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所需材料及办事流程图.docx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所需材料及办事流程图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一、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登记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 基本要求 出生日期 更正 一般情形 1、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收养 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2、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属不一致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更正: 1.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三、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 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 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1、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 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 1、 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 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 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 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供); 2、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 2、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是比照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 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经公安派出 所调查核实,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 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 原有证件。 1、书面申请及变更人《居民户口 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 簿》、居民身份证; 日期 2、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公函; 与户籍登记不一致 3、 组织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类别 公民身份 号码变更、 更正 民族变更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1、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2、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1、告知材料或本人申请; 更正。 2、依据材料或调查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因办理涉及公民身份号码内容的相关社 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 码变更、更正证明》。 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其民族成份一次: 的证明材料;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 同的; 证(已办理的提供);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 3、年满 18 周岁的,在其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 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 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明 4、20 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类别 非主项 变更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户主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1)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 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1、申请人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居 (2)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 民身份证; 面申请的; 2、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 或注销手续。 2、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出生地变更、更正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出生地登记为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县级市,农村填至乡 2、相关证据材料; 镇。出生地不详的弃婴,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 2、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实际出生地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 据材料的)。 以申报变更、更正出生地。 籍贯变更、更正 1、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填至县级行政区划。不能确定祖 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登记本人的出生地。父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亲是外国人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父亲信息的,随母亲籍贯。父母一 2、相关证据材料; 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母籍贯登记。弃婴籍贯不详的,登记收养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 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据材料的)。 籍的外国人,登记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2、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动、被收养随养父籍贯、本人实际籍贯与 户口登记不一致的,可以申报变更、更正籍贯。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能够证明目前状况的有效法律证件或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 说明材料; 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伍证、工作单位证 正 3、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 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据材料的)。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所需材料及办事流程图.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