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关于《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县发改委 (2022 年 3 月) 2019 年 11 月,县政府制定了《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寿政〔2019〕36 号,以下简称:原《管理 办法》)试行期 2 年,现该文件试行期已到,需进行修订。现将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 2020 年起,我县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020 年居民征 收额为 120 万元,2021 年居民征收额 135 万元。具体标准为: 居民 0.25 元/吨随水费计征,机关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计征, 营业场所按面积计征。2020 年 3 月 26 日,淮南市发改委和市财 政局下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的 函》,要求取消涉企收费中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我县涉企生 活垃圾处理费 2 年来暂未征收。 从 2 年来的整体征收情况来看,原《管理办法》存在 4 个方 面的问题:一是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复杂,操作性不强;二是征 收成本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三是征收难度大;四是征缴率 低。 二、新《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1-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 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 号) 4.《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淮府〔2009〕110 号) 5.《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 (皖价服〔2012〕161 号) 此外,新《管理办法》的起草还参考了合肥、淮南、凤台、 六安等周边市县的生活垃圾收费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 年 6 月,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我县开始着手修订原 《管理办法》。县司法局、发改委、税务局、城管局等部门对合 肥、淮南、凤台、六安等周边县市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专 题调研,充分借鉴了上述市、县先进的经验做法并拟草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 年 9 月 29 日,将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发 给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 一步修改。 2021 年 10 月 22 日,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县城管局,县 -2- 发改委主持召开,由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县消费 者保护委员会、县人大、政协、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明 办、新闻记者等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订 完善新《管理办法》(讨论稿)。 2021 年 10 月 28 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斌组织召开 会商会,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文明办、县市场监 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城管局、中皖水务公司等九家单 位参会,对新《管理办法》(讨论稿)提出了修改建议。会后, 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22 年 1 月 21 日,新《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新《管理办法》共 16 条,包括制定依据、征收范围、征收 对象、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等内容。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 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 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 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二)征收对象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县 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 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及方式 1.收费主体调整为县税务部门。 根据 2021 年 3 月 26 日《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生活 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要 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 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征收方式调整为“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 号)规定:“可 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水消 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 一并代收”。“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是通过调查与统计分析, 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水消费量之间的关系,并用 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产生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实行“水 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简化和规范了 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二是收费机制稳定可靠;三是收费过程公 平、公开、公正;四是征缴率高、收费成本低。 (四)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4- 1.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未做调整); 2.依据征收方式调整,将非居民用水按0.20元/吨征收,其 中: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 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 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 的部分免征; 3.依据征收方式调整,将特种用水按0.15元/吨征收。 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项目,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代征手 续费按照 5%的标准,每年根据代征单位实际代征入库数额,由 县税务局提请县财政局、县城管局集中审核并按年拨付给代征单 位。 四、建议 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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