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规定(榕职院教〔2016〕122号).doc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处分规定 (榕职院教〔2016〕1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 确保考试的质量和信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学院考试的学生都有严格遵守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各 项制度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考试管理的违纪舞弊行为,将根据 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舞弊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 为无效,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三)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相传递文具、物品的; (五)不按考场规定就座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达到治安 处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三)考前事先把考试有关内容写在课桌椅上; (四)夹带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 1 - 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除外); (五)在试卷或答题卡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的;或由他人替考的; (六)接传抄袭他人答卷、答案的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的; (八)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九)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十)窃取或损坏他人答卷或答题卡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 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处分决定批准程序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舞弊行为报告各系(院)主考,各系(院) 主考应尽快查清事实,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拟出 处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意见的由院 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意见的 报院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舞弊处分应具备的材料: 1.考场记录单及相关旁证材料; 2.当事人陈述材料; 3.违纪舞弊事实的核实材料。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义的,参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 分规定》中学生申诉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 考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榕职院综〔2003〕1 号)废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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