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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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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疫防〔2020〕13 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 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 生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 〔2020〕7 号)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 挥部第 9 号公告》要求,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和本地项目建设 实际,坚持“分类分批、错峰复工”原则,合理确定本地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安排和落实好开(复)工 现场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疫情防控 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开(复)工前“七有” (一)有机构。有疫情联防联控方案,建立以项目主要负 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组织机构,设置疫情防控专职人员; (二)有物资。有满足项目 2 周以上需求的体温枪、口罩、 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 (三)有记录。有开(复)工前施工现场全面消杀的防疫 记录; (四)有签书。有全部进场人员签写的《黑龙江省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黑疫指办发〔2020〕40 号文 件网上可下载) (五)有封闭。有连续全封闭的施工现场围档,未经组织 机构批准不得随意外出。 (六)有隔离。根据返岗人员数量,在施工现场或其他指 定地方设置满足隔离需要的隔离区,并按照防疫部门要求的天 数进行隔离。 (七)有培训。对返岗人员进行防疫知识非人员集聚性培 训,并在实名制通道设置防疫防控知识固定宣传栏。 二、建筑工地开(复)工“十必须” 1.必须按省、市防疫指挥部要求,对相关人员实施规定天 数的隔离观察; 2.必须对上岗人员健康情况和行踪轨迹进行检测记录,体 温检测每天不少于两次; 3.必须全程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开展施工作业; 4.必须划定施工班组活动界线,严禁串岗走动; —2— 5.必须采取分餐和错时用餐,餐具要及时进行消杀; 6.必须明确防疫专职人员,对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 场所,以及楼道、卫生间、电梯间、闸机、升降机轿厢等重点 区域定时通风、消毒; 7.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垃圾储运、污水 处理等工作,并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 8.必须及时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的疑似 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9.必须对已有确诊病例的工地予以停工,密切接触人员实 施防疫部门规定天数的隔离观察,并第一时间封锁施工现场; 10.必须严格执行当地防疫指挥部做出的防疫防控规定,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地密接人员排查工作。 三、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三到位” 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增加疫情防护宣传、 人员健康档案、新冠肺炎疫情排查登记和现场消杀等模块,全 部开复工项目应通过管理平台动态记录防疫防控相关信息,应 做到: 1.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考勤到位; 2.施工现场人员健康档案、排查登记和公共空间消杀记录 到位; 3.劳务用工人员工资,通过银行专户按月足额代发到位。 —3— 四、建筑工地现场人员管理“三严禁” 1.严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人员防疫情况不明 的临时用工人员; 2.严禁随意离开作业区或生活区外出活动; 3.严禁人员聚集从事非施工作业活动。 请各地主管部门分别于 2 月 25 日、3 月 25 日前将本地区 (包括所属县市)下一月拟开(复)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 和时间,以及开(复)工项目最多用工人数(其中湖北、武汉 等地区的用工人数)报送我厅。 联系人:王艳,联系电话:1383617106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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