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 2000 人。 (5)小型水库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 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 3-9 人的。 - 24 -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 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 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 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 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 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抽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成立 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 - 25 - 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指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 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沟通涉外事务。协调做 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 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 测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拨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 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 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 12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 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 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省防指各成 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 省防办。 - 26 -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 前部署。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 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 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 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 启动Ⅱ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 50 年以上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 发生 20 至 50 年一遇洪水。 - 27 - (2)中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 发生 20 年以上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多处重大险情可能发 生决口。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 (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 5000 人。 (5)一般中型水库垮坝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 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 10—29 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 28 -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 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 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 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 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防 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松花江防总。省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 员 24 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省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 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 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 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 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 - 29 - 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俄罗斯沟通和信息交换等 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 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 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 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 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 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 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 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 协调、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 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 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 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 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 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 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 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 - 30 - 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 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 6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 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 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 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 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 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 启动Ⅰ级响应: - 31 - (1)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 50 年以上一遇洪水。 (2)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 发生 50 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3)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 (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 8000 人。 (4)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 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的。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 32 -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 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 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 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 工作。省委、省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省防汛抗洪抢险救 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每日组织会 商,研判部署全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 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省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各 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 24 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 的协调联络。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办 报请省委、省政府及时向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省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 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 33 -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 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 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指防汛 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 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 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俄罗斯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 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 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 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 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 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 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 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 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 协调、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 - 34 - 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 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 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 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 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 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 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 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 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 4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 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 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 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 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 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 35 -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按照批准的防 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 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 时请求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 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 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 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指宣 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的顺利 实施。 - 36 -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 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 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 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利、 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 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预警,按照预案组织人 员安全撤离。 - 37 -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 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 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利、 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 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 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 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应立即组织 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 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7.4 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 - 38 - 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 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本区资源和力量,迅速 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 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 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 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5 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 化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 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 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 39 -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 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 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 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4.7.6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 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 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 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 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 40 - (3)当地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 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 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 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7 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 依据《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 案》,胖头泡蓄滞洪区的运用由松花江防总商省政府决定,报国 家防总备案。实时分洪和退洪调度由松花江防总商省防指决定。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各 级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成员单 位信息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 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 - 41 - 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 情信息应在 2 小时内报到当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 30 分钟内报到省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 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 准备工作。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 照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 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 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申报。 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 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 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 预警。在险情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防指,省 防指在险情发生后 4 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 - 42 - 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 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 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在 2 小时内报告省防指, 省防指在险情发生后 4 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 情况,当地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 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 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 报告省防指;省防指在灾情发生后 4 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并 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 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应遵守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 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省防指。省防指核实后立即报 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 43 -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 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根 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提出紧急处置 措施,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团结协作,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 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安全,调集和配 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医疗器械。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 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抢险救援人 员要服从防指统一指挥,进入受威胁现场前,采取防护措施以 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 44 -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 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 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 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 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 度,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 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 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4.13 信息发布 - 45 -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 统一审核和权威发布。 4.14 结束应急行动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 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 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 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 以省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 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 出现洪水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 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 46 - 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各相关部门应确保防汛 信息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 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料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对历史 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 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 优化抢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决策实施。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 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 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 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 47 - 省防指统一领导防汛抢险救灾行动,省军区、陆军第七十 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 部队参加。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 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 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保障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 船舶;负责分泄大洪水时航道通行安全。 5.2.5 医疗保障 - 48 -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 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 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 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 戒、警卫工作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防汛物资保障 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 应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 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 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省级防 汛抗洪抢险急需物资由省防指应急采购。 5.2.8 资金保障 - 49 -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 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 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 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 险。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应对期间,应按照分工,特 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 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单位,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 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 50 -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完善省级应急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网络系统,提高 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专家库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指挥部 统一调度,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5.4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减灾 工作的经验,通过省外办、外交部重点加强防御黑龙江、乌苏 里江洪水与俄罗斯的会商与信息沟通,合理调度流域内有重大 影响的防洪工程,进一步做好国际界河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 - 51 - 与处置工作,共同协作最大限度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 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 生活照顾。对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 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 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 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 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 - 52 -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1 救灾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 组织安置受灾人员,作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 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有粮吃、有衣 穿、有饮用水、有居住场地等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 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 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 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 53 -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 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应力 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 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 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 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 54 - 每年各级指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 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 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 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防汛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 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 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 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 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 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 1 次培训。 - 55 - 7.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 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 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本预案 至少每 3 年进行 1 次应急演练。 7.4 预案更新 省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 5 年对本预案 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市、县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 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 56 -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 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7 - 8 名词术语 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 4 月 10 日至 5 月 15 日,夏汛期为 6 月 15 日至 9 月 20 日。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 5 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 年至 20 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 年至 50 年一遇的洪 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 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 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 58 -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 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 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 险情。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 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 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 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 5 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具体包 括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 1 万至 5 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 省有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诺 敏河、雅鲁河、绰尔河、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 倭肯河、汤旺河、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绥芬河、甘河。 - 59 - 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 1 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水库等级划分: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 1.0 亿立方米的水库 为大型水库、总库容 0.1~1.0 亿立方米的水库为中型水库、总 库容 0.001~0.1 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小型水库。 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木兰香磨山、佳木斯四丰山、宾 县二龙山、黑河富地营子、阿城红星、依兰永发、尚志黑龙宫、 北安闹龙河、鸡东哈达等 9 座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 水库。 降水等级划分:24 小时降雨量小于 10 毫米为小雨、10~25 毫米为中雨、25~50 毫米为大雨、50~100 毫米为暴雨、100~250 毫米为大暴雨、250 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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